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哪些主体可以依法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
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现改为: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现改为: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

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
现改为:
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
现改为:
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
现改为:“
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
现改为:
股东签名:
月日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拓展阅读

哪些主体可以依法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主体可以依法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就此做出规定的,有关可以召集和提议股东会的机构或者股东,都可以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这些规定分别是公司法第39条、第40条、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等规定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适格股东、监事会或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哪些人员、机构可以在何种情况下提出修正案,符合什么条件的修正案必须提交股东会议,作为股东会议的议题,进入表决程序,比如:公司的股东(无论所持有的股权多少)均有权提出章程修正案,在此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对股东持股时间做出限制,例如:在持股满一年后,才有权提出公司章程修正案等等。这些都属于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事项,规定了就按照做,法律尊重其选择,没有规定,就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而法律又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有些小股东若想提出修正案,结果是大股东不同意,结果就把小股东提出修正案的提案权给否决了,小股东会不会对大股东有意见,以后再遇到需要小股东配合、合作的事项上,小股东很难说不从中作梗。修正案提出权仅仅是给其一个说话、表达意思的权利,能否通过该修正案,还要股东会议按照不同的事项、通过不同的比例表决通过才有效,章程规定了,既是对大股东的约束,也是为了更好的发挥小股东的积极性,更多的事给小股东一个表达意思的机会和权利,体现股东的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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