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四议两公开制度(村务公开都公开什么内容)
“四议两公开”的意思:“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1、村党支部...
村委会村务公开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和重要的话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思考。我将尽力为您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建议。
村委会四议两公开制度
“四议两公开”的意思:
“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村党支部会提议。对村内重大事项,村党支部在充分征求党员、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村“两委”会商议。根据村党支部的初步意见,组织村“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较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
3、党员大会审议。对村“两委”商定的重大事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
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主持,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5、决议公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村务公开栏或其它村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都公开什么内容
村务公开以下内容:
(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农民有权利去经管站查账吗
法律分析:有权利,如果属于村务公开事项,可以要求村委会公开,并接受村民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申请村务公开村委不公开谁管
人民法院典型案例,村委会不公开账目,可以申请上级政府履监督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公开集体账目,对于村委会不予公开的,可以申请上级政府予以监督,并责令其公开。原告及其他村民多次向 xx村村委会及被告相关领导提出申请,要求公开相关征地补偿方案及补偿资金情况,但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和口头答复,原告不得已,这才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同日又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告邮寄此申请材料(EMS邮政特快专递单号为:1043200456506),且从邮政快递查询的官网, 上查询得知被告已经签收。迟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回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 2014)红行初字第15号 原告李xx等位村民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宝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景文,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夏树均。 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李 xx等6人 因要求被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西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西城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于 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向被告西城办事处及第三人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 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xx村 委会)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14年4月24日、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李 xx等6人 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磊、王卫洲,被告西城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光、韩景文,第三人xx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李 xx等6人 于 2013年12月23日向被告西城办事处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诉称,因政府征收xx村六百亩土地,xx村 委会未公布征地补偿款使用情况也没有发放征地补偿款,为了解其中详细情况,原告于 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了”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 xx村 委会公布被征收土地资金总额、计算方式、分配方案及实施方案。在法定期间内,被告未作出任何答复意见。现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原告请求其 ”责令 xx村 委会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 ”事项作出处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告提交”责令被申请人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的申请。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内政土法(2012)488号)一份,证明 xx村 集体农用地 9公顷(林地)、集体建设用地0.090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3.954公顷被征收为国有,政府未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并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内政土法(2013)647号)一份,证明 xx村 集体农用地 18.6911公顷(林地)被征收为国有,政府未公布征收土地方案并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4、EMS快递单据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邮寄申请书。5、邮政速递物流信息,证明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书。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在庭审中辩称:第一、原告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书面申请,我方已经收到。第二,申请的内容被告已经通过相关工作人员与xx村委会了进行了沟通,村委会对原告的诉求已经在村里做过公示,我方已经履行了职责,至于公示的内容村民是否看到,与被告无关。 第三人述称,原告提出的诉求与事实不符,xx村自征地开始就向村民发出了公告,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已经落实到位,现在正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像原告所说没有履行上述的责任或义务,原告提出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原告诉称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已经公布过,原告称的资金情况说的不明确,一些财务项目是定期公布的,该公布均依法予以公布了。 经庭审,被告与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与第三人均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六原告系xx村村民,被告是xx村委会主管部门。因政府征收xx村 土地, 2013年12月19日,六原告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出了请求其”责令 xx村 委会公布征地补偿款资金情况及分配方案 ”的申请,被告于2013年12月23日收到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对六原告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为此,六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六原告的请求事项作出处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是xx村委会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的请求内容是被告的职责范围,对原告的请求事项,被告应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处理意见。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赤峰市红山区西城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 15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即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作出答复处理意见。 案件受理费 50元,由被告承担。邮寄送达费160元,由原、被告及第三人各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村委财务不公开合法吗
法律分析:是违法的。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因此,实行村务公开,特别是实行财务公开,是村委会依法应该履行的职责。在实践中,个别地方的村委会于部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实行村务公开,或者故意推迟公开村务、财务的时间,或者公开的内容是经过加工已经不真实了。这时,村民可以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依法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村干部两年不公开公益林补贴款 违法吗
违法。1.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2.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3.村民可以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利,依法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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