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导读:申请指派监护人需准备:如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派,提交书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如由人民法院指派,还需提供身份证件及法院出具...
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导读:申请指派监护人需准备:如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派,提交书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如由人民法院指派,还需提供身份证件及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一、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在申请指派监护人时,需要事先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首先,如果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负责指派监护人的情况下,申请人需提交指定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时还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各自的身份信息等相关材料;
其次,倘若由人民法院负责指派监护人的话,申请者除了上述材料之外,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并提交由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作为补充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指定监护人离异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其实可以取得监护权
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这仅仅意味着双方不再具备彼此间的夫妻义务。
然而,监护权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责任和义务,绝非能够因为离婚而摒弃并无需承担的职责。
当事人若对此感到困扰,完全其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成功争夺到对子女的抚养权。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为未满十八周岁以及患有精神疾病等无法自主决定日常事项且具有行为受限的人群,如未成年子女或精神病患者,在其本人身体和财产权益方面,享有监督和保护的权利之一。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有哪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主要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一般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都是指定监护人的,若是当事人不服从指定,也其实可以向法院起诉。一、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材料有哪些?
申请指定监护人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等的亲属关系证明;
2、如果是成年被监护人的,还需要提供成年被监护人无行为能力的证明;
3、为了争取监护权,还需要收集自己具备监护能力的证据;
4、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5、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二、法律规范之中关于指定监护人的规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其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其实我们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其实我们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未成年的父母都死亡后,未成年的外祖父母、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兄姐其实可以担任其监护人,若是此时对监护人的确定存在争议,那么其实可以书写诉状提交给法院,在该诉状之中,需要明确指出希望法院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