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发回重审的法条依据(一审和二审都判败诉,高级法院什么情况会改判,一文讲清再审改判)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的含义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第八条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蓝箭律师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再审发回重审的法条依据拓展阅读
一审和二审都判败诉,高级法院什么情况会改判,一文讲清再审改判
在现实生活中,好多人经历了痛苦的一审、二审,案件的审理时间已经长达一年、二年之久,可是最终下的二审判决,却是自己败诉。心有不甘,还想继续上诉到省里的高级法院,可没奈何,省高院一句话彻底让心凉凉:“我国是二审终审,不能再上诉了”,所以很多案件,经历了县区一级的一审和市一级的二审,就已经得到最后的结论了。那么如果还是不服判决,该怎么办呢?
其实,还有一种途径,叫做再审。虽然不能继续上诉到高级法院,但是可以到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的改判条件比较严格,仔细对照一下,看看你手里的案件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如果符合,果断去申请吧。
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再审改判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改判。再简单用大白话解释一下:
其一,新的证据,必须是一二审终审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是故意隐瞒的没有去收集的证据;
其二,新的证据,必须是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因为不可抗力之前没有收集到的证据;
其三,如果是证据在一审、二审中提交过了,但是法庭没有质证、认定,再次提出来,再审法院觉得对案件的审理有重大影响,可以被视为新的证据;
其四,新的证据一般是四种形式:书证、物证、视听材料或者鉴定结论;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言辞证据,一般不认定为新的证据;
其五,最为重要的,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才能改判,否则估计立案都立不上(再审立案庭会重点审查此点)。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能够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事实、法律关系、承担民事责任这四个方面之一的证据,不够充足的,可以改判;
其二,主要证据不充分包括:关系到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承担分配的关键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伪造、变造或者虚假的;作出裁判是依据另一案件的裁判为标准,另一案件的裁判被认定为错误,那么此裁判也会是错误;就同一事实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
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可以改判,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其一,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本身确有错误;
其二,原判决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法律解释确有错误;
其三,出现类推解释法律;
其四,有特别法的规定,却适用了普通法。特别法就是法律条文中的”但是“;
其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法官却使用自由裁量的;
其六,使用是已经废止或者失效的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
其七,违反了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可以改判,需要说明:
其一,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必须严重到,足以影响正确判决的程度,如果达不到这种程度,不能改判;
其二,一般出现以下行为之一,就构成严重违反程序:
(1)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比如合议庭中的人有的不是法官或者正式任命的陪审员;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比如某位合议庭法官是某当事人的近亲属;
(3)没有依法传唤或通知当事人的,比如没有经过正常的公告程序,缺席审判的;
(4)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遗漏当事人的;
(6)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没公开的;
(7)不属于此法院的管辖范围的;
(8)没让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庭审的;
等等。
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可以改判。这里需要说明:
其一,不是所有贪污受贿行为,都需要改判或者再审,必须是和本案有牵连关系,即因为本案而贪污受贿的;
其二,因为贪污受贿,而改变了案件的裁决的。
一二审案件的改判,有着严格的执行标准,省高院依照法条规定,可以在原判决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省高院一般更倾向于选择发回重审,尤其是一些证据没有审清楚或者案件的审理程序上有重大瑕疵的案件。他们一般是如此考量:
其一,如果直接改判,则相当于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机会,因为再审改判的案件,法律规定,是不能上诉的;
其二,发回重审,有助于让原审自己发现并改正错误;
其三,发回重审的案件,还可以继续走一审二审程序,虽然麻烦一点,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再次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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