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约有哪些?(中国近代史 所有不平等条约的名称及内容)
1. 中英 广州和约 余保纯 六百七十万两 27-5-1841; 2. 中英 南京条约 耆英,伊布里 二千一百万两 29...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析一下“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 法律问题”的优缺点。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合,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分析吧。
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1. 中英 广州和约 余保纯 六百七十万两 27-5-1841;
2. 中英 南京条约 耆英,伊布里 二千一百万两 29-8-1842;
3. 中英 南京条约补充条款 耆英 22-7-1843;
4. 中英 虎门条约 耆英 8-10-1843;
5. 中美 望厦条约 耆英 3-7-1844;
6. 中法 黄埔条约 耆英 24-10-1844;
7. 中俄 瑗珲条约 奕山 六十万方公里 28-5-1858;
8. 中俄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3-6-1858;
9. 中美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18-6-1858;
10. 中英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6-6-1858;
11. 中法 天津条约 桂良,花沙纳 27-6-1858;
12. 中英 天津条约补充 桂良 8-11-1858;
13. 中英 北京条约 奕欣 一千叁百万两 24-10-1860;
14. 中法 北京条约 奕欣 25-10-1860;
15. 中俄 北京条约 奕欣 四十多万方公里? 4-11-1860;
16. 中俄 勘分西北界约记 明谊 四十四万方公里 10-7-1864;
17. 中美 增续条约 前美公使蒲安臣 7-28-1868;
18. 中英 新修条约普后章程 不详 23-10-1869;
19. 中日 修好条约 李鸿章 13-8-1871;
20. 中日 北京条约 奕欣 31-10-1874;
21. 中英 烟台条约 李鸿章 13-9-1876;
22. 中俄 里瓦几亚条约 崇厚 2-10-1879;
23. 中俄 伊黎条约 曾纪泽 七万方公里 二百八十万两 24-2-1881;
24. 中法 会议简明条款 李鸿章 11-5-1884;
25. 中日 天津条约 李鸿章 18-4-1885;
26. 中法 新约 李鸿章 9-6-1885;
27. 中英 烟台条约 续增条约 不详 9-6-1885;
28. 中葡 北京条约 奕□ 1-12-1887;
29. 中英 印藏条约 升泰 17-3-1890;
30. 中美 华工条约 杨儒 7-3-1894;
31. 中日 马关条约 李鸿章 二亿两 7-4-1895;
32. 中日 辽南条约 李鸿章 叁千万两 8-11-1895;
33. 中俄 密约 李鸿章 3-6-1896;
34. 中德 胶澳租借条约 李鸿章 6-3-1896;
35. 中英 展拓香港界址条约 李鸿章 9-6-1898;
36. 八国联军 辛丑条约 李鸿章 十亿二千二百七十万两 7-9-1901;
37. 中英 续定印藏条约 罗生戛尔曾 7-9-1904;
38. 中日 会议[满州善后条约] 22-12-1905
1.中英南京条约
一、强占香港。
二、勒索钜款。中国赔偿英国鸦丨片烟价600万元、商欠300万元、军费1200万元,共2100万元(广州「赎城费」600万元不包括在内),分4年付清。
三、五口通商。《南京条约》规定,开放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为通商口岸。英国在五口有权驻领事等官员,商人可以自由通商,不受只准清政丨府指定的「行商」进行贸易的限制。
四、控制关税。
五、领事裁判权。《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凡是英国人与中国人发生「交涉词讼」,或在中国领土上犯罪,其如何定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官)照办」,中国官员无权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判处。
六、片面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应该是缔约国双方的对等权利。但在中英不平等条约里,却只规定了缔约外国能够片面享受最惠国待遇。《虎门条约》规定:中国将来如「有新恩施及各国,亦应准英人一体均沾」。
2.中美望厦条约
美国人可以到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个港口贸易或居住,并且淮许美国兵舰进入中国海港。
美国货进出口,中国海关收税必须和美国领事商议。
美国人在华犯法,「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容许美国人在五口「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院、礼拜堂及殡葬之处。」
3.中英法俄天津条约
1.外国公使驻北京
2.开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汉口、九江、江宁(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
3.中国海关雇用外人
4.外国人可在中国传教、游历通商
5.外国人往内地游历通商;外国商船可在长江各口来往
6.中国给英国赔款银400万两,法国200万两
4.中英法俄北京条约
1.开天津为商埠
2.准许华工出国;割让九龙司地方给英国
3.发还天主教资产
4.对英、法赔款增加到800万两
5.中俄瑷珲条约
中、俄两国以黑龙江及额尔古纳河为界,以北属俄国,以南属中国。
黑龙江下游以南、乌苏里江以东直至鄂霍次克海沿岸之地,由原属中国所有改为中、俄两国共管。
俄国船只在黑龙江及乌苏里江上拥有通航权。
6.中俄伊犁条约
中国要「偿还」俄国占领伊犁的「费用」五百万卢布。
中国要将伊犁以南的特克斯河流域平原地带「割」与俄国。
修订一八六三年塔尔巴哈台界约所规定斋桑湖方面的中俄国界及通商事务,以利於俄方。
7.中法新约(地点在天津)
中国放弃对越南之宗主国地位,承认越南为法国「保护国」
中国在中越边界附近择二地为对法「通市」的商埠。
法国在中国西南各省拥有兴建铁路的特权。
8.中日马关条约
中国完全放弃对朝鲜的宗主丨权
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澎湖列岛给日本。
中国开放江南的苏州、杭州,以至长江中上游的重庆、沙市, 对日通商,日本并享有通至此等口岸的内河航行权。
中国允许日本在各通商口岸有设厂权,并享最惠国待遇。
中国「赔赏」日本军费二万万两。
9.中俄胶澳租界条约
租借山东半岛南部的胶州湾及其铁路权给德国
10.旅大租地条约
旅顺「租借」给俄国作为军港,大连「租借」给俄国作为商港,均以二十五年为期,但「可以延长」。
在「租借期」内,中国军队不得驻在旅大地区。
俄国再取得由旅大至哈尔溃之铁路修筑权(包括后来之所谓「南满铁路」),以及铁路沿线之利益独占权。
11.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租借「新界」予英国,共九十九年。
12.辛丑和约(清政丨府与11国公使订约)
惩办端郡王戴漪等排外大臣。
两年内禁止军火输华。
中国向11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分三十九年偿付,连本息共近十亿两)。
作为偿付赔款的抵押,中国海关所收之关税、盐税,均为外国控制。
各国自管北京使馆区。
大沽口至北京之间的全部炮台,全部拆毁。
清廷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
13.东三省善后协约
日、俄分别於中国东北撤军后,清廷开东北三省之十六处城镇作为商埠对外开放(盛京省之凤凰城、辽阳、新民屯、铁岭、通江子、法库门,吉林省之长春、吉林、哈尔溃、宁古塔、珲春、三姓,黑龙江省之齐齐哈尔、海拉尔、瑷珲、满洲里。
日本取得东北南部之安奉铁路之管理经营权。
在东北的奉天(今潘阳)、营口、安东(今丹东)等城市,划定日本「租界」等等。
14.黄埔条约
取得与英南京条约、美望厦条约相同之利益。
15.中英烟台条约
英国人得到进入中国西南边境「游历、探路」的权力。
他们如果由中国内陆经西丨藏前往印度,清政丨府需通知驻藏大臣协助通行。
16.烟台条约续增专条
鸦丨片入口,每箱(百斤)向海关一并缴纳税厘一百一十两(正税三十两、厘金八十两)后,由华商持凭单运往内地销售,中途不再征收任何捐税。
17.英藏拉丨萨条约
藏一切对外交往都必须经英政丨府批准;在中印边境的噶大克建立商埠;增开第二处商埠江孜。条约还规定赔付英军进藏所花费的七百五十万卢比,限七十五年内缴清
18.塔城界约
割让新疆西北,自沙渍达巴哈起,葱岭止约五十八万平方公里
19.穿鼻草约
(1) 割让香港
(2) 赔烟价六百万元
(3) 恢复广州商务
20.广州和约
7日之内缴广州”赎城费”600万元,赔偿英商馆损失30万元,清军退驻广州城外60英里,赎金交清后,英军退出虎门
参考资料:
中国近代史 所有不平等条约的名称及内容
第一阶段(1840年—1860年)
这一阶段既是中国由君主专制社会走向半殖民社会的开端,也是列强在中国建立殖民体系的形成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南京条约》的签定标志着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与初步形成。《南京条约》又与《望厦条约》、《黄埔条约》构成了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最重要的奠基石。通过这三个不平等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三个资本主义国家:美、英、法三国在中国取得了如下权利:
1. 取得自由对外贸易的通商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
2. 取得协定关税的权利。
3. 取得取得在华传教、租地建房的权利。
4. 取得领事裁判权。
5. 取得部分中国领土的占有权。
这些不平等权利构成了中国最早的不平等条约体系,无论是今后的租界、内河巡航、高额赔款都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发展与补充。
1853年在上海的一场小刀会起义令英国人取得了控制中国海关的绝佳机会;第一次鸦片战争后14年,英法为扩大在华权益再度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持续4年的战争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条约:
中英、中法、中俄《天津条约》、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 中英、中美、中法、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这次战争带来的新的不平等条约加深了中国半殖民地化的程度,欧美各国又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
1. 胃口大开的领土要求。
2. 扩大对外贸易窗口的要求。
3. 内河航运权。
4. 鸦片贸易合法权。
5. 内地自由行动权。
6. 劳工出国权。
这一时期的不平等条约大多围绕着贸易而进行,对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工业革命后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大量的商品,在本国市场销售商品取得利润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家的欲望,因而就要开辟新的海外市场。所以各国采用的都是自由贸易的经济方针,政府制定的对外政策无不以扩大贸易对象,实现商品输出为主要目的。打开中国的大门,建立殖民地,要求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都是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面对顽固不愿开放的清朝政府,各国就采用了先以武力手段迫使中国政府谈判,再取得交易特权与商品市场。
第二阶段(1860年—1919年)
漫画中,世界强权正在分割中国这块大饼在《北京条约》签订之后,清帝国进行了一场洋务运动的变革;在1860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清政府“内外祥和”,称之为“同治中兴”。但是,好景不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阶段。1876年因马嘉理案签订烟台条约。1883年,法国为侵略越南而挑起战争。在这场被称为中法战争的战争中,清军于马尾海战大败后在陆地战场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此时清政府却主张趁胜求和。1885年李鸿章和法国公使巴德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法新约》。这场战争显示了洋务运动的成绩,更暴露了洋务运动的严重不足。
此时,日本正处于明治维新时期;他们制定了入侵中国的“大陆政策”,并通过不断扩军备战一步步实施他们的计划。在一切就绪之后,1894年,日本发动了日本称为日清战争的甲午中日战争。由于清政府的腐朽,战争迅速失败。1895年李鸿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春帆楼签订了《马关条约》
此后,列强在中国大肆划分势力范围,强占租借地,中华民族同外国矛盾日趋激化。以“扶清灭洋”为口号的义和团运动迅速在中国北方兴起(南方也有类似性质的运动,规模较小)。义和团运动在反侵略也极端排外,仇视一切外来事物;在华北四处杀害外国人与信仰基督教的中国人,烧毁教堂、铁路等 一切跟外国有关的事物。外国人纷躲入使馆避难。列强以保护侨民为名,英法美俄德日意奥八国联合起来,组成联军进入中国,在天津登陆后向北京进发。清政府则 以“义和团可用”,让义和团及清兵在北京围攻外国使馆,并向十一国宣战。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清皇室仓皇离开;并以政府之前是被义和团胁持为名,由李鸿章 出面跟列强求和。义和团则被中外联合剿杀。同时俄国更乘机占领中国东北。1901年,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同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因为列强之间的矛盾,中国免于被瓜分。但条约对中国处以惩罚性的条款,包括容许外国在北京至天津驻兵,并对各国赔偿大额军费。李鸿章不久病死。这个条约进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统治。
第三阶段(1919年—1949年)
《辛丑条约》签定时的合影。在这一阶段,在中国植根近80年的不平等条约体系开始遭到动摇:早先苏联宣布废除沙皇俄国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历来传闻如此,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苏联做到了这点,或者作出过这个声明。);国内民主意识与救亡图存观念日益上涨,大规模的群众集会此起彼伏。令当时的北洋政府受到极大压力。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展现出中华民族不甘于受人宰割的决心,其结果是远在法国召开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没有在破坏中国权益的《凡尔赛和约》上签字。此后不久,随着联俄容共的实现,中国国民党领导进行北伐。自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大陆上出现了持续不断的权力收回与“改订新约”运动,使得中国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极大满足。
这一时期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府虽不敢彻底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但已经对部分国家主权展开收回行动。其主要活动为:
国民革命军接管英国租界1. 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国民政府下令收回发生一三惨案事端的汉口、九江的英国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国占领的威海卫;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时在华租界。
2. 收回关税主权:改订新约运动的成果之一;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新税则,标志着中国基本实现了关税自主。
3. 废除领事裁判权与最惠国待遇。
但这一系列的活动并没有彻底让中国摆脱半殖民半封建社会的状况,这是由于当时的中国国力依然不足以与世界强国对抗,政府害怕面对废除不平等条约后各 国可能做出的强烈反应甚至是动用武力;国民政府需要有外国的经济、外交上的支持,不可能接受被国际孤立的形势。因而在20世纪30年代后,不平等条约的体 系反而再次加强,但各国也已经不再采用武力威胁的手段,转而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一些对中国而言无关大局的利益来换取特权,或者先制造舆论优势渲染签订条约 的利益。如何梅协定就是日本先制造“华北独立”的事端,再通过舆论向外界诠释华北不设防带来的好处,最终使国民政府接受协定。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由于中国与意、日为交战方,因此废除了在华的不平等条约。为了维持反法西斯同盟的稳定,1943年1月11日美国和英国分别与中华民国签署《中美新约》、《中英新约》,自愿放弃在同盟国中国的特权。
1949年9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第55条公开宣布“对于国民党所订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一览表
下面列出了部分中国政府或大多数中国人认为是不平等的条约。
1. 中俄蒙协约(民国4年(1915年)6月7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外蒙古,恰克图)
2. 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中国与日本,签约地点:北京)
3. 满洲里界约(1911年(宣统3年)12月20日,中国与俄国,签约地点:满洲里)
4.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年(光绪32年)4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
5.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年(光绪31年)12月22日,签约地点:北京)
6. 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27年)9月7日,签约地点:北京)
7. 广州湾租界条约(时间:1899年(光绪25年)11月16日;签约地点:广州湾;中国与法国)
8. 订租威海卫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7月1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9.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时间:1898年(光绪24年)6月9日;签约地点:北京;中国与英国)
10. 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27日,签约地点:北京。1898年5月7日在俄国彼得堡签订了《续订旅大租地条约》)
11.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年(光绪24年)3月6日,北京;中国与德国)
12.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13. 中俄密约(1896年(光绪22年)6月3日,莫斯科)
14. 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与日本)
15. 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0年(光绪16年)3月17日,印度加尔各答;补充修订:1893年12月5日,大吉岭)
16.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1887年(光绪13年)12月1日,与葡萄牙,北京)
17. 中英烟台条约(1876年(光绪2年)烟台;中国与英国)
18. 中日北京专条(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19.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年(同治3年)10月7日,塔尔巴哈台)
20. 中德通商条约(1861年(咸丰11年)9月2日,天津)
21. 北京条约
a) 中俄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1月14日,北京)
b) 中法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5日,北京)
c) 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咸丰10年)10月24日,北京)
22. 天津条约
a) 中法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7日,天津)
b) 中英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26日,天津)
c) 中美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8日,天津)
d) 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咸丰8年)6月13日,天津)
23. 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咸丰8年)5月28日,瑷珲)
24.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上海)
25. 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咸丰元年)8月6日,伊犁)
26. 黄埔条约(1844年(道光24年)10月24日,与法国,黄埔)
27. 望厦条约(1844年(道光24年)7月3日,与美国,望厦)
28. 虎门条约(1843年(道光23年)10月8日,与英国,虎门)
29. 南京条约(1842年(道光22年)8月29日,与英国,南京)
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17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事后未完全兑现,亦无退还条约中获得的领土)。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后,不承认以前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
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介绍
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一起来看看吧!以下是我为你精心整理的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介绍,希望你喜欢。
二十一条的签定情况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 政治 、 军事 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民四条约》。
1914年8月21日,日本《朝日新闻》登出过日本即将向中国提出的“中日新议定书”6条,内称“因第 三国 侵害支那共和国之安宁、或于领土保全上有危险之时,日本帝国政府可采取临机必要之处置”、“支那共和国不得妨碍日本帝国政府之上述行动,而予以便利”、“日本帝国为达前项之目的,得临时收用在军事上必要之地点”、“非经两国政府承认,不得与第三国签定违背本协约之条约”等条款,其内容类似于日韩合并前日本与韩国签订的议定书的翻版。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袁世凯政府要求德国把侵占的山东半岛权益交还中国,遭拒。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的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23日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4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日本军从中国撤军的要求。1915年1月7日,中国政府再次向日本政府提出撤军要求。
1915年2月2日,日本趁欧美各国无暇东顾之际,秘密向袁世凯提出了五号共计二十一个条款(简称《二十一条》)的无理要求,逼迫袁世凯政府承认日本取代德国在华的一切特权,进一步扩大日本在满洲及蒙古的权益,以及承诺聘用日本人为顾问。日本的要求等同于将中国纳入成为其保护国。美国闻讯虽对日本提出抗议,但日方并没有收回其主要要求。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世凯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分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毛泽东得知后,愤而写下四言诗:五月七日,民国奇耻;何以报仇,在我学子。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 教育 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袁世凯与二十一条真相揭秘
民国初年,正当俄英两国趁中国内乱的机会火中取栗、各有斩获的时候,在旁边虎视眈眈的日本也是十分着急却又使不上劲,原因是俄国在中国边境驻有重兵,随时可以采取行动;而英国也可以通过印度的渠道进行渗透,但日本是岛国,与中国领土并无交界,一旦要运送军队来华,未免兴师动众,会引起列强的不满。
日本虽然和和沙俄签有密约,准备在中国乱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两国按密约中的满蒙境内分界线,一起出兵瓜分了满蒙。但没有想到的是,辛亥革命的时间非常短,且没有发展到两个强盗期盼的“严重程度”;这一踌躇,出兵的机会便已经错过了。
在清帝退位前,日本听说中国即将实行共和制,当时还是打算出兵帮助清廷扑灭革命的。原因很简单,日本是君主制国家,一旦中国实行了共和制,势必对天皇在日本国内的地位产生不利的影响,而且一旦日本帮助清廷完成这一“功勋”, 自然 可以索取高额的回报,何乐而不为。
可惜的是,日本援助清廷的计划遭到了普遍的冷遇,其他列强对腐朽的清廷失望至极,已经不愿意在这艘破船上浪费时间和精力,而受命组建的袁世凯内阁对继续维持大清也无 兴趣 。令日本不快的是,英美等列强新选中的代理人袁世凯却是为他们极为忌讳和厌恶的,因为袁世凯早年在朝鲜的时候就一直与日本人斗法,对日本的鬼蜮伎俩可谓是知根知底,而且袁世凯对日本人明显具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不信任感。日本人深知,袁世凯在外交上乃是李鸿章“以夷制夷”之法的衣钵传人,其一贯主张联英美以制日俄,他一旦上台,对日本的图谋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辛亥革命的机会错过了,但随后的机会接踵而至。1914年7月,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几乎所有的欧洲列强都卷入了这场战争,其中英、法、俄抱成团与另一团伙的德国及奥匈帝国捉对厮杀,欧洲大地刀光剑影,狼烟四起,而日本在一战前曾与英国结成同盟关系,它见欧洲列强此刻无暇顾及远东地区,当然不能错过这次扩张的机会。
日本当时看中的肥肉是德国在青岛的租借地,因为德国在中国是新来的暴发户,势力不大,根基尚浅,而此刻又被欧战缠身,日本这时对德国宣战并占领青岛绝对是“低风险、高收益”的好买卖。说干就干,1914年9月2日,日军借口对德宣战,随即在德国胶州湾租界之外的龙口登陆,并向青岛发动进攻。
如果说俄英两国阴谋割裂中国边疆还算是“边患”的话,日本的入侵对中华民族则可谓是生死交关的“心腹之患”。袁世凯得知日军侵入山东半岛后,当晚便在总统府召开会议,内阁各总长全部参加,可见事态严重。据参加会议的外务部参事顾维钧回忆,袁世凯当时问陆军总长段祺瑞,如果抵抗的话可以维持多久,段祺瑞说可以抵抗四十八小时。袁世凯问其他总长有什么 意见 ,大多数人都沉默不语。袁世凯遂 决定 仿照1904年日俄战争时期的老 办法 ,划定日军过境的走廊和交战区,以尽可能的防止战争波及其他地区。
事实上,中国在一战爆发后已经宣布中立,日军此次乘欧战爆发而侵略中国的行为非但违反了 国际 法,从逻辑上来说也是匪夷所思。但是,一个国家的国际地位往往是由国家实力来决定的,在无力阻止日军行动的情况下,袁世凯也只能再次接受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的屈辱“中立”。
当时德国在青岛的驻军数量十分有限,德军在象征性的抵抗后,青岛便告失手,但日本并没有收手,反而借口胶济铁路是德国产业为名,出兵占领了整个胶济铁路并进占济南火车站,将铁路和车站中的德国及中国雇员全部赶出门外,由日本人全面接手,丝毫没有理会袁世凯政府发出的“中立”声明。不仅如此,日本在占领青岛后,其不顾袁世凯政府的一再抗议,随后又将胶济铁路沿线的矿山、企业及海关加以全面占领,事实上是继承了德国的一切侵略权益。
众所周知,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是有计划、有步骤,正如臭名昭著的田中奏折说的,“欲征服中国,必先征服满蒙;如欲征服世界,必先征服中国”。日本在甲午战争中攫取了朝鲜和台湾,在日俄战争中获得东北(南满)的侵略权益,这一次也不仅仅会局限在青岛一隅。
果不其然,1915年1月18日,在这个寒冷的冬日,刚刚从东京回任的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在谒见袁世凯的时候,突然抛出日本政府的对华要求,共计五号二十一条,这就是 历史 上骇人听闻的“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的主要内容
第一号共四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给他国;准许日本修建自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路的铁路;山东各主要城市开放为商埠。实际上要把山东变成日本的势力范围,为瓜分中国做准备。
第二号共七条,要求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特殊权利,日本人有居住往来(实际上是无限制移民)、经营路矿等项特权,且不许其他列强介入;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及南满、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延长至99年。日本阴谋将东北和内蒙变成自己的殖民地,可谓是存心积虑。
第三号共两条,要求把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中国不得自行处理,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之人开采。
第四号一条,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换句话说,中国成为日本的被保护国。
第五号是最狠的,共有七条,包括: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中国向日本采购一半以上的军械;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的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日本人经营的医院、寺庙及学校,在内地有土地所有权;等等。这几乎是要把中国变成日本的附属国,与当时朝鲜的地位相同了。
日本此时抛出“二十一条”,并非偶然。早在1900年,日本浪人内田良平便发起了一个名叫黑龙会的间谍组织,这个组织以中国的黑龙江为名,其用心显而易见。黑龙会虽然名义上是个民间组织,但对日本官方的决策有很大的影响,他们自成立伊始便深入朝鲜、中国东北、蒙古、西伯利亚等地,其活动包括刺探 收集 情报、秘密绘制地图、收买民族败类、策动内乱等,比如朝鲜之合并、中国之革命、拉拢宗社党人、策动满蒙独立等等,背后都不乏黑龙会的影子。
黑龙会在思想上自命为黄种人的代表,并提出由日本来充当远东盟主,亚洲各国在日本的领导下对抗白种人,事实上这种所谓的“亚细亚主义”不过是亚洲版的门罗主义,也就是后来“大东亚共荣圈”的思想根源。
1914年欧战爆发后,内田良平觉得日本的时机已到,随后便以黑龙会的名义亲自起草了一份名叫《对华问题解决意见书》(即《黑龙会备忘录》)的文件,并将之转呈给当时的日本首相大隈重信。内田良平在这份意见书中提出,趁着中国目前尚未强大且孤立无援之机会,胁迫中国接受秘密条约,造成“保护国”的既定事实、打击袁世凯的威望,支持一切反袁力量以促成中国的内乱;支持除袁世凯以外的帝制复辟活动,使中国在政体上与日本保持一致,为今后中日合并创造条件。
当时黑龙会的逻辑是这样的,他们认为欧战爆发后,日本应当趁着西方列强无瑕东顾的宝贵时机有所作为,因为欧战终有结束之时,届时列强仍旧会重返远东,继续其瓜分与掠夺。如果日本在大战期间抢先对中国下手,加以独占并造成既定事实的话,届时列强东返也就无可奈何,这样日本便树立了远东霸权,并可以此为基础进一步争夺世界霸权。
黑龙会的计划主要包括一下几条:一是在南满和东蒙确定统治权,随后向这些地区大量移民(正如二十年后之所为),为日本的扩展打下牢固的基础;二是在中国内地修建并控制铁路网,开发那些取之不尽的资源矿产,并排斥列强前来竞争;三是取得中国的政治、军事、警政、财政的监护权,将中国变成日本的保护国,为中立合并打下基础,也就是所谓的“朝鲜道路”了。
更为可叹的是,当时的日本元老重臣及内阁军部,他们不仅在侵华的思维逻辑上与黑龙会不谋而合,就连其侵华步骤和计划蓝图都是高度一致。事实上,后来的“二十一条”即是以内田良平的这份意见书为蓝本,而之后的田中奏折、大东亚共荣圈等等,与这个《黑龙会备忘录》在思想和理论上都是一路货色,其狼子野心,昭然若揭。
再说袁世凯,他在接到“二十一条”后,表面上未动声色,只是说事关交涉事宜,须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届时由外交总长与贵公使交涉。等到日本公使走后,袁世凯知道事态严重,随后便召集紧急会议,讨论对策。
据记载,袁世凯对“二十一条”的批示非常详细,如第一号关于旅大南满铁路展限问题,袁批示: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对于年限没有多大关系,此条不必争论;
对第二号至第四号,袁批示:对承认德国利益问题,应双方合议,何能由日本议定,由我承认,这是将来之事,不必先行商议,可从缓议;对于合办矿业问题,袁批示: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 条例 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对于建造铁路,袁批示: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又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可允与以管理借款之 会计 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对于开商埠问题,袁批示: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对汉冶萍铁矿厂问题,袁批示: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对福建让与问题,袁批示: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对内地杂居事宜,袁批示:治外法权未收回之前,不能允以杂居。
对于第五号,袁批示: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日本自己亦觉不妥,故注“希望条件”,不理可也。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两句袁世凯特意加朱笔密圈)。
日本此时提出“二十一条”,事实上是有备而来,因为它之前便已料定中国缺乏反抗之能力,因而从一开始便警告袁世凯这是秘密条约,必须从速商定,不得外泄。倘若中国不答应,日本就要海陆并进,大举进攻,而当时的列强都没有能力前来干涉,美国虽然尚未介入欧战,但也不愿独力阻止日本的侵略计划。对此,日本是早有战略预估的,因而也就肆无忌惮了。
“二十一条”是袁世凯从政以来最严重的外交危机,所幸其应对还算有效得体。袁世凯采取的第一个 措施 便是利用各种渠道摸清日方的底牌,他先派出日籍顾问有贺长雄返回日本访问日本政界元老松方正义及山县有朋,探查其中的内幕,随后又派人花重金收买日本间谍,调查日方的有关情况,以在谈判中争取主动。
为配合摸底活动,袁世凯在谈判中故意采取了拖延战术,他首先将在外交交涉中不甚在行的孙宝琦换下,并再度启用了善于在困难局面前谈判的前外交总长陆征祥,并 指示 陆征祥与曹汝霖在谈判中逐条商议,务必拖延时间,不可被日本人牵着鼻子走。
陆征祥是中国近代史上一个难得的外交人才,为了贯彻袁世凯的指示,他也想了很多办法,譬如日本提出每天开议,而陆征祥则和颜悦色的提出,他的事务非常繁忙,每周只能开一次会,最后使得日方妥协,每周会谈三次。在每次谈判之时,陆征祥总是故意缩短会议时间,譬如每次开会,陆征祥说完开场白后即命献茶,并尽量拖长喝茶的时间,这与猴急的日方代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日本代表也无可奈何,因为这毕竟是东方的礼节。
袁世凯的努力最终有了回报,他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显示,“二十一条”并没有经过御前会议(如果要动用武力必须经过御前会议),而是大隈重信内阁擅自采取的秘密行为。由此,袁世凯便有步骤的通过报纸及外交渠道将“二十一条”的内容透露出去,结果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二十一条”立刻成为纽约及伦敦媒体的头条新闻,这也使得日本试图尽快结束同中国的秘密谈判已经不可能。而美国国务卿在得知“二十一条”的内容后,随即照会中日两国,声明美国对于中日两国所缔结的条约如果有违门户开放政策的话,将一概不予承认。国内人民在得知“二十一条”的消息后更是义愤难平,国内外各界要求政府对日抗战的电报如雪片飞来,这给当时谈判的双方代表都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在各方的压力下了,中日谈判也陷入了僵局,一拖便是四个月过去。日本人见在谈判桌上无法取得进展,随后便在东北、山东、福建沿海等地增兵,摆出一副谈判失败即开战的架势,并在5月7日提出最后通牒,限中国在48小时内对一至四号及其福建问题给予日本“满意之答复”,否则就要诉以“必要之手段”。
在这种情况下,袁世凯召集政府各机关首长开会,与会者包括副总统黎元洪、国务卿徐世昌、参谋总长及各部总长、各院院长等。在会上,袁世凯悲愤陈词,称在“国力未充、难以兵戎相见”的时候,目前只能暂时取辱,不然将重蹈甲午之覆辙。权衡利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何等痛心!何等耻辱!经此大难后,大家务必以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着卧薪尝胆的精神,做奋发有为之事业。不然,十年之后,非但不能与日本一较高下,亡国之危险将更甚今日!
1915年5月9日,外交总长陆征祥、次长曹汝霖及中方谈判代表施履本将将“二十一条”的最后修订本交给日本公使日置益,危机暂时化解。据当事人曹汝霖后来的回忆说:“当时,我心感凄凉,有一种亲递降表的感觉”。国耻面前,凡国人当身同感受。
尽管是大兵压境之下的城下之盟,但若把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原件和签订后的新约相比,二者还是有宵壤之别的。在四个月的艰苦谈判中,日本在各方压力下自行取消了最凶残的第五号要求;要求“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的第四号删除,改由中国自行声明;第三号中的两条删除一条,第一、二号中的十一条中日本所要求的无限移民及日商课税须得日本领事之同意,“中国方面绝对不能接受”,其他条文不是“留待日后磋商”,就是加进了限制条件,最后签订的实际上只有“十二条”。
即使是已经签订的几条,后来也大多被袁世凯设法破坏掉。譬如允许南满、东蒙地区中日杂居以及杂居地的商租权问题、聘请日本顾问诸问题,袁世凯就曾说:“购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买不到手;杂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属地,就遇到生命危险;至于警察顾问用日本人,我用虽用他,每月给他几个钱罢了,至于顾不顾,问不问,权却在我。其他各条,我都有破坏之法。”
袁世凯是个玩弄权术的高手,那这次是否有效呢?后来在东北的日本人曾这么说过:“我们日本人在东北,被囚禁于附属地界内,一步不敢出附属地”;至于日本人向中国人购地、租地问题,更是谈不上,据说是因为袁世凯暗中制定了惩治国贼条例交给东北地方官员,所以日本人根本就买不到也租不到地。至于那些受聘的日本人员,他们也表示:“我等名为顾问,其实绝无人顾,绝无人问。”
这里有个人需要重点提一下,这就是后来的东北王张作霖。张作霖马匪出身,后来投入军队,民国初年只是巡防营某路的统领,但“二十一”条签订后,袁世凯曾秘密派段芝贵去了几次东北后,张作霖的势力突然大增,并从德国洋行购买了大量的军械,并声称:“只要有我在,日本人不敢出附属地!”而日本人想在南满、东蒙开发产业,也大都遭到张作霖的阻扰而极少施行。
张作霖和袁世凯在做事方式上颇有相像之处,两个人都是枭雄,重权术,轻条规,袁世凯也对张作霖也有惺惺相惜之感。据袁世凯的女儿袁静雪回忆,当时袁世凯对张作霖极为笼络,每次张作霖来,袁世凯都会在办公室接见,而张作霖当时只是二十七师的师长,按理只能在居仁堂的楼下被接见。袁世凯用张作霖暗中抵制日本人,也成为张作霖成为东北王的开始。话说回来,对付日本这种虎狼之国,必须启用张作霖这样的枭雄人物,袁世凯在这方面还算是有用人之明。
日本的强蛮恶行引发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怒,当时全国19个省的都督向中央表示支持的决心,他们不断呼吁中央决不屈服日本压力,而总统府也每天都要收到潮水般涌入的信件和电报,一时间民情沸腾,有抵制日货的、有毁家纾难的,民众的爱国情绪日益激昂。就连海外的 留学 生、侨胞等也纷纷奔走呼吁,坚决反对签订“二十一条”。
在长达八个多月的抗议浪潮中,日本成为过街老鼠,不仅在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国际上也受到了美国和英俄等国的压力,正如旅美 历史学 家唐德刚所评价的:“日本虽然费尽心机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弄得臭名昭著,后来也只落得个雷声大、雨点小的收场,为 天下 笑。”
不仅如此,大隈重信也因为未经御前会议就贸然提出“二十一条”、结果导致外交失败(日本所认为的)而下台。接任首相的寺内正毅后来也不得不承认:“大隈内阁向中国要求‘二十一条’,惹中国人全体之怨恨,而日本却无实在利益。”
尽管日本试图将中国变成保护国的阴谋最终破产,但中国在这次危机中受损的程度也是惊人的,譬如延长旅大租期至九十九年等等,都是不可思议的、丧权辱国的。在条约签订的第二天,袁世凯在大总统申令中表示,该条约“创巨痛深,引为惭憾,己则不竞,何尤于人。我之积弱召侮,事非旦夕,亦由予德薄能鲜,有以致之”,其中的无奈、惭愧之情,溢于言表。
如果结合当时的国际形势、双方实力对比来看,当时袁世凯所采取的外交和谈判策略还算是可圈可点,后来历史学家将“二十一条”认定为袁世凯为复辟帝制而采取的投日卖国行为,这就未免言之不公了。正如张学良在“九一八”事变后所说的:“当年袁世凯应许‘二十一条’时,我是学生,一腔热血,誓死反对;及至二十年后我执政,还不如人家”。
毕竟,在当时实力悬殊的情况下,逞一时之勇并非明智之策,而袁世凯也并没有像宣传中所称的全盘接受“二十一条”;至于在谈判中所做的巨大牺牲和让步,实属委曲求全的屈辱外交而非卖国性质。笔者并非有意为袁世凯等人喊冤抱屈,乃历史评判须以事实为基础,如果仅从忠奸之价值判断,难免脱离事实之真相,对历史人物也是不公道的。在民族感情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参与谈判的曹汝霖、陆宗舆(时任驻日公使)在“五四”运动时被爱 国学 生所追打,也是无可奈何之事。所谓“弱国无外交”,弱国的外交人员更是在火上烤也。
难能可贵的是,被袁世凯通缉而流亡海外的国民党人如黄兴、陈炯明、柏文蔚、钮永建、李烈钧等人,他们在国难面前非但没有乘袁之危而共同倒袁,相反,他们却选择了公开呼吁同志“暂停革命,一致对日”。当时因政见相异而与孙中山一度失和的黄兴,当时也拉下面子亲自写信给孙中山,劝他暂时“放弃讨袁工作,免为日本所逞”。这才是真正的革命爱国者。
二十一条约是什么时间签订的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妄图灭亡中国的秘密条款。日本帝国主义趁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欧美各国无暇东顾的时机,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觐见中华民国的大总统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日“二十一条”,后经中日协商,袁世凯被迫签订不平等条约“《中日民四条约》”。但须注意的是,“二十一条”不能等同于《中日民四条约》。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1914年正式当上大总统的袁世凯通过制定《中华民国约法》(俗称“新约法”),独揽了国家宣战、讲和及订立条约之全部外交大权。同年欧战爆发,欧洲各国几乎全体加入战争漩涡,中国政府也于同年8月6日宣告中立,日本则乘机攫夺德国在中国之势力,于8月15日向德国发出最后通牒,并以根据日英同盟为辞,通知中国政府: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者,速即解除武装;二、德国政府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之目的,于1914年9月15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与日本;三、以上两项,德国于1914年8月23日正午尚无完全承认之答复,则日本执必要之行动。
至期,德国未予答复,日遂于8月23日对德宣战,然不向欧洲出兵,却以海陆军两万余人由中国山东之龙口上岸,横截莱州半岛为交战区域,所有沿途之中国城镇,尽行占领,视同敌国办理。日军在山东的登陆事先并未通知中国政府。在得知此消息后,袁世凯最初的对策是,在无力阻止日军行动的条件下,采用当年日俄战争时期用过的方式,划定日军过境的一条走廊和参战国战区,此外即为中立区,以防战争波及中国。关于当时的决策过程,据参加了那次会议的顾维钧回忆如下:
“总统急忙在总统府召集会议,所有的内阁部长均出席,参事也被邀与会。那时我是外交部参事,是被邀的三个人之一,另外两个是国务院(内阁)参事。一个是伍朝枢,伍曾就学于牛津,是英国律师,伦敦林肯法学协会会员;另一个是金邦平,他曾留学日本,也是国务院参事。总统宣布开会后说,邀请三位参事与会,是因为他们曾在三个不同的国家留过学,学过法律,懂得国际法;议题是如何对付日本对中国领土的侵犯。他首先要听取三位法学家的意见。总统先叫我发言,我毫不犹豫地说,日军在龙口登陆是公然违犯国际法的行动,因为中国已宣布对欧战保持中立;根据国际法,交战国双方应尊重中国的中立。因此,为了表明中国在尽其中立国的责任,有义务保卫国土以维护其中立立场。因此,抵御日本侵略,理由至为明显。总统叫伍朝枢发言,说愿意听听研究国际法的留英学生的意见。伍是以前著名的中国驻华盛顿公使伍廷芳的儿子。他简捷地说他的观点完全与我相同,认为中国必须履行其中立的义务,才能按照国际法保障中立国的权利。如果中国不保卫其中立,沉默即便是不承认,也等于是默许日本的行动。袁世凯又叫金邦平发表意见。金说日本造成的局势越乎常规,他实难以表示明确的意见。袁世凯转向陆军总长段祺瑞,他想从陆军总长那里了解为了保卫国土,中国军队能采取哪些行动。段回答说,如总统下令,部队可以抵抗,设法阻止日军深入山东内地。不过由于武器、弹药不足,作战将十分困难。总统直截了当地问他抵抗可以维持多久。段立即回答说四十八小时。总统问他四十八小时以后怎么办,他望了望总统说,听候总统指示。总统再问外交总长孙宝琦。孙支支吾吾不知说了些什么,总之是他没有成熟的意见。总统环顾左右,等待别位总长发表意见,然而大家沉默不语。总统深深叹口气说,他很明白根据国际法,法学家们认为我国应该怎样做的意见,然而我国毫无准备,怎能尽到中立国的义务呢?
总统拿着一个准备好的小纸条作为发言的依据,他提醒大家,在满洲,中国曾遇到过类似的事件。1904年至1905年日俄在中国境内交战,那时无法阻止日军的行动,只好划出‘交战区’。那么,也可以划出走廊,日本可以通过走廊进攻青岛,中国不干涉日本在此区内通过,在此地区以外中国仍保持中立。显然,这是应付非常局面的非常措施。总统叫在场的法学家起草划定所谓交战区的文件,以及在此区外保持中立的条例。由于陆军总长说明中国没有准备不能进行长期抵抗,而且总统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方案是当前中国应遵循的惟一切实可行的政策。”。
也就是说,在日军已经登陆、中国军队根本无抵抗能力的情势下,袁世凯不得已宣布潍县车站以东为日德交战区域,以西为中立地。然日本方面仍不予置理,反增添大军,进占潍县后,沿铁路进逼济南,不仅占领了胶济铁路全线和沿线各矿山,所有路矿办事之中国员工悉数被驱,全体改用日本人办理,并声称:山东铁路是德国政府直接管理之铁路,为德国国有财产,……日本为破坏德国之根据地,其占领胶济铁路及占领济南,殊属正当,与中国并无关系云云。中国方面虽迭次抗议,日方毫不理会,及至青岛也为日英联军所占,袁政府乃正式照会日、英两公使,提出撤兵要求,日遂假此大发雷霆,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
在接到日方“二十一条”后,袁世凯作为一国总统,对日本提出如此苛刻的条款,是很激愤的。他在1915年1月9日接见其军事顾问日本人坂西利八郎时说:“日本国应以中国为平等之友邦相互往还,缘何动辄视中国如狗彘或奴隶?如昨日置公使所提出各样要求条件,我国固原尽可能予以让步,然而不可能之事就是不可能,毫无办法。”。
可见,袁世凯最初对于“二十一条”的反感是相当强烈的。情虽如此,袁世凯毕竟是一个老练的政治家,他不仅深知中国的贫弱,也洞悉日本此举的凶险,故在接到“二十一条”时,袁世凯虽然震惊,但并未怒形于色,而是以外交辞令告诉日本人,“中日两国亲善为我之夙望,但关于交涉事宜应由外交部主管办理。”在日使辞出后,袁将条约文本留下细读。
当晚,袁召集紧急会议,国务卿徐世昌、陆军总长段祺瑞、秘书长梁士诒、政事堂左丞杨士琦、外长孙宝琦、次长曹汝霖等出席。次日至21日,又连续开会三天,详议对策。袁在告知他们日本“觉书”(即二十一条)的大致内容后,指出日本“意在控制我国,不可轻视。至于觉书第五项竟以朝鲜看待我国,万万不可与他商议。”此后,他便与梁士诒等密商避重就轻的办法。对于“二十一条”,袁曾逐条批注,整个谈判实即袁的指示进行(例如,对于第一条,袁批为:此本于前清中俄协定,东三省会议时已允继续俄国未满之年限,由日本展续满期,今又要重新更定,但将来若能收回,此条不必过于争论。对于合办矿业,批称:可答应一二处,须照矿业条例办理,愈少愈好,可留与国人自办。对于建造铁路,批称:须与他国借款造路相同,铁路行政权须由中国人自行管理,日本只可允以管理借款之会计审核权,惟须斟酌慎重。对于开商埠,批称:须用自开办法,并应限制,免得日本人充斥而来,反客为主。对于汉冶萍矿厂,批称:这是商办公司,政府不能代谋。对沿海地区之让与,批称:荒唐、荒唐,领土怎能让与第三国。对内地杂居,批称:治外法权没有收回之前,不能允与杂居。至于第五号,批称:此项限制我国主权,简直似以朝鲜视我,这种条件岂平等国所应提出,实堪痛恨,万万不可开议,切记切记)。
那么袁世凯又是如何掌控交涉进程,其交涉手段有何特征?又该如何予以客观评价呢?根据当事人的回忆,以及档案中的相关资料,通观其谈判全过程,袁在交涉中的外交运作大体如下:
拖延时间
施展拖延术,谋求有利于中方的转机。为使谈判能遵行总统的意旨进行,袁世凯在谈判尚未正式开始时,就再度起用了善于应对困难局面谈判的陆徵祥,由他担任外交总长主持谈判,换下了在对外交涉上不那么在行的孙宝琦。对即将开始的谈判,袁的交代应逐项逐条商议,不可笼统并商,以达“尽量拖延”的目的。对此,陆徵祥心领神会,于是想出了许多计策,与日方展开了周旋。
如在谈判时间上,日本公使日置益要求天天谈,全天谈,以尽快结束,免得引起国际干预(《加藤外务大臣复日置益电》)(1915年1月26日)陆则以事务繁忙、身体不好为由,坚持把日本的天天谈变为每周会议三次,每次下午二时至五时。并在每次会议的开场白后,既命上茶献烟,侍从们稳步慢走,又是点烟又是鞠躬,等到一一敬献完毕,三个小时的谈判时间已变成了二小时了。
在谈判中,陆容颜和气,时常发些模棱两可的意见对某些条款作出妥协,但在某些方面,仍态度坚决,不肯让步。如此反复,这样,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自1915年2月2日正式开始谈判,至1915年4月26日日本提出最后修正案止,历时84天。前后会议25次,会外折冲不下20余次。从谈判时间之长,我们即可看出交涉之艰辛。
然而,一味拖延并不能解决问题,到1915年5月1日,双方已经进行了两个多月谈判,由于中国的最后修正案仍然坚持对日本所提诸多条款的修改和拒绝(如中方1915年5月1日提出的最后修正案中,虽承认日人在南满之居住营业及土地租界权,但不允永租,并要求日人服从中国警章,与华人纳同样之各种税课,且关于土地之争讼,无论中国人与日本人,或日人与日人,均归中国官吏审判;于东部内蒙,则拒绝我合办农业及经营附随工业之提案,且不但要求胶州湾之无条件归还,及参加日德讲和会议,更要求日本政府负担中国因日德战役所生损失之全部,并即时撤废日本因战事之军事设施,先行撤退占领地之守备兵;而对于第五项之各条,则全行拒绝)。日本终于恼羞成怒,于5月7日向中国下最后通牒。最后通牒固是对中国的极大侮辱,但是也证明了中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的“软磨硬拖”也并非是全然无效的,至少也让日本在国际舆论面前暴露了其狡诈、蛮横和无理的形象,从而在舆论上陷于不利。
泄露交涉
故意泄露交涉内容,施展“以夷制夷”的方策。依照袁世凯的经验,欧美列强对日本企图独占中国决不会袖手旁观,而日本在提出“二十一条”时,也因担心招致他国的警惕和干涉而要求中方严格保密。袁世凯窥破这一点,有意将“二十一条”条款内容泄露出去,以实现其借助外力以牵制日本的方略。于是,外交总长陆徵祥上任伊始,就走访沙俄驻华公使,将日本提出“二十一条”的信息故意泄露给俄国
在日本提出“二十一条”半个多月后,袁还通过专办秘密外交的蔡廷干,将此事透露给西方记者,又通过他们(英国记者端纳和袁的政治顾问莫里循等)将条约有关内容披露给《泰晤士报》和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中国外交部密电驻英公使施肇基,让他“以个人名义,作为紧要风闻,向英国外交部密探”。袁的英文秘书顾维钧则“每天在外交部开完会后,如不是当天下午,至晚在第二天便去见美国公使芮恩施和英国公使朱尔典”(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册,第123页)。由于消息泄密,各国乃纷纷对日本提出质询,并对日被迫向各国提供的“二十一条”删减本提出质疑,使日本处于十分被动难堪境地,并不得不承认“二十一条”第五号条款的存在。此外,由于“二十一条”条款外泄,引起各国密切关注,其中尤以美国为烈。即便在日本已迫使中国与之签订条约后,美国仍向北洋政府和日本连致两电:其一称:“凡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业经议定或将来仍须议定之合同,并所允认各节,美国政府对于该合同与所允认各节内所有损害美国政府及美国人民按约所有权利之处,并损害中国国政主权、领土权、或各国与中国邦交上名称所谓门户开放主义,一概不能承认。”(《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节略》(1915年5月13日)另一电则提出:“凡现在所商之条约合同,其中如有关于外人在中国,或中国一部分地方之利益,本公使深望即行知照本国政府,本国政府即能按照条约中原有均待各国之理,分享他国所得之特别权利”。美国之态度,对日本独占中国的野心和嚣张气焰,不能不谓是一个大的遏制。
刺探日方
刺探日方情形,确定让步底线。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袁世凯在谈判过程中,多次派人了解日本各方面对“二十一条”的态度,以便知道他们可能在哪些方面做出让步,确定中国能够在哪些方面予以拒绝,在哪些方面需要做出适度的让步。如交涉开始后,袁世凯即派他的日本顾问有贺长雄前去东京和与日本政府,特别是对日本外务省有影响的元老联络,他希望从元老们的私人意见中得知在迫使中国接受第五项条件上,日本要走多远。后又派政事堂参议金邦平去日本活动,再次走访松方正义(日本元老),希通过幕后交易,幻想利用日本元老派与大隈重信内阁在侵华手法上的某些意见分歧,在外交谈判中讨价还价。从实际效果来看,如袁世凯后来与日签订的《中日新约》中,日本不得不降低了要求,把危害中国最大的条款去除。与日本一开始提出的“二十一条”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外交助力
尝试以公众舆论力量为外交之助力。在中日“二十一条”交涉期间,袁世凯为了谋求外交助力,乃有意将交涉内容漏泄于外,以争取各国同情与暗助。同样,对国内的舆论和民气,袁世凯也尝试作了有限度的利用。如暗中授意一些有背景的报刊披露一些有关日本提出“灭亡中国”条款的消息,让报章刊登一些抒发爱国反日言论的文章,借以鼓动各界发起抵制日货与救国储金运动,用民气来削弱日本政府的立场,为政府交涉提供凭借。而自“二十一条”的消息传播开来之后,北京、上海、汉口、广州、奉天、吉林、哈尔滨等地先后掀起抵制日货运动,并迅速蔓延至全国,致使日本对华商品输出锐减。不过,激发民气为外交后援历来是个双面刃,故袁世凯一方面企图利用公众舆论来向日方施以一定压力,一方面也担心激怒日本,或给国内反对力量落下话把,故对国内各地之“风潮”动态极为关注,一发现有脱离其控制的迹象,便发布政令予以严禁。对各省将军则密颁军令,责成“严束军队,查禁谣诼”,“严防‘乱党’,以保治安”。这固然可视为做给日本人看的表象,但也确实反映了袁世凯的担心。
消极抵制
在具体落实过程中,消极抵制。在接到日本最后通牒的次日(5月8日),袁世凯已决定与日签约,在其召集的国务会议上,袁发表讲话,称:“此次日人乘欧战方殷,欺我国积弱之时,提出苛酷条款。经外部与日使交涉,历时三月有余,会议至二十余次,始终委曲求全,冀达和平解决之目的。但日本不谅,强词夺理,终以最后通牒,迫我承认。我国虽弱,苟侵及我主权,束缚我内政,如第五号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我国国力未充,目前尚难以兵戎相见。英朱使关切中国,情殊可感,为权衡利害,而至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使何等痛心!何等耻辱!无敌国外患国恒亡,经此大难以后,大家务必认此次接受日本要求为奇耻大辱,本卧薪尝胆之精神,作奋发有为之事业,举凡军事、政治、外交、财政力求刷新,预定计划,定年限,下决心,群策群力,期达目的,则朱使所谓埋头十年与日本抬头相见,或可尚有希望。若时过境迁,因循忘耻,则不特今日之屈服奇耻无报复之时,恐十年以后,中国之危险更甚于今日,亡国之痛,即在目前。我负国民付托之重,决不为亡国之民。但国之兴,诸君与有责,国之亡,诸君亦与有责也。”以上讲话,既可视为袁为自己即将与日签约辩解,但也可看作袁在不得不与日签约时愤懑之情的宣泄,或许这两者实为兼而有之。不过从与日签约后,袁同意将条约签约日定为“国耻日”来看,似乎后者的成分要大于前者。
条约签署后,袁将抵制“二十一条”的希望由外交交涉转为消极破坏。如允许南满、东蒙地区中日杂居,以及所谓的杂居地的商租权问题,聘用日本顾问等,虽被列为接受条款,但袁授意参政院在《惩办国贼条例》中加入了严禁与外国人私订契约、出租售卖土地矿产的条例和中国所有沿海港口湾岸岛屿概不割让租与外国的条文,对被聘的日本顾问则暗中排挤,一如袁世凯对其秘书曾叔度所言:“购地、租地,我叫他一寸地都买不到手。杂居,我叫他一走出附属地,即遇危险。至于警察、顾问用日本人,用虽用他,月间给他几个钱便了,顾不顾,问不问,权却在我。我看用行政手段,可以破坏条约,用法律手段破坏不了。又其他各条,我都有破坏之法”。此举效果如何,曾任袁秘书的曾叔度在忆及此事时引日人言:“我等被囚禁于附属地界内,一步不敢出附属地”。“我等名为顾问,其实绝无人顾,绝无人问。”他的消极抵制固然不会真正使“二十一条”形同废纸,但在抵制日本对华侵略方面也起了一定作用。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此后日本帝国主义以威胁利诱的手段,历时五个月交涉,企图迫使袁世凯政府签订,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这些条款称中“二十一条”,也称《中日民四条约》。
条约全文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该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 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一)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扩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之厂房,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三)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矿开采权.......
条约简述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
随着护国运动的开展,袁世凯最终死去。该条约的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的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1922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部分条款。随后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关于袁世凯接受“二十一条”的原因,如今学者已有较为客观、公正的分析,较为一致的看法是认为:
敌强我弱的力量对比
对自身权位的维护
无有力之外援
清政府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及主要内容
1、中英《南京条约》1842年
1842年,清政府在与英国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被迫在南京下关江面的英军旗舰康华丽号上与英国政府签署了《中英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与外国人签订的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包括:割让香港岛,赔款2100万银元,五口通商(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协定关税等多项不平等规定,这是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始。
2、中英《虎门条约》1843年
中英《南京条约》仅一年后,英国人以议定开口通商后的关税税率和其他有关问题为名,作为《南京条约》的附件,再次与清政府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英国可以在通商口岸租地造屋,并且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3、中美《望厦条约》1844年
中英《南京条约》的签订,使得美国人坐不住了,1844年,美国政府派遣特使来华,商谈中方给予美国与英国同等的通商条件。清钦差大臣、两广总督耆英迫于压力下,与美国人签订了清政府与美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美五口通商章程》。条约因在澳门附近的望厦村签订,也被叫做《望厦条约》。
这个条约规定,英国获得的特殊权益,除割地、赔款外,美国都要享有,“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并且地,美国兵船可任意进入中国各通商口岸“巡查贸易”,美国人在通商口岸“开设医院,建立教堂”,最为重要也是无耻的,以后中国给他国的某些优惠,美国也应该一起享有。
4、中法《黄埔条约》1844年
美国人的《望厦条约》刚签订没多久,法国人也急匆匆地赶来了,他们也派出所谓的特使强迫清政府在黄埔江上的一艘法国兵舰上签订了,他们与中国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黄埔条约》。法国人通过条约,不仅享有英、美两国在条约中规定的一切特权外,还增加了法国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及坟地等规定,并要求清朝地方官府给予保护,对于侵犯法国人权利的要严重惩治。
5、中俄《瑷珲条约》1858年
早在1851年,清政府就与俄国人签订过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主要内容为中俄双方在伊、塔两地通商,俄商可在伊、塔建造“贸易亭”,不受中国政府管辖;俄国商人在伊、塔两地犯罪,由俄国领事究办,不受中国法律制裁。
6、中法、中英、中美、中俄《天津条约》1858年
第二次鸦片战争时期,英法联军在美、俄两国支持下,进犯天津。清政府派钦差大臣大学士桂良、吏部尚书花沙纳与俄、美、英、法各国代表分别签订了《天津条约》。
英法在条约中取得了外国公使可进驻北京,增开汉口、九江、南京等十处通商口岸,外国传教士可以到内地自由传教,外国人可以在内地游历、经商,外国商船和军舰可以在长江口岸自由航行,赔偿英法军费各白银二百万两,赔偿英商损失白银二百万两。美国人在条约中也是得到了更多的实惠。俄国人在条约中得到了陆路通商和沿海口岸通商的权利,还取得在通商口岸停泊军舰、内地传教、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特权。
7、中俄、中法、中英《北京条约》1860年
1859年, 英、法、美三国分别派遣驻华公使来华换约,清政府有意在上海换约,外国公使却有意在北京换约。1860年,英法联军攻占天津,并在通县击败清军主力,咸丰皇帝逃往热河,任命恭亲王为全权议和大臣。当年10月、11月,奕?与英国、法国、俄国全权代表,分别签订了《中英北京条约》、《中法北京条约》、《中俄北京条约》。
中俄条约中规定,清朝承认1858年的《瑷珲条约》的有效性,本来规定为中俄“共管”的乌苏里江以东至海之地约40万平方公里归俄国所有,开放张家口、库伦、喀什噶尔为商埠,俄国在库伦、喀什噶尔设立领事馆,双方还规定了俄国和中国的西段疆界。
俄国人可以说是贪得无厌,之后1864年签订的《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又是割让出了中国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四十四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给俄国。中英条约中规定,清政府承认中英《天津条约》的有效性,割让九龙半岛给英国。
还增开天津为商埠,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允许西方传教士到中国租买土地及兴建教堂,容许外国商人招聘汉人出洋工作。中法条约中规定,赔款增加到800万两,归还从前没收的天主教财产,法国传教士可以在各省租买田地及建造自便,增加开放大连为商埠。
8、中法《中法新约》1885年
1883年,法国扩大侵越战争,波及到驻扎在北越的清军,中法战争爆发。之后,清朝军队与法国军队互有交锋,1885年,清军在镇南关、谅山等地大败法军,而法军当时也占领了澎湖,双方可以说是互有胜负,形成均势。
当年6月,李鸿章与法国公使巴德诺在天津正式签订了《中法新约》,以结束这场战争。条约主要内容,包括清政府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法军退出台湾、澎湖,中法两国派员会同勘定中国和越南北圻边界。中越陆路交界开放贸易,中国边界内开辟两个通商口岸,允许法国商人居住并设领事,降低中国云南、广西同越南边界的进出口税率,中国以后修铁路,要找法国人商办。
9、中日《马关条约》1895年
中日甲午战争,清政府战败,中国清朝政府被迫派遣李鸿章、李经方等人前往日本,与当时的日本明治政府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在日本马关(今山口县下关市)签订了新的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
条约中规定,中国承认朝鲜独立,割让台湾岛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与辽东半岛,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以沿内河驶入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在中国的通商口岸投资办厂,并且还要赔偿日本2亿两白银。
10、《辛丑条约》1901年
《辛丑条约》的签订方实在是创了记录的,因为这次与清政府签订合约的外国列强,总计有11国。这个条约出台后,清政府完全成为列强们统治中国的工具,中国也从此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1900年,义和团运动的开展,致使英、美、日、俄、法、德、意、奥八国决定组织联军再次侵入中国,当年8月,八国联军攻入北京,慈禧太后带着光绪皇帝以及一班亲信大臣逃亡西安,奕劻、李鸿章作为清政府的全权代表,再次与外国列强进行了谈判。
结果就是与德国、奥匈帝国、比利时、日本、美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国、西班牙和荷兰等11国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赔款数目最庞大、主权丧失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辛丑条约》。《辛丑条约》共12款,外加19个附件,主要内容为,清政府赔款11国白银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中国人不得居住。
各国还可派兵驻守;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列强们可以在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军队;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官员;清政府保证严禁人民参加反帝运动;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以办理外交事务,另外,还要亲王、大臣前往德、日两国赔礼谢罪。
百度百科——不平等条约
是谁签订了21不平等条约
袁世凯
二十一条简介
1915年1月,日本向中国政府提出的,企图把中国的领土、政治、军事及财政等都置于日本的控制之下的二十一条无理要求。1915年 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晋见袁世凯,递交了二十一条要求的文件,并要求袁政府“绝对保密,尽速答复”。
二十一条历史背景
1914年中,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中国提出德国直接将山东权益交还被拒,于是决定保持中立。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意欲独占中国的权益。
时中华民国总统袁世凯已经平定了二次革命,并把临时约法修改为大总统一人独大。同时,袁世凯修改大总统选举法,显示出他企图把总统职位世袭。日本政府见机不可失,于是大隈重信内阁议定二十一条,并得到元老的谅解。
1915年1月18日,日本公使日置益向中华民国大总统袁世凯直接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绝对保密。1至4月,袁一面命外交部同日本谈判,一方面暗中逐步泄露内容,希望获得英美支持抗衡日本。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要求中的部份内容,迫使日本作出让步。中国国内亦出现反日情绪。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至5月7日,日本政府向中国发出最后通牒,限令于9日前答复。最终袁世凯政府在5月9日晚上11时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要求,并于5月25日完成签字。5月9日被全国教育联合会定为国耻日,称“五九国耻”。
大事记
1914年8月1日,德俄宣战;3日,德法宣战;4日,英德宜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德国向北京政府表示,愿将1898年租借中国的胶州湾租借地交还中国。日本警告中国不得接受德国建议,并要求划山东黄河以南为日本对德作战区域,撤退胶济铁路沿线中国军队;但日本并未得到北京政府同意,即于8月底至9月初,在龙口登陆占领胶州湾地区并。 9月3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驻京公使,声明山东半岛潍县以东地区为日德交战区,以西为中立区。同时并照会各交战国保护中国人民财产,但日军未予理睬,照旧掠夺虐待中国居民,毁坏庄稼,并在山东省发行纸币。 9月21日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交战国驻京公使,胶济铁路除潍县以东为交战区外,自潍县至济南段由中国暂行管理;但日本政府声称因军事需要,日军将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并由日本经营管理之。与此同时,英国军队也在崂山湾登陆,与日军协同作战。 10月1日 北京政府驻日公使陆宗舆就日军侵占胶济铁路会见日本外交大臣,要求日军撤退;但日本声称胶济铁路为德财产,应予占领,随即令日军继续由潍县西犯,并于10月6日占领济南车站。至此,胶济铁路全线完全被日军占领。袁世凯命令驻胶济线中国军队撤离。 10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为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向日本驻北京公使提出抗议,要求日军迅速撤离。 10月16日 各省将军因日军占领胶济铁路全线致电袁世凯,指出日本有非分企图,我国应采取防备措施。袁世凯复电称,“日本素敦睦谊,谅亦不致有意外之举”,应“静观以待,不必稍形惊扰,致碍外交前途。” 10月23日 日军占领济南车站后,北京政府虽提出抗议,日军不予撤退,本日又在济南设立领事馆。 11月7日 日本及英国军队在胶州湾及胶济铁路沿钱向德军发动总攻击,本日,德军向日英军队投降。 11月20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山东交涉员暂由济南道尹陈懋鼎兼任,不久由罗昌接任。 12月6日 山东绅民组织“东亚和平维持会”,推选代表去北京请愿,要求北京政府取消山东军事区域,撤走胶济铁路沿线日军,并要求日本赔偿损失。 1915年1月7日 北京政府外交部照会英日两国驻中国公使,要求正式取消山东交战区,两国在该区域内的军队一律撤退。日本不予理睬。 1月18日 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北京政府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特权。 2月26日 日本军队在淄川修筑的金岭镇至铁山的铁路竣工,并开始挖掘铁矿,当地人民群起反对,并至省城济南呈诉。 3月10日 日本内阁决定向中国东北、京津及山东派兵。本月共向山东等地派兵3万余人。 5月9日 袁世凯不顾全国人民的反对,接受了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全国各地掀起抵制日货的高潮。全国教育联合会将5月9日定为国耻纪念日。 12月12日 袁世凯宣布恢复帝制,改次年为“洪宪”元年。全国人民群起反对。本月蔡锷等在云南发动讨袁护国战争。 日本对青岛和胶济铁路实行军事占领达7年之久,直到1922年2月4日才被迫同意从山东撤兵,但仍保有在山东的许多权益。
二十一条主要内容
二十一条共分五大项:
①承认日本继承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山东省不得让与或租借他国。
②承认日本人有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及开矿等项特权。旅顺、大连的租借期限并南满、安奉两铁路管理期限,均延展至99年为限。
③汉冶萍公司改为中日合办,附近矿山不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
④所有中国沿海港湾、岛屿概不租借或让给他国。
⑤中国政府聘用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等顾问。中日合办警政和兵工厂。武昌至南昌、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之间各铁路建筑权让与日本。日本在福建省有开矿、建筑海港和船厂及筑路的优先权等等。二十一条要求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袁世凯不敢立即表示接受。消息一经传开,反日舆论沸腾。欧美列强对日本损害他们在华的侵略权益一致不满,纷纷给予抨击。正式谈判于1915年2月2日开始。日本以支持袁世凯称帝引诱于前,以武力威胁于后,企图使袁世凯政府全盘接受。中国人民反日爱国斗争日趋高涨,日本见事态严重,便一面宣布第五项为希望条件,属于劝告性质;一面提出新案,内容与原要求一至四项基本相同,仅将若干条文改用换文方式。5月7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限48小时内应允。袁世凯指望欧美列强干涉落空,又怕得罪日本,皇帝做不成,便以中国无力抵御外侮为理由,于5月9日递交复文表示除第五项各条容日后协商外,全部接受日本的要求。5月25日在北京签订了所谓“中日条约”和“换文”。
二十一条是日本帝国主义以吞并中国为目的而强加于中国的单方面“条约”,袁政府事后也不得不声明此项条约是由于日本最后通牒而被迫同意的。此后历届中国政府均未承认其为有效条约。
二十一条节录:
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
第一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现存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以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政府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及各岛屿,无论何项名目,概不让与或租与别国。
第三款 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国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诺,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承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两订约国互相约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第二款 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
第三款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工业等各项生意。
第四款 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矿开采权,许与日本国臣民。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
第五款中国政府应允,关于左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而后办理:
一、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用款项之时。
二、将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由他国借款之时。
第六款 中国政府允诺,如中国政府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第七款 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管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府,其年限自本约画押之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顾于日本国资本家与汉冶萍公司现有密切关系,且愿增进两国共通利益,兹议定条款如左:
第一款 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之同意,所有属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
第二款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人开采;并允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日本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之目的,兹定立专条如下:
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一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
第一款 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日本人,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第二款 所有中国内地所设日本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第三款 向来日中两国,屡起警察案件,以致酿成〔车谬〕〔车曷〕之事不少,因此须将必要地方之警察,作为日中合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署,须聘用多数日本人,以资一面筹划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第四款 中国向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
第五款 中国允将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南昌、潮州各路线铁路之建造权许与日本国。
第六款 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
第七款 中国允认日本国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求中国近代各个不平等条约内容!例如《马关条约》..........,....。
综述:百年国耻,从1840年开始。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1842.8.29)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虎门条约》(1843.10.08)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美望厦条约》即《中美五口贸易章程》(1844.07.03)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法黄埔条约》即《中法五口贸易章程》(1844.10.24)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上海租地章程》(1845.11.29)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08.06)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07.05)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瑷珲条约》即《中俄瑷珲和约》(1858.05.28)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天津条约》(1858.06.13)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美天津条约》(1858.06.18)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天津条约》(1858.06.26)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法天津条约》(1858.06.2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北京条约》(1860.10.14)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北京条约》(1860.10.24)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德通商条约》(1861.09.02)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1864.10.0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日修好条规》(1871)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日北京专条》(1874.10.31)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烟台条约》(1876.09.13)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改订条约与改订陆路通商章程》(1881.02.24)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法和约》(1885.06.09)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会议藏印条约》(1890.03.2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会议藏印条款》(1893.12.05)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日马关条约》又称《春帆楼条约》(1895.04.1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密约》(1896.06.03)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07.21)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日辽南条约》(1896.11.08)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日刘公岛条约》(1896.04.1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德胶澳租界条约》(1898.03.06)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旅大租地条约》(1898.03.2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06.09)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订租威海卫专条》(1898.07.01)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厦门日本专管租界条款》(1899.10.25)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法广州湾租界条约》(1899.11.16)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十一国)《辛丑条约》(1901.09.0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1905.12.22)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1906.04.27)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满洲里界约》(1911.12.20)
附(民国初期):
百年国耻-晚清不平等条约《中俄蒙协约》(1915.06.07)
至于废约,1928年国民党发起了“改订新约运动”,争回了一些权益,但是并没有真正达到目的。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宣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与苏联重新签订了友好条约。
2。
赔款最多的是辛丑条约,针对1900年(庚子年)的义和团运动而规定,所以也叫庚子赔款。赔款按中国当时人口计算,每人一两,共计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四厘,本息共计高达9.82多亿两,各省"地方赔款"还有0.2亿两以上。因此,总数达白银10亿两以上。这笔巨款相当于清政府财政收入的12倍。各国要求赔款的数目如下:俄国130371120两、德国90070515两、法国70878240、英国50620545两、日本34793100两、美国32939055两、意大利32939055两、比利时8484345两、奥地利4003920两、荷兰782100两,其余的43万余两由西班牙、葡萄牙、瑞典、挪威等国分享。年息4厘,分39年还清,利息共500003000两。本息合计900008000两,以海关税、盐税担保。
条约签字以后,清政府按期给列强赔款。但到1904年以后,银价下跌,而庚子赔款是按银价算的,于是,列国在1905年7月2日,强迫清政府将庚子赔款改为金货债务,并将已经用银偿付的赔款按金价折算,补偿了约8000000两。
3。
侵占中国领土最多的国家是俄国。它强迫清朝廷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共割占了中国东北和西北领土150多万平方公里,以《瑷珲条约》为主,然而从康熙年的尼布楚条约开始,我们胜的情况下送了十万土地止1949年,共夺走我国588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大多是我们的属国!
好了,关于“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 法律问题”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21条不平等条约内容 法律问题”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