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奸属于强奸吗按什么罪论处?(男子嫖娼以后没有给钱,女子告他强奸,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骗奸,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骗奸14岁以下的女孩,是强奸罪。虽然骗财骗色的不法之徒很多,骗财有诈骗罪刑处,骗色,我认为可以按两种罪处理,1、可以按诈骗罪处理,理由...
下面,我将为大家展开关于强奸罪中骗奸的认定原则的讨论,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决大家的疑问。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强奸罪中骗奸的认定原则的问题。
骗奸属于强奸吗按什么罪论处?
骗奸,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骗奸14岁以下的女孩,是强奸罪。虽然骗财骗色的不法之徒很多,骗财有诈骗罪刑处,骗色,我认为可以按两种罪处理,1、可以按诈骗罪处理,理由:贿赂有性贿赂,性既然可以作为贿赂之客体,当然也应该可以作为诈骗之客体,所以参照诈骗罪处理是有根据的。2、可以按流氓罪处理。因为法律上没有骗奸这个罪名,所以只供参考,也可供司法部门参考。
男子嫖娼以后没有给钱,女子告他强奸,其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我们知道嫖娼和强奸虽然都是违法行为,但惩罚上还是差很多的。假如嫖娼不给钱,是否能认定为强奸呢?
案例分析
张某到一旅游城市游玩时,认识了一位失足女,遂想要实施嫖娼行为。张某与失足女商量嫖资为800元,后带着失足女李某开了房。
张某与李某发生关系后,张某发现自己手里只剩下500元了,便和李某商量将嫖资降为500元或者和自己去银行取钱。李某觉得不爽,出言讥讽张某是穷人,二人产生争吵后,张某摔门走了,一分钱也没付。后李某报警称自己遭到了强奸,后警方介入了调查。
嫖娼没给钱不属于是强奸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其关健在于违背妇女的意愿。而在嫖娼中,双方是自愿发生行为的,没有违背女方的意愿,所以不能构成强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嫖娼不给钱是否属于强奸得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嫖娼行为,同时只要是发生行为时没有强迫发生行为,即便是事后不给钱也不属于强奸行为,公安机关是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如果是发生行为时男方有强迫行为的,不论是否给钱都属于强奸行为。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嫖资发生纠纷,女方会选择报警,谎称男方强奸。如果办案机关查实案情,男方是不会作为强奸案立案的。相反,女方往往会因为报假警陷害男方而被追究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
强奸罪当中的欺骗手段,包括两种:
1.事实性欺骗:
该种欺骗,指的就是乙对甲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在事实上的某个环节发生认识错误(乙对发生关系的对象发生了认识错误),以该案举例,就是丙冒充甲和乙发生了关系,此时丙就是通过事实性欺骗的手段强奸了乙。
事实性的欺骗导致的乙事实的认识错误,将直接导致乙自愿与丙发生性关系的“被害人承诺”无效,即乙不是自愿与丙发生关系,丙构成强奸罪。(笔者之前曾分析过事实性欺骗构成强奸的案例:冒充妇女的丈夫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构成强奸,详情点击文末“了解更多”)
2.动机性欺骗
这种欺骗正是本案的欺骗手段,行为人甲通过付钱欺骗乙,使得乙对发生性关系产生动机认识错误,与此类似的例子,就是欺骗女演员“陪睡,就给女一号”,继而与女生发生关系的“潜规则”行为。
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乙对于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环节(与谁发生性关系)是没有认识错误的,只是对于发生关系的动机(给不给钱)发生了认识错误,这会直接阻止行为人犯罪的成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被害人与行为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行为人甲不构成强奸罪。
怎么认定强奸罪
法律分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才算是强奸罪。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罪一般要被判多少年(如何认定,能判缓吗)
一、强奸罪一般要被判多少年
1、最轻的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强奸罪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以下四点是一般情况下认定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上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的权利。 2、客观上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使得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实施奸*行为。 3、主体上,年满14周岁的成年人都可以构成该罪。 4、主观上,当事人是故意,这个故意是具有奸*目的的。三、强奸罪可以判缓刑吗
强奸罪基本犯有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的,满足适用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限要求,有可能判处缓刑。 前提设定 第一,无加重处罚情节,不具有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加重情节,即属于强奸罪基本犯。 第二,无法定减轻情节,即不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犯罪;聋哑人或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被胁迫参与犯罪的;教唆未遂的;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 第三,有从轻处罚情节,包括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等。 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刑种。 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 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女性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女性可能会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或者教唆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因此,女性自己本身是不可能直接构成强奸罪的,顶多涉嫌猥亵罪。但是如果是女性为其他男人实施强奸行为而提供了帮助的,如提供场地、诱拐妇女等,就构成强奸罪共犯,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强奸罪的犯罪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
3、丈夫强奸妻子的司法认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中国婚姻法只有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大多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因此,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或对男性有性骚扰行为的,尽管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按照《刑法》规定,会构成猥亵罪,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是如果是女性为其他男人实施强奸行为而提供了帮助的,如提供场地、诱拐妇女等,就构成强奸罪共犯,是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一、什么是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强奸罪?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3)先通奸,后女方不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对男方以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 (4)夫妻之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不以强奸论。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按传统贞操观,我们认为以是否奸入,作为强奸妇女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比较适宜。 四、强奸罪如何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 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3.把轮奸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强奸的,后者应定强奸罪。 4.把强奸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幼女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2003.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好了,今天关于“强奸罪中骗奸的认定原则”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强奸罪中骗奸的认定原则”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