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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军队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部队职工住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军队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通知》从面积标准、规划设计、强制规...

部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它的今日更新更是备受瞩目。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部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的最新动态,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关于明确军队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部队职工住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明确军队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分析: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军队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1年1月30日起施行。《通知》从面积标准、规划设计、强制规范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控制安置住房面积标准,一律按照建筑面积规范计算;按照新的军官待遇级别对应关系,设置新建安置住房面积标准,注重向基层倾斜,归并减少层级级差;严格规范建筑形式、建筑层数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技术指标,进一步增强户型兼容性和住用稳定性,提升军人住房保障满意度。享受安置住房的人员对象范围、条件情形,以及已建成安置住房配售等问题另行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部队职工住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部队职工住房标准的相关规定,军队干部、士官、职工经批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市场价格购买住房,未退出租住的军队公寓住房时,其配偶方在地方未承租或未购买公有住房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计发住房补贴。承租军产住房的地方人员(指转业、复员等地方人员),其所在单位要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本人和配偶的住房情况登记工作。

法律依据:《军队公离住房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第十条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部队住房补贴发放标准

部队住房补贴标准是:

1.军人的住房补贴,采取的是“基本补贴+地区补贴”的办法。军人住房补贴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

2.2000年以后,军人住房补贴按月计算的基本补贴额=月基本工资×住房补贴系数40.94%。 

3.军队师职以下人员与机关各职级人员的军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致,具体军人住房补贴标准如下:正师职120、副师职105、正团职90、副团职80、营职70、连排职60平方米;六级士官,军人年龄在26年以上的90平方米、军人年龄不满26年的80平方米;五级士官70、四级以下士官60平方米。

军人住房补贴如何领取

1.军队人员按规定申请支取军人住房补贴,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军人命令等有效证明,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2.在职军人和离退休军人购房时,按照批准的支付金额,从其军人自己本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

3.军人离退休后,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的,其军人自己本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

4.军人转业时,尚未购房的,在军人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军人自己本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5.军人牺牲、病故后,其合法继承人租住军队住房的,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住房时,从其军人自己本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

总而言之,军人住房补贴标准的基本补贴主要依据军人住房补贴比例、个人基本工资、军人服役年限和军人职级补贴面积等4项因素计算,军人住房补贴很多时候都是以转账的方式支付。

法律依据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军队保障、政府保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军人住房待遇。

军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军队公寓住房或者安置住房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军人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住房的,国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部队申请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1.军队人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购房顺序。购房人员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原住用的军产公寓住房。

2.军队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职工,不得转售或用于经营。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住房补贴的军队人员,可以用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住房补贴抵扣应付的购房款。

3.利用军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综合成本价)与实际建房造价的差额,可作为军用土地折款,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外售房屋所得收益、房屋租赁收益及其他有偿服务收入,也应用于抵扣本单位购房人员住房补贴。

4.住房补贴的抵扣由建设单位或统建单位统一组织核算,经军区级房改办公室和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已抵扣的住房补贴,应及时从个人账户中冲销。

扩展资料

部队申请住房的分配情况

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有以下相关规定:

1.第二章:保障范围

明确了可以参加住房分配的人员范围,规定:

①“部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重点保障达到服役最高年龄三年以内的正团职(含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干部。”

②“转业复员人员住房主要依托社会保障;住用部队公寓住房、确无其他住房且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经批准可以申请置换售房区现有住房,正团职以上干部确定转业的可以申请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

③“已享受优惠政策购买住房的人员,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原则上不予调整住房,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

2.第三章:资格审定

明确了资格审查责任主体和组织程序,规定:

①“住房分配成立由住房管理业务部门牵头,干部、兵员和文职人员(警务)、军事设施建设(营房)、纪律检查业务部门派员参与的住房分配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单位分管住房业务管理部门的机关领导兼任组长。”

②“属于跨建制单位申请参加住房分配的人员资格审查,由武警总部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兵员和文职人员局、后勤部军事设施建设局负责并下达到住房分配单位。”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住房分配管理办法

军官到什么级别才能分房?

1.分房子,那应该说是你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般要到家属随军的年限,基本是14年以上的,以前好像是少校级别,少量升的慢的上尉2.因为部队的房子都是老房子,尤其在营区内存在着上世纪50到60年代是平方,。因此没有个具体的分房标准,一般是级别高的住稍微新的房子,级别低的住老房子,单位常委有专门的房子,不过住房补贴是按级别补的,一般和地方一样3.士兵提干三种途径一是考军校二是靠功勋提干,基本上受伤严重的,二等功以上三是实干型的,符合基本原则:26岁以下,三级士官以下,两个三等功以上,最好是***员,名额很少,一个团一年基本一个

北京:公寓型保租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4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其中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其中,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采用装配式装修,首词提出公寓型租赁住房、人均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导则》将保租房分为了三类,包括住宅型租赁住房,即供家庭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宿舍型租赁住房,即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事业单位等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居住建筑;公寓型租赁住房,即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该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

具体来看,住宅型的人数核定原则为2.45人/套,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的人数核定原则包括1人/床(单人床/高架床)、2人/床(双人床/双层床),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人数核定原则为1人/床(单人床)、2人/床(双人床),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由于宿舍型和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套型面积较小、套内空间构成单一,许多功能需要靠公共区域和辅助用房来实现。因此,《导则》要求这两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的会客厅,在其附近设置智能快件箱,还可配置公共洗衣房和公共活动空间,方便租户生活。套内无卫生间的房型要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

交付标准为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可以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必要的电器、家具等设备设施。

此外,《导则》首次针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明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尤其针对租住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人群实际需求特点以及建设实际,《导则》明确了配置指标低限。对目前尚无非机动车停车指标规定的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提出以栋或楼群为单位进行配置并给出最低配置要求: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按照40辆/1000平方米、公寓型租赁住房按照20辆/1000平方米进行配建。

在适用范围方面,纳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且在《导则》发布之日前尚未开展规划设计的新建、改建类保障性租赁房项目适用于该《导则》,公租房不适用。

《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全文

《军队公离住房管理规定》颁发《解放军报》 ,总后勤部日前发布《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对军队公寓住房建设、分配调整、住用管

理、维修管护等各个环节作出规范。

?《规定》明确了公寓住房的保障主体为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和五级以上士官。

考虑到现阶段取消军队职工

住房实物分配的条件还不成熟,《规定》将暂不具备购

房条件和租住售房区住房有困难的职工,也纳人了保障

范围。

?《规定》要求,军队公寓住房建设要逐步纳人联勤

保障体系,严格控制新建住房。公离住房建设规模必须

按照编制员... ?

总后勤部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划分管理规定-军人住房政策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公寓区与售房区的划分工作(以下简称划区),促进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寓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售房区是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

第四条? 划区工作应当遵循保持营区的完整,保证售房的可行,着眼发展、促进改革、严格条件、积极稳妥、利于部队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管理全军的划区工作。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营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划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划区应当在批准的营区家属生活区范围内进行;尚未将营区划分为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的单位,应当按照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营区划区规划实施方案》,首先划出家属生活区。

第七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原则上不划售房区:

(一)驻村和镇(不含县城)的单位,及其在城市(含县城)的家属生活点;

(二)驻城市(含县城)单位,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

(三)在营区内、不能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不能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八条? 下列单位的家属生活区,可以划售房区;

(一)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

(二)只有一个家属生活区的驻城市单位,经军区级单位论证认为可以划区的;

(三)独立营区的干休所;

(四)在营区内、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的干休所。

第九条? 公寓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靠近军事行政区,方便生活,利于管理;

(二)公寓房面积数量,应当保证住用单位编制人员有房住;

(三)现有礼堂、俱乐部、活动中心、食堂、浴室、门诊所、服务中心,原则上划分在公寓区内。一个家属生活区完整地划为售房区的除外;

(四)占地面积应当满足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和保证环境质量的需要,为部队长远发展留有余地。 ?

第十条 售房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与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中的公寓区隔离,形成独立院落;

(二)售房区占地面积应当和现有的家属住房数量相适应,建筑面积与基地面积之比,大、中城市市区不低于1.0、小城市(含县城)和大、中城市郊区不低于0.30;

(三)房地产权属明确,与军外单位无争议;

(四)无国防工程设施,不影响军事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驻城市(含县城)单位,有两个以上家属生活区的,至少保留一个以上完整的家属生活区为公寓区。

第十二条 同一地区的军队单位,具备条件的,提倡统一划分售房区。

第十三条 划分方案由总后勤部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住用单位编制划区预案后,逐级上报、调整、审核;

(二)军区级单位对划区预案调整、审核形成方案后,报总后勤部。代供单位的划区预案,按隶属关系,经军区级单位调整、审核后,报总后勤部,同时抄送代供军区级单位联勤部;

(三)总后勤部审核后,下达批复文件;

(四)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依据总后勤部批复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划区方案。

第十四条 划区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明军事行政区与家属生活区界线和公寓区与售房区范围的营区坐落平面图,图纸采用39 ×27.5cm,营区大的可按比例放大。图的比例尺一般可用1:1000或者1:2000,基地面积较大的可采用1:5000;

(二)划区方案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住用单位编制员额,营区地理位置、坐落数、总基地面积和军事行政区、公寓区、售房区的占地面积,营房建筑总面积和各分区分类建筑面积,以及分区家属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划区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编制方案,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寓区的房地产,按照营区房地产正规化管理标准实施管理;售房区的住房,按照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现住在公寓区内的非军队在职人员,应当采取调整、置换和安排购买住房等办法逐步迁出。

公寓区内已有的自有住房,应当采取置换的方式,逐步调整为公寓住房。

在公寓区内居住的军队在职人员,转业、复员、退休、因工作调动家庭迁至异地的或者购买自有住房后,应当搬出公寓区。

第十八条 售房区内的土地在满足公共设施建设和环境绿化使用前提下,要尽量加以利用,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九条 划区工件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变更房地产档案。

第二十条 对在划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在划区工作中造成损失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划区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可以根据本规定拟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经中央军委批准,近日军委办公厅发出通知,批转军队住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巩固深化专项清理成果进一步规范军队住房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各级切实抓好住房管理政策制度落实,着力提高制度贯彻力执行力,把落实住房管理各项政策制度,作为加强部队正规化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切实强化制度执行的组织领导。

落实住房公示制度,公寓住房分配、自有住房出售,以及干部考核任用,要将个人家庭住房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落实定期清查制度,军区级单位每两年、军级以下单位每年对房源及人员住房情况组织清查,并将清查情况结合住房档案变更逐级上报;

落实住房情况介绍信和住房信息管理等制度,做到凭卡供应,依据介绍信和住房档案实施保障。要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突出监督检查重点,抓住工程立项、建设管理、经费使用,以及住房调整分配、出售等关键环节。

加强有效监管,督促制度落实,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强化监督检查措施,把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把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执法监察、过程监督与绩效考核结合起来。

注重发挥业务监管、纪律检查、巡视督察、审计监督等作用,不断改进方式方法,增强监督检查实效。严肃查处违反制度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破坏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查处惩治,坚决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

人民网-军委办公厅:依法加强规范军队住房管理

关于明确军队安置住房面积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部队职工住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好了,关于“部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部队公寓住房面积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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