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检察院对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能提供哪些保护措施?)
可以。2、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
可以。
2、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
(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
(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3、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5、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拓展阅读
检察院对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能提供哪些保护措施?
在办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类案件时,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被害人等,可能会因为作证而使自己或近亲属面临人身安全危险,在此情况下,应该受到检察院的特殊保护。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 检察院对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能提供哪些保护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对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提供保护,其保护措施主要有以下5种: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2、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通过特殊措施出庭作证。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以必要性为原则。
《国杰律师说》认为,检察机关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这四类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提供保护,不仅是一项制度,还是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措施落到实处,才是法律落到实处的表现!
以上就是关于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检察院对需要提供特殊保护的人能提供哪些保护措施?)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