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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理资质怎么办理(危废处理资质办理)

一、申请1、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

接下来,我将针对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的问题给出一些建议和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现在,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的话题。

危废处理资质怎么办理(危废处理资质办理)

危废处理资质怎么办理

一、申请

1、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2、省环保局组织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

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危废处理资质办理

流程包括:

一、申请: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理: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评估: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一、申请

1、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并附证明材料(见第六项)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单位为新建项目的,根据环办函[2005]841号《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生产设备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要求,在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时,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在试生产阶段开展相关危险废物经营业务的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同意试生产的批复。

二、受理

1、省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接到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或补正合格的材料后,省环保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省危废中心及有关市环保局对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评估

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1、由省危废中心组织申请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

2、省环保局组织家对《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能力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四、审批、颁发许可证

1、省环保局成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通过技术评估的申请和《评估报告书》审核结论进行审查。

2、省环保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申请单位,经公示后,对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3、对处于试生产阶段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将相关验收证明材料报省危废中心备案。

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发现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省环保局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申请单位凭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增项登记注册手续。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卫生、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危废处置有限公司(危废处置)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危废处置有限公司,危废处置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危险废物处置需办...

您好,现在我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危废处置有限公司,危废处置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危险废物处置需办理的环保手续:至当地环保部门或固废管理中心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备案。

2、需提交的内容有:危废转移备案表;2、需提交危废处理合同;3、产生单位营业执照,危险废物储存场所信息;4、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危废处理经营许可证;5、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及道路安全许可证。

3、6、备案完成后,危废转移需按转移联单制度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5、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6、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7、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8、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9、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11、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13、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14、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15、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6、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17、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18、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9、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0、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21、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22、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23、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25、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7、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28、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29、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0、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31、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2、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33、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34、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35、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

36、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37、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

38、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东莞危废处理资质单位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洒水、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一、办理材料:

1.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查核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部门网站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打印网上申请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要求期限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预受理后,申请人申办人自选方式向办事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办理机关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9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放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 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危废处理公司如何注册

危废处理公司如何注册?危废处理公司注册流程:1、核对公司名称;2、租赁办公场地;3、编写《公司章程》;4、刻制私章;5、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银行确认函》;6、在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7、办理验资报告;8、注册公司;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机构印制公章和财务章;10、申请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11、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12、税务登记: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局申领税务登记证;13、申请领购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单位的申报资料齐全,并符合办理条件;

2、办理:沧县环境保护局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申报材料作出环保审查意见;

3、领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单位凭接收地环保部门的复函至环境保护部门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运行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

办理危废处理公司流程如下:

1、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证明材料及所在市环保局初审意见,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

2、环保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省环保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

4、合格后进行审颁发许可证。

危废年报申报流程如下:

1、登录危险废物年报系统:企业可以在当地环保部门的网站上下载危险废物年报软件,然后安装并登录该系统;

2、填写企业信息:在登录危险废物年报系统后,需要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例如企业名称、地址、****等;

3、录入危险废物信息:在系统中录入危险废物信息,包括废物种类、产生量、储存量、处理方式等;

4、填写污染源信息:在系统中填写企业的污染源信息,包括污染源名称、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固体废物产生量等;

5、填写环保设施信息:在系统中填写企业的环保设施信息,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等;

6、核对信息:在填写信息后,需要核对各项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7、提交申报:确认信息无误后,可以提交危险废物年报申报材料。

综上所述,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章实行豁免管理。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危废处理许可证怎么办理

危废处理许可证的办理需要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在获得许可证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

在办理危废处理许可证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法规、政策和标准。这包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废物分类、鉴别、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需要准备一系列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理情况说明、处理设施和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这些材料需要详细、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查

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等环节。审查过程中,主管部门将重点关注企业的处理设施、技术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四、获得许可证并遵守相关规定

经过审查合格后,企业将获得危废处理许可证。获得许可证后,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的处理和管理。同时,企业还需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处理情况,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所述:

危废处理许可证的办理需要企业充分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在获得许可证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这一过程旨在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保护,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废处理资质怎么办理(危废处理资质办理)

好了,关于“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如何办理危废处理公司”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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