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血犯什么罪,卖血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当献血成了贩血,你的血值多少钱?)
倒卖血犯什么罪,卖血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倒卖血犯非法组织卖血罪。量刑: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

倒卖血犯什么罪,卖血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倒卖血犯非法组织卖血罪。
量刑: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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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献血成了贩血,你的血值多少钱?
▌来源 读懂案例
血市秘密
《许三观卖血记》这部小说,从许三观二十岁左右开始到六十岁左右结束,前后大概四十年,他经历了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和大炼钢、饥荒、文化大革命。
历史的背景,生活的逼迫,让许三观靠卖血成了亲,又靠卖血来支撑家庭一次次渡过难关。
许三观的一生一共卖了11次血,都是找“血头”卖血换钱。
也正是这部小说,让我们知道了一个词——“血头”。
在地下血市,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犯罪团伙,就叫做“血头”。而卖血者则叫做“血人”。
通过搜索中国文书裁判网,2013年来,共有249起非法组织卖血的案例,其中发生在上海市的非法组织卖血案例高达179例。
可见,血荒最严重的地方,非法买卖血液犯罪也高发,也就有“血头”生存的空间。
这已经是半公开的秘密。
通过梳理发现,“血头”有两个重要的生财之道:
一个是以“互助献血”的名义,组织卖血者献血取得互助献血单,然后低价买入,高价卖给有需要血液的患者,从中抽头渔利。
另一个是向完不成献血指标的单位取得无偿献血指标,由单位提供献血营养费,然后组织他人卖血,从中赚取差价。
互助献血?!
由于医院临床用血经常性处于紧张状态,多数患者通常难以在有限时间内找到适合的亲友进行献血,使得病人往往主动寻找卖血团伙买血,买血成为病人及其家属获得手术用血最为便利的途径。
在非法买卖血液的利益链上,组织卖血的犯罪团伙钻营“互助献血”的漏洞。
患者,通过血头买血续命。
血人,通过血头卖血赚钱。
案例A
2017年上半年以来,被告人吴某通过在人民医院散发互助献血卡片及微信群发布互助献血信息的方式,先后3次组织吴某保等4人向他人卖血,并从中非法获利累计人民币2900元。具体犯罪事实有:
1、3月27日,组织吴某保、潘某向病人陈某平卖血各1次,从陈某平家属处收取费用人民币2200元及血站现金补贴人民币100元、充值卡补贴100元,后向吴某保、潘某各支付费用人民币450元。
2、7月18日、7月25日,先后组织蒋某、刘某向病人薛某卖血各1次,从薛某家属处收取费用人民币2000元及血站现金补贴人民币50元、充值卡补贴100元,后分别向蒋某、刘某支付费用人民币400元、350元。(来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2150号)
案例B
201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钱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充当“血头”,分别伙同被告人钱某乙、石某、何某甲、胡某乙、徐某甲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各大医院散发印制“互助献血”信息的广告卡片,招揽需要用血的患者。
后由被告人尹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等人通过网络发布信息,以支付营养费的名义招募并组织社会不特定人员在血液中心等地献血,并取得互助献血单。
嗣后,钱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等人从被告人尹某、胡某甲、胡某乙、张某丙等人处收购互助献血单,再以高价出售给需要用血的患者,从中牟取暴利。(来源: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下刑初字第00408号)
案例C
被告人梁某全自2014年开始通过在公共场所、网络工具发布卖血信息从事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梁某全曾组织他人向梁某真、廖某、陈某玲、麦某基等病人卖血,从中获利。其每次都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需要输血的病人家属主动联系等方式,取得医院出具的互助献血申请表,然后非法组织他人到血库献血,取得用血申请表后,以1600元至2000元的价格将用血申请表卖给病人家属,其从中获利200元至500元不等。
被告人姚某林自2014年开始,经梁某全发展参与从事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曾组织他人向梁某珍、范某豪等9名病人卖血,每次从中获利200-300元不等。(来源: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902刑初78号)
这“互助献血”能够非法买卖血液成功,得益于医院及献血站对献血人与用血人之间的关系不进行实质审查,用血病人只需在医院《互助献血单》上填写用血者及献血者(即卖血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卖血者便可拿该单据到献血站进行献血,使得卖血行为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成功献血并借此获利。
这一漏洞,医院医生、采血站、甚至患者,都知情。
由于非法买卖血液行为严重泛滥,国家卫计委自2018年3月31日起全国全面取消“互助献血”。
血头的“互助献血”生财之道,已经行不通了。
但是这一刀切的全面取消“互助献血”,对于需要大量临床用血的血液病患者而言,意味着即使是至亲也无法定向给患者提供血液。
献血指标?!
我国实行的是无偿献血制度,但在不少城市,因为仅靠倡导的无偿献血,难以满足临床上的应用,所以,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只好给辖区各单位下达计划献血指标,由各单位组织人员“无偿献血”。而有献血指标又无法完成任务的单位,就找到血头帮忙雇人献血,给予一定的报酬。
案例D
2015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化名“李英”主动联系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大陆村卫生干部蒋某某,自称能够帮助蒋某某完成当年度献血指标,且二人约定,徐某某每完成一个献血指标即可获得人民币900—1000元的献血营养补助款。后徐某某联系被告人曹某某,二人在未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商定共同组织他人卖血,并由曹某某指使被告人苗某某、代某等人以“献血400毫升可得500元”的信息招募卖血人员。
同年8月4日,苗某某根据曹某某的安排,在南京市火车站带领其与代某等人招募的王某、危某某、马海松、刘中奇等28名卖血人员从南京市乘坐火车到达苏州市,并在苏州市与曹某某要求他人招募的另20余名卖血人员汇合。
8月5日凌晨,曹某某雇佣一辆大巴车将上述两批卖血人员共计52人自苏州市运送至嘉定区外冈镇中泉路XXX号外冈社区文化中心进行体检献血,最终危某某、丁某某、王某等42人通过体检并献血成功(其中,37人每人献血400毫升,5人每人献血200毫升)。事后徐某某从蒋某某处得到献血营养补助款人民币73500元,参与卖血的人员自曹某某处得款共计10000余元,剩余钱款由徐某某、曹某某、代某、苗某某等人分赃。(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303号)
案例E
2013年9月,被告人黄某在武威武南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站长期间,为完成公司下达的血浆采集任务,以介绍初次献血者每人每次50元的介绍费为诱惑,授意被告人张某寻找献血者。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先后强迫李某等4人多次到武南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献血。此后,李某等4人为从中得到好处,给被告人张某介绍其他未成年献血者,并伙同张某采取殴打、言语威胁、看管等方式多次强迫陈某等8名未成年人和陆某、徐某2名成年人多次到武南兰生单采血浆有限责任公司献血。
法律规定
1、《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 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 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 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 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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