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失恋深夜买醉,发朋友圈求安慰却遭男子性侵,发生了什么?(男子睡妻子闺蜜当场被捉,误把妻子闺蜜当妻子睡是否违法?)
女子小刘因为失恋独自一人在酒吧买醉,喝醉后发了一条朋友圈来倾诉自己当前抑郁的情绪,没想到被男同事张某看到了,并且主动过来对小刘进行劝解让她放下过去。然而正以为她...
对于河南女子与闺蜜换男友玩,下药轮流发生关系,事后男子起诉强奸的话题,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供相关的资讯和建议。
女子失恋深夜买醉,发朋友圈求安慰却遭男子性侵,发生了什么?
女子小刘因为失恋独自一人在酒吧买醉,喝醉后发了一条朋友圈来倾诉自己当前抑郁的情绪,没想到被男同事张某看到了,并且主动过来对小刘进行劝解让她放下过去。然而正以为她遇到“热心同事”的帮助,没有想到的是张某在趁着小刘醉酒,毫无意识的情况下强行与她发生关系,被当地警方抓获。
女子醉酒发朋友圈,引来同事不轨遭到性侵根据小刘自己回忆说:当时是因为自己与男友分手后情绪不好,所以在深夜独自一人前往酒吧喝酒,在意识模糊的情况下,发了一条自己一个人在酒吧喝闷酒的朋友圈,很快就让张某注意到了,并且前来找自己说话。这两人交谈的过程当中,在酒精的作用下,小刘的意识慢慢的迷糊,最终,张某趁着小刘毫无反抗之力,将其搀扶到了酒吧的卫生间,做出不法行为!最后还将其带入到辖区内的一家宾馆内休息。
到了第二天上午的时候,酒醒过来的小刘发现自己衣衫不整,并且伴随着有疼痛感,所以怀疑在前一晚张某对自己进行了侵犯,遂报警。警方锁定嫌疑人张某之后对其进行了刑事传唤,最终经过审讯,张某也对自己所做的不法行为供认不讳。
张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想不到一个朋友圈招来了一条色狼,而且还是自己的同事,刘女士的生活肯定会受到严重影响。说回刘女士,也许她知道“捡尸”的社会想象,因此开始并没有喝醉,也许就是单纯借酒消愁。而且人们意识里发朋友圈,看到的都是好友,最起码是认识的人,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问题。但令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在一个公司上班平时交集甚多的同事会祸害自己。
男子睡妻子闺蜜当场被捉,误把妻子闺蜜当妻子睡是否违法?
我觉得男子睡妻子闺蜜当场被捉,误把妻子闺蜜当妻子睡是否违法,这里有几个前提。第1个前提是,这个男子是否在这个性关系里面存在强迫行为。另一个是这个男子是否是故意为之。
如果说这个男子在知道这个女性不是自己妻子的情况下面还依旧强迫对方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话,那么就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说这个男子丝毫不知情的话,那并不能构成强奸的行为。
男子睡妻子闺蜜是否违法,主要根据妻子闺蜜是否情愿可以判定
男子因为乌龙情况下把妻子闺蜜当成妻子睡了,如果说这个男子在和妻子闺蜜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当中,妻子闺蜜是不情不愿,存在被强迫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妻子的闺蜜是可以报警告这个男子强奸的。但是如果这个妻子闺蜜存在半推半就或者是说她也愿意和这个男子发生关系的话,那么这个男子就不存在违法行为,这属于你情我愿的事情。
法律上面对于强奸的定义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是否在性关系的过程当中存在强迫的行为。如果存在强迫的行为的话,那么就可以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不存在强迫行为的话,就构不成强奸罪。
所以要看这个男子和这个妻子的闺蜜发生性关系的时候,这个妻子闺蜜的态度是怎么样的,如果他是没有存在强迫行为的话,那么就构成不了强奸罪。
在双方你情我愿的情况下,他们发生性关系被捉奸在床的话,这个男子就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在道德上面是要受到谴责的。
他的妻子可以说他是一个没有道德的人,但是并不能告他违法。因为法律对于强奸的定义还是非常明确的。
关于强奸的定义,不仅适合婚姻关系内,也适合婚姻关系外在法律上面关于强奸的定义非常明确,主要有两个分类。一个是普通意义上大众所认知的强奸,另一个就是婚内强奸。很多人可能只知道普通大众意义上所认为的强奸,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发生婚内强奸的概率要比普通强奸的案件要高很多。
只不过是很多人认为,如果夫妻双方进行性关系的时候,这是一种合理而且又合情的做法,很少人会将这种做法称之为强奸。
但是真正的情况是,即使你存在在婚姻关系里面,但是只要双方有一方不愿意继续这个性关系的时候,如果对方存在强迫的行为的话,那就属于强奸。
在这个事情里面,题目中说的是男子误把妻子闺蜜当成妻子睡了,说明这个男子在事先是不知情的。
所以我觉得应该构不成强奸罪,如果是在进行性生活的前期或者是途中发现对方不是自己妻子的话,男子可以停止这种性关系,而女子也有权利要求对方停止这种侵犯。
但是根据法院整理的案件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妻子的闺蜜是没有拒绝男子进一步的侵犯。
甚至存在有意引导男子继续进行这段性关系的,所以从这个结论上面来看,女方是属于自愿和男子继续发生性关系。
这样也就说明男子在这段性关系里面不存在强迫行为,也就是说是不违法的。
总结综合上面所说,我觉得如果一个男子在和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发现睡的人不是妻子,而是自己妻子的闺蜜。
这种情况要说这个男子是否违法,主要看几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当中,这个女生是否是愿意的。
如果说这个女生是愿意的情况下面那就没有构成违法行为,但如果这个女生是不愿意的情况下面这个男生强迫进行性行为的话,这种就属于违法行为了。
我个人是感觉这个男子也是比较冤枉的,因为自己长期出差在外,回到家中和自己的老婆想要来一段亲密的关系,结果发现睡的人不是自己的老婆,而是自己老婆的闺蜜。
甚至还因为这种关系,可能自己会被告上法庭,想想也都是挺憋屈的,谁会想到自己家的床上睡着的不是自己的妻子,而是别人呢。
徐州女子4年交往两男友竟是闺蜜扮演,此闺蜜会如何被判刑?
因为闺蜜犯了诈骗罪,所以才会被判刑。
徐州的王女士经?闺蜜?郭某介绍,谈了两任?男友?,第一任交往2年多未见面,2018年?自杀?了;第二任两年后也因公?牺牲?。4年多,花了7万元,两任男友接连发生意外。
我们都知道闺蜜是感情特别要好的女性朋友,但是当你的闺蜜变得利欲熏心就特别可怕了,从这个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王女士是特别相信她闺蜜的,她闺蜜给她介绍了两任男友,她都没见面就给人打了钱,我只想说王女士的防骗心理也太弱了,正是这样她才会被自己的闺蜜玩弄于股掌之间,事后是在家人的提醒下她才知道自己被骗了。我着实为她的智商捏了一把汗。
其实像这样的案子还不在少数,就有一则新闻,一女子在做头发的时候才发现闺蜜这几年偷摸转走了自己几十万,关键是闺蜜每次都把记录给删除,女子是查银行流水才发现的。不得不说这样的闺蜜真让人害怕。
显然闺蜜的这种行为已经犯了诈骗罪,她冒充女子的男友,在恋爱期间向女子索要了7万余元,按照我国的法律,像这种性格的诈骗,至少要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所以闺蜜也算是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但是在这件事情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女子的防范意识确实很差,每天都和闺蜜相处,难道都看不出一点端倪吗?而且我们都知道手机可以视频通话,这4年谈恋爱难道她都没有给对方打过一次视频吗?所以对于这件事情我还是不太理解的,可能是闺蜜的骗术太高超了,也有可能是女子沉浸在了恋爱的美好当中,所以才没有识破闺蜜的手段,总的来说还是不要利用别人的信任去做伤害别人的事情。
男子错把女子当成妻子发生性关系,男子的行为是否违法?
孙某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妻子一人在家,无聊时就找来闺蜜张某陪伴自已,孙某不在家时,张某吃住在孙某家。2019年8月一天,因单位有急事召孙某回单位开会,孙某没有告诉妻子,当晚往家里赶,回到家时已是深夜,孙某没有惊动妻子,简单洗濑,摸黑上床,与熟睡中的张某发生性关系。
张某惊醒后,顺手打开床头灯,两人相视都愣了一下,孙某本欲停止,张某示意孙某继续。原来,孙某妻子与闺蜜睡下后,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电话,父亲不舒服,便赶去父母家将父亲送到医院。
强奸是侵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行为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其中行为人所采取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为表里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进而与其性行为,本来就违背了妇女的意。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行为一定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程序正义并不等于事实正义。譬如一个人到衙门去告状,本身就有理,却因为缺乏证据而输掉了官司,那么,所有的审案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人主观作恶,也没有人偏向恶人,但审案的结果就是让善良的人吃了亏。
当然也不能说古代法律是善的,毕竟没有完全惩恶扬善,也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古代法律具备道德属性,随意性比较大,尤其是执行的时候,顾及道德,就一定会出现贪赃枉法的行为,并且不容易监督。也就是说,古代法律本身不具备善恶属性,只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往往让人们失望,尤其是普通老百姓失望了。
客观上为强奸行为,但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如过失强奸,本案中,由于妻子临时离开,闺蜜睡在自已的床上,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判断,孙某不能预料到睡在自已床上的不是妻子。
或者因过失没有预料到,那么孙某对张某的性行为,为过失强奸或意外事件。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强奸罪为故意犯罪,即明知自己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等的手段,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会侵妇女性的自已决权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某误认为张某是自已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为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当发现与自已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孙某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仍强行与张某继续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孙某发现真相后,张某自愿与孙某继续发生性关系。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人们赋予政府权力,政府引用法律要对人们负责。虽然中国古人和今人都“厌讼”,要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趋利避害,不愿意为了打官司破费钱财,但现代法律确立之后,应该引导人们为了争取自身权利而诉诸法律,进行普法宣传,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更要提供一种诉求途径,包括正式的诉讼机制和其他非讼机制,来让人们实际获得权利。
当张某打开灯后,孙某与张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仍继续进行的,则孙某涉嫌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某发现与自已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本欲停止性行为,而张某却没有要停止的意思,却示意孙某继续进行,意味着孙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妇女的意志,按照张某的意思,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
法律是中性的,设立之初就是以每个人都要违法为前提,视每个人都是恶人,设立底线和惩罚规则。要是对法律抱有很大的幻想就错了,而瞧不起法律,认为从来都没有公平和正义也就错了。现在毕竟不是古代,当人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还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吧,但前提是懂法,守法,而不是一个法盲。
女子醉酒后,4名闺蜜找来男子与其发生关系后,6人获刑,法院怎么判的?
这起案件中,两名侵犯女子主犯,分别被判处9年和7年有期徒刑;女子的四名闺蜜,分别被判处2-3年有期徒刑,被缓刑2-4年时间不等。
了解完整件事情后,脑海里浮现了两个字“荒唐”。一群年轻男女,因为自己荒唐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判决结果宣布后,不知道7位当事人,内心都有怎样的想法。
法院的判决,基于对整件事情调查了解。充分了解之后,做出了公平公正判决。这一份判决,可以说是几位年轻人咎由自取,也是法律无知的代价。
事件来龙去脉:女子醉酒酒话,无良闺蜜帮倒忙事情发生在雅安一位年轻女子身上,女子因为失恋心情不好,和4名闺蜜聚餐。期间喝了很多酒,醉酒后胡言乱语,称自己“想要找渣男”。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几位闺蜜闻言,便“帮忙”联系了一位男子。将情况告知男子后,女子便被赶来男子带走。
男子趁着女子醉酒,强行和对方发生关系。事后还将此事告诉了朋友,朋友一听“有这好事”,便也来了兴趣。在男子告知宾馆位置后,赶到房间后,也同女子发生了关系。
发生关系后,两人相继离开,独留女子一人在房间。女子第二天醒来,发现自己异样,打电话询问闺蜜,才得知了事情原委。
女子得知闺蜜做法后非常气愤,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便选择了报警处理,经过民警审理,这才让参与此事众人,接受了法律惩罚。法院判决:涉事6人均获刑,轻重各有不同当地法院在了解清楚整件事情后,对女子四名闺蜜,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3年不等。整件事情中,四名闺蜜属于从犯,没有她们的“好心”,也就不会有后来案件发生。
两位男子为主犯,对女子构成了实质性伤害,也因此被分别判处9年和7年有期徒刑。两人本以为捡到了大便宜,殊不知其行为触犯了法律,并为此承担了严厉后果。
面对法院判决,尽管6人都有辩护,并不代表他们,就能够因此免予刑罚。6人行为均属有意为之,触犯了法律,理应接受法律惩罚。
女子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失恋醉酒后气愤话语,给自己招来了无妄之灾,让自己身体受到伤害,也毁了闺蜜之间的情谊。
阿军有话说:交友需谨慎,便宜别乱占事情虽然发生在他人身上,却也能够给我们深刻警醒。事件中的人员,均为当下年轻人;他们相处过程中,聚会喝酒是常态操作。很多时候也因为喝酒,而惹出了麻烦和是非。
在阿军个人看来,女子交往的四位闺蜜,自身都存在问题。女子遭遇她们有着不可推卸责任,用“交友不慎”来形容,个人觉得十分恰当。
事件中被严厉处罚的两位男子,也同样很“委屈”。天上掉下来的艳福,不曾想让自己进了班房。从这两位男子遭遇,告诉我们不要乱占便宜,很多便宜会让我们吃不了兜着走。
除了交友不慎,和男子乱占便宜外,还有一个罪魁祸首,我们也不能忽视,它的名字叫“酒”。阿军不反对饮酒,反对过量饮酒和长期酗酒。
女子如果不喝醉酒,就不会说出“找渣男”醉话,更不会在自己被侵犯时候,毫无反抗能力。四位闺蜜聚会期间,如果没有饮酒,也不会心血来潮,帮助闺蜜“实现愿望”。她们的好心,不仅办了坏事,更让自己罪责难逃。
对于整件事情,你是如何看待的呢?
男子误把女子当成女友,与其发生关系后,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刘某和妻子结婚,因为刘某工作原因,经常被单位派驻外地工作。妻子在家主内,有时刘某妻子觉得很无聊就找来了自己闺蜜王某来陪自己,就这样,刘某不在家的时候,基本王某就在刘某家吃喝陪着自己妻子,晚上也住在了他们家。
某一天晚上,妻子和闺蜜正在睡觉,突然刘某妻子接到了一通电话,就穿好衣服急忙就出门了,留下了自己闺蜜独自一人在家,结果就在妻子出门不久,刘某从外地赶回来了。当时已经深夜了,刘某进了屋门看妻子正在睡觉,怕吵醒熟睡的妻子,就简单洗漱了一下悄摸的爬上了床。
刘某在床上辗转反侧也睡不着,应该是喝了酒之后,肾上腺素在作祟……于是刘某鑚进了妻子的被子里,然后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妻子闺蜜发生了性关系,过了一会刘某感觉不对,便打开了灯,灯开以后两个人的眼里同时传来了惊愕的目光………………
刘某知道刚才和自己发生关系的人并不是自己的妻子后。连忙解释道自己真的不是故意的,真的是不知道不是自己妻子……但妻子闺蜜冷静了一下后并没有过激行为,也没有怪罪刘某的意思,并且闺蜜还传达了想继续的意愿……
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是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妻子闺蜜发生了关系,(即使构成强奸,是不是也属于意外呢?)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双方发现后,刘某主动道歉,而且没有在违背其妇女意愿的情况下强行再发生关系。而妻子闺蜜不但没有怪罪,而且还想继续发生关系。那么可不可以判定为妻子闺蜜在诱与其发生关系呢?世界大了,什么样的事都能发生,尤其醉酒后意识模糊,犯错误可能在所难免。
案例:某天深夜,张某酒后独自返回自己居住小区租住的单元楼内,因酒后迷糊,本来住一单元,却误入二单元,无巧不巧的是竞然用自己家的钥匙开了她人家的房门。
进入卧室后,误以为在卧室里躺在床上的女人是自己的女友,试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女人当时没同意,上了个洗手间,(中间张某外出一次又返回),回来后经不住张某拉扯,误认为对方是自己丈夫,怕对方赌气,与张某发生关系。
期间,有不方便时开灯发现张某不是自己丈夫,随后报警,张某逃走。经过监控录像证实,张某确实在二单元楼层住房内出入2次,错进入后外出,又返回进入被害人家中。问题:该男子(张某)行为构成犯罪吗?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采用的手段多为使对方处于一种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黑暗中隐瞒身份手段使对方陷入不知反抗手段,属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和对方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有人说,女方也有错,长的太漂亮,搂着的不是自己男人发现不了吗?不!强奸行为的发生绝不是受害者的错,强奸的发生是违背妇女本人意志,即使开始同意,后来拒绝,嫌疑人强行发生关系也构成强奸罪。
有人说,酒后意识模糊,影响判断,不构成犯罪。错,刑法规定醉酒的人和正常人承担同等刑事责任,因为你自己使自己处于醉酒状态,当饮酒时,就应预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属故意。有人说,把对方当成自己女友发生关系啊,不是故意强奸的啊,谁知道进错门了呢?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错进房中,遭拒绝后外出,又二次返回和女主人发生关系,开灯暴露后逃跑,从证据中均可判断张某存在主观上强奸故意,认定强奸罪无误。当然强奸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
戒语:没事少喝点酒,另外千万别抱侥幸的心态企图鑚法律的空子。刑法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男子与旅游认识的女子发生关系后,赔偿18万,获刑三年半 ,发生了啥?
男子和女子发生关系,因此赔偿对方并获刑,只能说明男子霸王硬上弓,没有征得女子同意。事后女子只要报警,男子就会以强奸罪被判刑入狱。
一次旅游邂逅,让男子认识了心仪美女,后来两人经过聊天联系,成为了普通朋友。不曾想男子在与对方接触过程中,利用女子酒量差这一特点,劝其喝下红酒,并与醉酒状态下女子,强行发生了关系。
作为一名成年人,男子需要为自己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事后女子报警,男子及家人主动赔偿女子,征得了女子谅解。这才有了赔偿18万元,并被判刑三年半结局出现。
男子和女孩相识于一次国外旅游,异国他乡遇到国人,使得两人距离,被快速拉近。女孩年轻漂亮,男子家境殷实;两人在国外旅游期间,相处得很愉快。
回国以后男子对女孩念念不忘,便主动联系女孩,邀约出来一起吃饭看**。吃饭过后男子将女孩带到家中,邀请其品尝价格昂贵红酒;不胜酒力的女孩,很快便有了醉意,出现了头晕、呕吐情况。
男子看到女孩喝醉,并没有将其安顿照顾,反而趁着女孩酒醉,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等到女孩酒醒后,发现自己被侵犯,便哭着离开男子家,将自己遭遇,告知了闺蜜。
最后在闺蜜陪同下,选择了报警处理。男子为了获得女孩谅解,赔偿了对方18万元,一次价值昂贵的约会,也我们看到了冲动的后果。
女孩虽然谅解了男子,这并不代表男子,就可以免受法律惩罚。违反了法律,就需要接受法律惩罚,男子除了赔偿18万元外,还获得了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
从这件事情中,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应该汲取经验和教训。男性朋友需要管理好自己欲望与情绪,对生活中异性有好感,可以采取正当手段,去努力追求对方,双方成为恋人后,一切也就水到渠成。
如果仅仅是为了发泄欲望,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结局必然是两败俱伤。女孩受到伤害以后,一定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受损权益。很多男子就因为一时从冲动,犯下了错事,也因此被法律严肃惩罚。
除了男性朋友,需要管理好自己欲望与情绪外,女性朋友也一样要保护好自己。女性对出现在自己生活中的异性,要时刻保持距离和警惕心理,不轻易和对方交往约会,更不要和对方,到一些隐私场所。
同对方交往时候,言行举止一定要保持距离,不能给对方以错误暗示。对不熟悉异性朋友,不要单独赴会,更不要轻易喝下对方递来饮料。
不会饮酒女性,和对方相处过程中,做到滴酒不沾。这些都是对自己保护,让异性也更尊重自己。
男子错把女子当妻子发生关系一案,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咳咳,这种事情当然是告诉我们,先看清楚人是否是对的那个人再下手,不然等事情过后,虽是无心之举,当然,本人也不是一开始就知道,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叫错当妻子了,那叫强奸或者偷情。
?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且听我慢慢道来。有一个家庭,丈夫妻子平时因为工作分居两地,妻子平时在家时自己孤单一人,就找来闺蜜作陪,正如往常一样,丈夫深夜归来,夜深了,没想打扰妻子睡觉,回到家中,没有开灯,就与熟睡中的闺蜜发生了性关系,但是,闺蜜惊醒后,顺手开灯,结果才发现,刚刚发生关系的,并不是对的那个人,丈夫蒙了,停止了行动,结果闺蜜欲求不满,要求继续,害,这么狗血的事情怎么就在一个不知名的小夜晚发生了呢。
后来了解原委,才明白,原来是妻子家中有人生病需要住院,妻子半夜走了,剩闺蜜一人在家,所以这么尴尬的事情就发生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什么,告诉我们的应该是结婚之后一定要注意防备,时刻需留神,无心之举酿成大祸,千万巧合集于一身,但是,此刻我们考虑的,是应该思考,婚房是不是只能丈夫妻子睡觉,无心插柳柳成荫,千错万错,都怪于巧合。
按照法律来说,此次事件是不构成强奸罪的,男方并没有胁迫女方,只是巧合,合理的解释是只是一个误会,开灯之后,误会消除,男方已经停止了,是女方要求继续,所以此次并不能构成强奸罪,并没有违背女方意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达到目的,男主是无心之举,女方却是早有心思。
所以说,广大男同胞们无论是在外还是在家,都一定要保护好自己,你不去招惹别人,但是别人很可能找上门追,男追女隔层纱,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只是到了兴头上,那种欲望难以控制。大家应该是理解的。
今天关于“河南女子与闺蜜换男友玩,下药轮流发生关系,事后男子起诉强奸”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河南女子与闺蜜换男友玩,下药轮流发生关系,事后男子起诉强奸”,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