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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50块判多久(白宝山的案件回顾)

在一审判决中,男子被判死缓,后来男子不服,就又上诉了,最后在二审的时候,依旧维持了一审的原判。这名男子因为钱不够,想要赊账,但是失足并不同意赊账,于是一直不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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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50块判多久(白宝山的案件回顾)

抢劫50块判多久

在一审判决中,男子被判死缓,后来男子不服,就又上诉了,最后在二审的时候,依旧维持了一审的原判。这名男子因为钱不够,想要赊账,但是失足并不同意赊账,于是一直不让男子离开,谁想到男子居然将失足女勒死了,并且还拿走了失足女的财物。

男子嫖娼,钱不够要赊账

冯某来到了一个发廊,这里有其他的服务,于是冯某就和于某谈好了价钱,然后两个人就发生了不可描述的事情,事情结束以后,冯某说自己的身上就只有50块钱,可是和最初谈好的钱差了很多。于是冯某就把身份证拿出来了,说要把身份证押在这里,第二天的时候再把钱拿过来。

当时于某拿着冯某的身份证,并没有让冯某离开,然后还打电话给自己的丈夫朱某,然朱某赶紧过来。为了不让冯某离开,于某就拿着铁锤堵着房门,不让冯某离开。冯某选择把铁锤夺了下来,然后于某又拿了一个铲子堵住了方某。冯某这个时候又选择将于某的铲子给夺了下来。看到这种情况,于某一直抓着冯某不放手,后来冯某就掐住了于某的脖子。

在这个期间,于某一直反抗,这时冯某就随手拿起了电风扇的。电线就这样缠住了于某的脖子,然后将于某勒死了。后来冯某拿走了于某的手机,然后又把于某身上的九百多元钱也一起拿走了,就赶紧离开了现场。后来冯某被抓获了,法院对冯某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冯某死缓

这件事情冯某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当时冯某掐住了于某的脖子,然后还抓着于某的头往墙上撞,并且用电线在于某的脖子上打上了死结。在审理的过程当中,冯某一直在辩解说自己是过失杀人。冯某认为于某一直拿着工具堵着门不让他离开,所以他才会进行反抗,在这个过程当中他是属于正当防卫。

而事实上于某虽然堵着门口不让他离开,但是他对于冯某并没有做出伤害的行为,所以根本冯某是购物成正当防卫的。后来经过事实的审理之后,冯某在整个过程中是彻底的下了死手,所以也不存在过失杀人。冯某将人杀死之后,又拿走了于某的钱财,也同时犯了盗窃罪。

后来经过一审判决,因冯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并且还有盗窃罪,所以冯某被判处了死缓,并且处罚1000元。对于这样的判决,冯某并不服气,于是就提起了上诉,后来经过二审之后,宣布维持一审的原判。对于这样的结果,很多人觉得是大快人心的。毕竟伤害别人的性命,是绝对不能够被原谅的。

白宝山的案件回顾

1982年12月,白与张某在居民区盗窃晾晒衣服2件,价值10元。

1982年12月16日,入室盗窃凤凰牌自行车1辆,价值110元。

1983年,26岁

1983年1月21日,白与张某连续撬锁3起,盗窃天鹅牌坤表1块,旧皮夹克1件,真丝被面2块,尼龙双人蚊帐1顶,尼龙自动伞1把,女式高跟鞋等共70余件,价值500元。

1983年3月8日被逮捕。

1983年9月9日,因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1985年,28岁

在狱中被揭发出犯有余罪,包括:

一、1982年12月17日夜,在古城前街某号院内,偷玉米3书包,被事主发现,追至门外。白用木棍猛击事主头部,致使颅骨线形骨折,头皮裂伤,缝合9针。

二、1982年底,白伙同石某,在石景山综合修配二厂一车间,盗窃手推车外胎170条,车轱辘两个,价值3150元,运出销赃,得款2855元。

三、1982年8月8日,白伙同石某,偷盗牡丹牌12英寸黑白电视机1台。

四、1983年1至3月,白伙同石某等,偷盗工厂仓库内管件,阀门160件,价值1900元,偷盗圆木1根,销赃得款500元。

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判白宝山抢劫罪5年,盗窃罪7年,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与前盗窃罪4年合并(自1983年3月8日起,至1997年3月7日止)。这次加判对白宝山刺激极大,对社会产生了巨大的仇恨。

1991年,34岁

被遣送到新疆石河子新安监狱服刑,成为一名“零星犯”,分配在监狱的草场内放牧,有自由和时间可以和狱友交流。努力学习武器知识,有时还将跑进监狱领地的羊扣押,要求牧民用弹药交换。

1993年,36岁

年初,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即石河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

9月,诱骗一名狱友李宝玉帮其扣钱,用铁榔头将其砸死,将尸体埋在山上事先挖好的坑内。事后对狱方说此人失踪。白宝山成为最大嫌疑人,但狱方没有找到证据及死者尸体,此事不了了之。狱方在牛棚顶棚上搜出白宝山藏的95发步枪及手枪子弹,白仅对此事做了交代。

1994年,37岁

1994年3月20日深夜,用铁榔头将熟睡的同宿舍的狱友傅克军砸死,同样埋入事先准备好的坑内,然后烧掉染血的死者的被子、褥子、枕头。

1994年3月22日,警方开始调查嫌疑巨大的白宝山,并且有人报告看见白在清晨烧被褥。白在接受狱方调查时一直拒不承认,狱方始终没有寻找到死者尸体,无法确认他已经死亡,又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法给白宝山定罪。白宝山被单独关押了125天,写过保证书后,继续回去放牛。

直至白宝山伏法后,根据白的交代,两名北京调犯的尸体才被挖出,其中一具距牛棚墙壁不到半米。

1996年,39岁

1996年3月7日,如期提前一年获得释放。 1996年3月12日,回到北京,并带回要挟牧民得来的3包步枪子弹(75发)和50发手枪子弹。回到北京后,向派出所警察申请办理户口受阻,对警察产生仇恨。

批发了剃须刀在西单、香山、八大处等地摆摊销售,成本100多块钱,总是被城管惩罚、没收,再次受到刺激。

由于十几年来固执地认为自己的量刑过重,又迫切地想给孩子们挣大钱,再加上警察不给办户口、做小生意受到屈辱等事,使白宝山走上了通过暴力犯罪疯狂报复社会的不归路。

1996年3月31日,21:40,北京市石景山高井热电厂,用铁棍砸伤一名值勤的武警战士,抢走无子弹的“五六”式半自动步枪一把。

1996年4月7日,23:15,北京市西山八大处附近的装甲兵司令部,向一哨兵连开两枪,未抢到枪或子弹,受伤的哨兵抢救及时脱离危险。

1996年4月8日,0:15,距上一次作案仅一小时,乘坐一辆宝石蓝色无运营证的出租面包车,在高科技园区实兴大厦附近遭遇正在巡逻的石景山公安分局防暴大队的6名巡警,双方发生枪战,白宝山击伤4名巡警后逃窜。

1996年4月22日,1:45,北京市丰台区八一射击场,两枪打死哨兵一名,由于哨兵只背着空枪套,没有抢到武器。

结识同岁的、四川来北京做小生意的已婚女子谢某,两人同居。

1996年7月,来到老家河北省徐水县,侦查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师高炮团弹药库附近的人员、地理情况。当天返回北京。

1996年7月24日,徐水,将武器埋藏到兵营附近的一家水泥管厂与果园的交汇处。事毕返回北京。

两天后(7月26日),第三次来到徐水,7月27日凌晨1时,枪击三名哨兵,两死一伤,抢走81-1自动步枪一支。逃窜后将武器掩埋在铁道边一个小砖窑边。返回北京。

1996年8月初,与谢某一同回到谢某的四川老家,找人买枪,无果而返。

1996年9月初,与谢某一同到徐水取走“81-1”式自动步枪及全部子弹,将另一把“五六”式步枪重新掩埋好。

1996年12月16日,12:20,德胜门烟市,蒙面枪杀一名女摊主,抢得65170元,并击伤街上的3名男子。逃窜至附近一个垃圾场,把钱、枪、抢来的包分别掩埋在垃圾场的几个角落,从容地骑车到附近市场为其情妇批发了一些袜子,然后回家。

1996年12月18日,带其情妇谢某取钱及枪。

自1983年入狱到1996年,白宝山共作案8起,杀5人,伤9人。 1997年,40岁

春节后,白宝山与情妇谢某踏上罪恶的新疆之旅。来到石河子市147团,找到原来的狱友、盗窃犯吴子明,白宝山提出“一起做事”,吴子明马上辞去警卫工作,开始跟随白一同作案。

1997年6月5日,白与吴坐班车来到奎屯市。目标是抢劫军用枪支。22点,两人摸入奎屯驻军军事培训中心。未来得及抢枪便被一战士发现,两人逃跑。两人放弃继续作案,连夜徒步返回石河子市。路遇警察的盘查,白掏出枪,警察逃跑。白放了一枪,然后与同伙逃跑。无人伤亡。

1997年6月6日,两人在荒无人烟的大戈壁中连续步行了20多个小时后,从141团场乘坐班车返回石河子市147团场住地。

1997年7月5日,白与吴来到曾经服刑的新安监狱附近的141团场军械库,18点,撬门进入无人看守的空库房,没有发现武器。无人伤亡,击毙库房看门的狗两只。

1997年7月6日,凌晨4时,白与吴连夜返回途中枪杀一名偶遇的走夜路的人。

1997年7月29日,距147团场15公里处,为抢摩托车,枪杀一名农民,埋在附近的土丘中,尸体一直未被发现,直至白宝山被抓后指认。

1997年8月8日,凌晨,白与吴闯入距147团50公里的149团场一营警务区警长姜某的宿舍,枪杀姜某及治安员时某,拿走姜某的“五四”式手枪,迅速驾摩托车离开。

两人向着即将轰动全国的特大抢劫杀人案的作案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进发。

1997年8月14日,两人到乌鲁木齐边疆宾馆踩点,并在附近的新疆大学校园内预先挖好埋枪埋钱的土坑。当晚返回石河子147团场。

1997年8月18日,两人携带武器来到边疆宾馆,当天已经接近收市,两人决定今天不动手,把枪藏到新疆大学内的坑中,住进附近的铁路医院招待所。

1997年8月19日,早晨,在边疆宾馆入口处抢劫现金人民币约140万元,打死7人,伤5人。将钱、作案时穿的衣服、枪埋好。逃窜回到石河子147团场。作案后,吴经常催促与白一起取钱,白动了杀掉吴的心思。

1997年8月22日,两人冒险到警察严密排查的乌鲁木齐,从掩埋处取出手枪一支,返回住地。白宝山提出取钱后从乌市直接回北京。

1997年8月23日,白宝山提出离开新疆前到天池玩儿一趟。吴产生怀疑,偷偷将白与其情妇谢某的家庭住址写下来交给弟弟吴子兵。

1997年8月26日,在天池大锅底处,白把同伙吴子明枪杀,又用铁锤猛砸其头部,然后将其焚尸。

1997年8月27日,白与谢从天池回到乌鲁木齐。

1997年8月28日,清晨,白与谢来到新疆大学将钱挖出。将140万现金藏入事先买的两件军用马甲中,两人一人穿一件,当天乘火车离开乌鲁木齐。

1997年8月31日,两人到达北京西客站,回到位于北辛安的家,白给谢11万,并允许谢拿钱回四川老家看望家人。白宝山给母亲1万元钱,说是在新疆做生意赚的,母亲分文未动,塞入一只粉红色袜子中,于白宝山被抓捕后原封不动地交给警察。

1997年9月2日,谢某乘飞机离开北京飞往老家——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白送走谢后旋即后悔。其实白早有除掉谢某之心,甚至在石景山附近暗挖好了尸坑,并几次试图激怒谢某,但都被谢的百依百顺弄得下不了手。

与此同时,公安干警出动大量警力,逐步走访排查,确定白宝山与谢某有重大嫌疑。

1997年9月5日,新疆方面以石河子刑警大队的名义给北京市公安局发一封明传电报,通报白宝山与模拟画像中的犯罪嫌疑人之一相像,请协查。当天19点,刑警大队和派出所民警一行4人来到模式口白宝山母亲家,对开门的白宝山说户口批下来了,要带其去派出所办一下手续。白的第一反应是被谢某出卖,马上决定拼死顽抗,冷静地说要进屋拿件衣服,实际是想进屋拿枪,但母亲突然走出来,问其发生了什么事,白迅速放弃了顽固抵抗的念头,顺从地跟随警察离开。 至此,罪大恶极的、1996暨1997全国一号案件主犯白宝山终于落网。

1997年9月5日,夜,警方连夜提审白宝山。

1997年9月6日,在老家4天便风光地花掉3万多元的谢,被公安局带走审讯。

1997年9月9日,谢被押解到北京。

1997年12月3日,白与谢被押往乌鲁木齐。

1998年,41岁

1998年3月3日,上午10时,白、谢持枪抢劫杀人案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正式开庭。白、谢在庭上对于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审判长对白宝山在北京、河北、新疆所犯15案逐一进行了法庭调查。白宝山犯有杀人罪,抢劫枪支罪,抢劫公民财产罪,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危害特别巨大,依法判处白宝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谢某犯有抢劫罪、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白宝山的大弟免于刑事起诉,无罪释放。 1998年4月,白宝山被执行枪决。

黄顺保落网始末:从偷鸡摸狗到连环杀害,变态人格,德法不容,结果怎样?

1988年5月底凌晨三点左右,刚刚出狱不久的黄顺保埋伏在路边,心里本想打劫过路的菜农,却意外碰到了一名30岁左右从扬子州庙后村往南昌方向驶去的女子。

此时的黄顺保心中暗喜,决定抢劫这个更容易下手的女子。

于是他趁着夜色从路边跳出来,手持一块砖头猛拍女子的头部,直至女子昏死在地。黄顺保见女子昏死在地,便将其先拖到赣江边的沙地上,自己折返去将自行车推下去。

但此时女子已经醒了,黄顺保便立刻压到女子身上,把其头部紧紧按到地里,女子虽奋力挣扎但是耐不住黄顺保的暴力手段,最后女子一动不动。黄顺保立刻在女子身上一顿乱翻,摸索财物。最后黄顺保在女子身上找到100多元现金。

此刻的黄顺保慌张与变态欲望交加,在变态欲望的支持下,他扒光了女子的衣服进行猥亵。

等到黄顺保尽兴之后,便慌忙地想着怎么处理这个女子。他看着夜色中波涛滚滚的赣江,于是心生一计,他最后将这个生死不明的女子扔下了赣江。这是黄顺保犯下的第一宗命案。

欲望是永无止境的,第一次杀人以后,黄顺保仿佛尝到了抢劫杀人给他带来的快感。犯罪就如吸食了毒品难以戒掉,最终发展成为一发不可收拾的局面。

1988年5月到1999年11月在这两年不到的时间里,黄顺保就在南昌附近奸杀了无辜的女性13人,其中包括17岁的保姆,哺乳期的目前,从事特殊职业的女子,女司机等等。

丧尽天良的黄顺保一次又一次的逃脱了警方的追捕,在一次又一次的犯罪中他心中的变态种子得到了一次又一次浇灌。

2002年5月底的一天在警方的追捕下,黄顺保正准备到萍乡去躲藏。当天下午6点钟左右,黄顺保在宜春某车站等车,当他看到同站台等车的女子,邪念再一次涌上心头。

黄顺保接近女子,并与其热情的交谈,女子的戒备心有所放下,黄顺保见此状便强行拉着女子到旁边的一家餐馆吃饭。饭后得知两人同路后,黄顺保便打了一辆三轮车,主动邀请女子同行。此时女子已经相信了这个所谓的老乡。

三轮车在雨中行驶了一个小时后,黄顺保看到天色渐晚,路边树木阴沉觉得作案的时机到了。黄顺保借口停车找人,便叫三轮车走了。女子并不知道此时自己正在处于死的边缘。

二人下车后,黄顺保假装离开,一会又假装找人回来。夜色深沉,黄顺保终于按捺不住自己邪恶的欲望了。他从包里拿出一把尖刀,威胁女子走到旁边漆黑昏暗的树林中。黄顺保立刻对女子进行全身搜查,将找到的50元钱和扯下女子的耳环收入囊中。

随后,黄顺保对该女子进行施暴,扯下女子的衣服并从背后用衣服紧紧勒住女子的脖子,直至女子没有了呼吸。最后,进行没有人道的侵害。等到他觉得满足之后便用树叶对作案现场进行掩盖。并返回了宜春。

2002年7月左右,黄顺保在萍乡火车站再次犯案,与从事特殊职业的受害者发生关系后将其用床单活活勒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到头终有报,不是不报而是时候未到。

2007年7月17日 晚上宜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黄顺保在城南**院被捕归案,警方缴获了一把长刀。18日晚,黄顺保被南昌市公安局押解回南昌。一代*魔最终无法逃脱法网,被缉拿归案。

黄顺保从偷鸡摸狗到连环奸杀,一步一步走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人性本该是善良的,但在邪恶欲望的加持下最终会害人害己。这个世界上没有法外之地,没有法外之人。任何害人的行为最终都逃不掉法律的制裁。

朋友偷了别人一万块钱,判刑会判多久

依照《刑法》现有的规定,数额较大的要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要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16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扩展资料:

量刑幅度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⑵盗窃金融机构的;

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⑷累犯;

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盗窃罪

案件回顾:锦州特大抢劫团伙犯案37起,致18人死亡,后来怎样?

“锦州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是建国以来锦州市发生的最大一宗刑事案件,该团伙横跨5省15市县疯狂作案121起,抢得现金及赃物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共计造成18名受害人死亡,另有13名受害人重伤与致残。

更值得一提的是,这121起大案,其中100多起作案时间竟在一年之内。换句话说,在这一年之内,他们平均每周都会做下3-4起案子。一度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及严重的恐慌。

这类罪大恶极、穷凶极恶的罪犯一旦落网,结局可想而知,唯有执行死刑方能慰藉受害者的灵魂,方能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目前,主犯王福仁及几名同案犯均已被执行枪决。

(一)同案犯醉酒后吹牛暴露身份

2000年3月,在太和区大薛乡五三里某饭店大厅内电视机上,辽宁电视台正在播放“沈阳3·8大案”,一名醉鬼似乎心有不服,突然脱口而出“咱们做的案比他们做的大”!

警方了解到,这个口出狂言的醉汉叫代翔跃,是大薛乡本地人,民警随后对其展开摸底调查,并在一家歌厅内将其抓获。经审讯,代翔跃对其伙同王福仁、高玉臣等人持枪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等7名同伙。

专案组民警连续多日开展工作,至5月20日,基本掌握了嫌犯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杨光、吴士奎、史正义的活动轨迹,几人均住在太和区五三里二委。接下来便是抓捕工作。

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分为7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先后将高玉臣、吴士奎、史正义等嫌疑人抓捕归案。落网后,几人又陆续交代出十余起犯罪事实。

综合这几名嫌犯的供述,专案组得知,王福仁是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该团伙跨越5省15市县,抢劫作案超过百起,共计造成16人死亡,且16名受害人死亡均跟主犯王福仁有直接关联。

不过非常遗憾,在这次抓捕过程中,王福仁未能被抓捕归案。

(二)潜逃途中再犯命案,主犯王福仁落网

其他同案犯落网后,王福仁开始了漫长的潜逃过程。那段时间,他犹如惊弓之鸟到处乱窜,没钱了就疯狂作案。

5月30日,王福仁逃窜途中,在阜新抢劫一出租车司机,还好出租车司机比较机敏,跳车逃跑才死里逃生。同日,王福仁又伙同另一人冲进一家加油站内,先后杀死两人,捅伤一人,并抢走现金3000元继续潜逃。

6月-7月,王福仁在凌源、河北等地多次作案,专案组通过其作案路径判断,他很可能会沿101国道进京。

8月4日,王福仁在北京预谋抢劫一出租车司机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协勤人员发现,双方发生枪战,一名协勤人员被其射伤。王福仁于当天被抓捕归案。

8月6日,嫌犯王福仁被押回锦州接受调查,警方历时4个多月,基本理清了王福仁及其团伙犯下的121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2001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正式向市检察院移送了审查起诉。

4月26日,该案一审在辽宁省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庭当庭判处主犯王福仁死刑立即执行,另有5名同伙获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的忏悔“愿我的死能唤起别人的警醒”!

一审判决后,王福仁反而坦然了,面对媒体的采访,他滔滔不绝说了很久……

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小时候非常调皮,不爱学习,勉强读书到初中毕业,又因找不到正当工作,跑去盗窃被判了七年。

经历了七年的劳改,出狱后,他决定重新做人,……结婚生子,跟妻子经营了一家饭店,每年的收入能达到两万余元。他原本想就这样平平淡淡地过完余生。只可惜事与愿违。

王福仁的感情线并不顺利,在他眼里,妻子很好攀比,爱慕虚荣,结婚后两人争吵不断。妻子常常拿他跟别的大款比较,“称人家怎么怎么风光,花钱如何如何潇洒”,骂他不是爷们,还称离开他能干大事业。

夫妻矛盾日益激化,王福仁于是破罐子破摔,只要心情烦闷就跑去赌博耍钱。最终导致夫妻俩感情彻底破碎,于1998年跟妻子离婚。房子、饭店、孩子都归妻子所有,只给了他9000块。

离婚后,王福仁感觉什么都没有了。40多岁的年纪,找对象也没什么意义,每个月工资仅600块,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还要被社会上的人瞧不起。日子完全没了奔头。

正是在这样的状态下,王福仁脑海里总是胡思乱想,越想越不甘心。他觉得“既然来世上一回,什么福都要享受到!”不过靠正途赚钱不可能了,于是萌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抢劫!

王福仁认为,专门抢大干部、大老板,来点块钱,一年抢个几十万,享受点靠正常干活无法享到的福,彻彻底底地活出个人样来。

有了这个想法后,他找到朋友修宝昌说了此事,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大干一场。

两人在几天内将王福仁离婚所得的9000元挥霍一空。口袋空了以后,便开始密谋进行抢劫,哪知一发不可收拾,组织越来越庞大,作案速度越来越快,手段越来越残忍,再也收不了手……

王福仁表示,原本只想来点快钱潇洒一下、享几天福,结果却并不如他所想,在这些日子里,他没有一天不是提心吊胆的,每天吃不好,睡不好,从来没安生过。抢来的手机也不敢用,也不敢住旅店,时刻害怕身份暴露,连一天福也没享到。

他说:

当印着自己照片的通缉令贴满你能去的任何地方时,我感觉整个社会都是透明的,你无法躲藏。我早就知道,我们生存的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只要你干一件违法的事,手铐迟早有一天会戴在你手上。

他表示,被抓的那一刻,心里面更坦然了,提心吊胆的日子终于结束了。被宣判死刑的那一刻,内心的平静是他这几年从来不曾拥有的。他知道这天迟早会来,而这天终于来了……

他把自己的结局理解为“罪有应得”,把自己的犯罪行为理解为“自私”与“任性”。在他眼里,团队里所有人都是游手好闲、不劳而获,都非常自私,作案时从来没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考虑过受害人也有家人。所以他认为,不仅仅是他自己,其他几名被执行死刑的同案犯都是“罪有应得”。

同时,王福仁还表示,他根本无法面对自己儿子,只希望儿子不要认他,希望前妻能好好教导儿子,必须从小养成好的习惯,教导他不要有自私、任性的不良品质。

最后,他告诫道:

做人还是别贪小便宜,远离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只有这样,你就会远离犯罪。

结语:

不得不说,王福仁人生最后一刻的忏悔非常深刻,道出了一个罪犯在潜逃生涯的最常见状态。

很多人认为,只要靠不法手段短期内搞一笔钱,就来得及享受富庶的生活。殊不知,现实与想象压根是两码事,当你踏上犯罪的那一刻开始,你已经被提心吊胆与坐卧不安彻底包围,根本就来不及享受。

偷4000多块钱判刑多久

法律分析:盗窃4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抢劫50块判多久(白宝山的案件回顾)

好了,今天关于“抢劫50块判多久”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抢劫50块判多久”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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