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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律师收费是什么(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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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律师收费是什么(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律师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 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单。委托人也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在合同中约定律师服务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比例以及违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收费标准后愿意协商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实行协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协议,明确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费标准并经确认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等。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及收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争议标的、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可以协商选择采用费用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双方协商一致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 因律师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审验。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律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 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 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 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费率为 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案件的收费规定。

七、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律师服务费的,律师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十、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自治区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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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律师收费是什么(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编者按:

物业收费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近日,南宁一些小区的业主向南国早报反映称,他们所在小区的物业收费名目繁多,疑为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一家一户不多,但算起来就是大数。这些隐蔽的物业收费,往往藏在物业服务合同里,如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等,不交就不能收房;有的疑为重复收取,如电梯费、电梯维护费、电梯电费等;有的小区则将物业费与水电费等捆绑收取。其中,哪些是合法合理的、哪些是违规的?主管部门怎么看?

南国早报客户端推出“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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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五象大道龙岗路口旁的滨江幸福小区2017年交房,广西建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业主们收取了每户300元的“水电预付金”;位于长堽路五里的一个小区2020年11月交房时,物业收取了每户业主1000元的“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在南宁的很多小区,业主入住之前跟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就包括了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等收费项目。

近日,南宁天海苑小区的一名业主反映说,她6年前收房入住时,小区已是一户一表,但是,每家每户都被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200元的水电周转金,现在她想退回这笔费用,却被告知“卖房了才能退”。她质疑:“如果我一直不卖房,难道这笔钱就归物业所有了吗?”

最新广西律师收费是什么(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天海苑小区业主收房时都被要求交“水电周转金”。受访者供图

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在《天海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看到,广西海韵之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业主约定,“乙方交房时一次性缴纳水电周转金200元/户(用于本物业内甲方代垫公摊水电费的周转)”。

4月21日,天海苑小区的物业公司告诉记者,该公司确实收取了该小区业主每户200元的水电周转金,因为小区的水费以及水电公摊费、二次供水加压费由物业代为收取,这中间有时间差,水电周转金就是用来周转这些费用的。如果业主把房子卖了,那可以持交费的原始票据来申请退费,找不到原始票据的话,也可以由财务翻查底单,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退还。

最新广西律师收费是什么(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天海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业主收房时要交“水电周转金”。受访者供图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捆绑收费以及收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外的费用。那么,哪些物业收费项目有法律依据?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电梯运行费、消防设施运行费、出入证(卡)制作工本费、二次供水加压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对相关费用的收取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收取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等“霸王条款”,业主纵有不满,但不签就拿不到房门钥匙。对此,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表示,如业主对合同条款内容有疑义,应在签订合同前提出,如对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有疑义,建议合同双方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最新广西律师收费是什么(卖房了才能退水电周转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暗藏“霸王收费”丨关注隐蔽的物业收费①)

滨江幸福小区的业主被要求交“水电预付金”。受访者供图

对于水电周转金、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退回难问题,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科有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等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具体收取与退回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

对于水电周转金,广西桂新律师事务所李见国律师表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接受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相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额外手续费等费用。对于装修押金、公共区域维护保证金,李见国律师认为,这些费用的收取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业主不愿意,物业无权对此收费。那些交纳保证金才发给装修公司入场证的物业公司,违背了业主作为消费者自由消费的原则,属于违规行为。但是,双方可通过协商找到平衡点,签订双方自愿履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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