人大代表提案通过流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有权常年提出议案(质询案)。人大代表的议案由各专委会审议,相关讨论不向公众开放。各专委会按需要每2-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形成的议案必须联署 以...
大家好,今天我来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一下关于乡镇人大会议流程的问题。以下是我对这个问题的总结和归纳,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人大代表提案通过流程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有权常年提出议案(质询案)。人大代表的议案由各专委会审议,相关讨论不向公众开放。各专委会按需要每2-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形成的议案必须联署 以个人名义提交的只能作为建议。
人大代表向人大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人大代表一般是在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或开会时提交议案,通知议案人参加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十三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决定。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可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以及提议案的机关,应当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进行审议。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第二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应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召集,并在举行会议的第二十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代表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召集。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会议。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举行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经请假。
代表在任期内无法履行代表职务或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原选举单位提出辞职。第六条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特少的选举单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也可以合并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
在会议期间,代表团对列入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会议上代表本代表团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代表团审议议案、讨论会议有关事项,召开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必要时,也可由秘书处组织专题讨论。
各代表团团长应充分反映本代表团的意见,认真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精神。第七条 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的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由省人大常委会拟订。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提交预备会议选举和审议的各项草案由上届省人大常委会拟订。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并向预备会议作说明。第八条 主席团主持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推定轮流担任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第九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与会议议程、日程等有关的具体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向主席团报告。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代表的,应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提请主席团确认,可以列席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第十一条 除经主席团特别审定外,代表大会会议应公开举行,并视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
全体会议设旁听席。具体办法由大会筹备机构作出规定。第三章 大会工作机构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
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依法选举产生或任命决定,并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在未设立专门委员会前,也可设立预算委员会、法案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会议期间履行各自的职责。其人选由省人大常委会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议案及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其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除外。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书面请假。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和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邀请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驻本市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可以申请旁听。能否旁听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十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人说明。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调整和部分变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财经工作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地方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规范我省乡、民族乡、镇(以下称乡镇)人大工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审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九)听取、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时,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无选举事项时,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
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二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通过大会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员列席会议。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员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联合提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员的候选人,并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选提出意见。
不同选区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况临时召集的外,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和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都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可以申请旁听。旁听申请办法和注意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制定。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安排,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干部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省本级决算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3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向受委托审查的有关工作机构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查询。第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对议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举行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其他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或者完善决策措施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或者交由提出议案的机关、提案人进一步研究修改,在限定时间内提出修改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在限定时间内未能提出修改稿的,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理由。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才交付表决,但在审议中对该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会议审议交付表决。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2008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第三条 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有关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通知常委会有关委员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议需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第五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第六条 主任会议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提出,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也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议题建议。第七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对有关重大事项需作决定,认为必要,可以举手表决,需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第八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列席人员。
(二)讨论召开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事项。
(三)讨论决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其他有关会议。
(四)组织起草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和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研究以常委会名义向省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委报送的有关专题报告。
(六)讨论提出以常委会名义开展的专项工作调查和执法检查的建议,在常委会决定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对相关工作进行专项调查和执法检查;
对拟列入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有关工作组织调查。
(七)听取专项问题调查组和执法检查组的专项调查和执法检查报告,讨论提出意见,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
初审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提出建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交常委会会议。
(八)汇总整理常委会会议对专项工作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名义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
(九)研究决定组织县人大代表视察及走访县人大代表的有关事项。
(十)召集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办理;
听取常委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十二)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质询案进行研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
(十三)讨论决定向常委会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和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对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进行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对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十六)督促检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十七)研究办理县人大代表议案;
交办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十八)在紧急情况下,批准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县人大代表进行拘留,报常委会会议追认。
(十九)研究常委会机关的相关工作。
(二十)研究上级机关转办和本县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的重要信访案件,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并检查办理结果。
(二十一)研究办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有关工作。
好了,关于“乡镇人大会议流程”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乡镇人大会议流程”,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