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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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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

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是禁毒宣传教育。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

青少年拒毒防毒要做到“九不”,具体如下:

1、不听人蛊惑,不受人引诱。对一些鼓吹吸毒有什么“好处”的话,要加以抵制,不可轻信,要学会看清花言巧语背后的诱饵,谨防上当;

2、不要与吸毒、贩毒者为伍。交友应慎重,尤其是明知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切不可哥们义气,交往成友。遇到亲友吸毒时,应劝其戒毒,劝说无效时应尽快离开他们,并向公安机关举报;

3、不要接近吸毒场所。因为在吸毒场所停留,你已经不知不觉地在吸毒,多停留一分钟,染上毒瘾的危险性也就增加十分;

4、不要放任好奇心,也不要自信逞强。吸毒极易成瘾,如果以身试毒,一试便无力自拔,势必付出惨痛的代价;

5、不要接受与毒品有染的人送的香烟和饮品。这是因为毒品常常是掺和在香烟中的,接受了这种香烟往往是接受了毒品,而含***的香烟三根就可以令你上瘾。另外,在娱乐场所,切不可接受陌生人送的饮料、水及药片,很多毒品是无色无味的;

6、不要因为遇到不顺心的事情而听信谣言,以为吸毒可以消愁解闷。要勇敢、坦然地面对失学、失业、失恋等人生挫折,绝不能用毒品麻醉自己;

7、不要有炫耀、爱慕虚荣的心理,以为有钱才吸得起毒。吸毒不仅是一种愚昧的可耻行为,而且是一种应受惩罚的违法行为;

8、不要盲目模仿吸毒者,也不要崇拜吸毒的“偶像”;

9、不要养成吸烟的坏习惯。须知青少年吸烟者最容易被毒贩俘虏。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中华人民禁毒法第13条规定是什么

您好,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防御和惩治毒品违法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如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我国禁毒法第13条规定的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禁毒法》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13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1、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或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3、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4、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5、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规定什么和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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