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公开宣判吗怎么判(“杭州保姆纵火案”一审怎么宣判?)
导读:盗窃罪审判通常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可能保密。判刑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盗窃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轻者拘役、罚金,重者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
盗窃罪公开宣判吗怎么判
导读:盗窃罪审判通常公开进行,特殊情况下可能保密。判刑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根据盗窃数额、情节等定罪量刑。轻者拘役、罚金,重者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盗窃罪公开宣判吗怎么判
关于盗窃罪是否会公然被宣判这一问题,答案完全由相关法院自主裁定。在正常情况下,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判决都是公开进行的,但如果有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个人隐私保护或未成年人犯罪这类特殊情况,那么判决过程可能就需要保密了。而对盗窃罪的量刑标准,现行法律中的主要参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条款内容,其主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盗窃物品的价值数量、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做出判断。比如,当犯罪嫌疑人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行为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若犯罪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而当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公安立案怎么处理
1.必须确实存在着犯罪事实的发生。
2.该犯罪行为符合我国法律中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倘若已经发现存在犯罪事实,但由于法律明确规定无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则不得予以立案。
以下几种情况,均不得追究刑事责任,也无法予以立案:
已经立案的,其实我们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宣布无罪。
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程度较小的,不被视为犯罪。
②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③依据特赦令获得免除刑罚的罪犯。
④依照刑法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由受害者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若未得到受害者的告知或撤回告知,则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情况。
⑥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3.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自首的材料,其实我们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其实我们应当移交给相应的主管机关处理,同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
对于虽不属自身管辖但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其实我们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再将案件移交给主管机关。
若符合立案标准,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立案。
立案之后,一般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负责展开侦查工作;
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
若经过调查确认并无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其实我们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若认为不应立案的,其实我们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并详细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盗窃罪公开宣判吗怎么判”,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盗窃罪开庭前多久宣判
法院在开庭处理盗窃案件之前,并不会宣判。法院受理盗窃案件之后,不一定会开庭审理,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起诉书之中指控的罪名属实,那么一般会开庭审理。若是对盗窃罪开庭前多久宣判依旧并不清楚,那么其实可以选择继续查阅此文。一、盗窃罪开庭前多久宣判?
1、法院在开庭处理盗窃案件之前,并不会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其实我们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其实我们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其实我们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1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其实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其实我们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其实我们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盗窃罪定罪后会不会量刑?
1、犯了盗窃罪不一定会被量刑,如果存在以下的情形,盗窃行为人是不会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其实我们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盗窃罪起诉后法院不一定会作出有罪判决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其实我们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其实我们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其实我们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三、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区别是什么?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区别包括对“被害人自愿”的理解不同、对欺诈行为的理解不同等。
1、对欺诈行为的理解不同
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并非必然就成立诈骗罪,因为在盗窃罪中也可能存在着实施欺骗的行为。行为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并不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在取得财物之时或之前也使用欺诈手段,但是如果这种欺诈手段并没有使被骗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而主动‘自愿’交出财物,则仍然只构成盗窃罪。原则上,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导致其自愿主动的交付财物的作用,假使并不具有这样的作用,则并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2、对“错误认识”的理解
“认识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得被害人对客观事实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与被害人的主观认识不一致。而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被害人将财物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加以交付处分。诈骗罪中的被害人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但其实这种“自愿”是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思的。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然后交付财产。
在欺诈行为与交付财产之间,错误认识是必不可少的中间环节。也就是说,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与交付财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缺少了错误认识这一环节,那么就不能构成诈骗罪,即便是构成,也只可能是诈骗罪未遂,不可能是诈骗既遂。所以,即使对方交付了财物,但并不是由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不构成诈骗罪或者至多是诈骗罪未遂。例如,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是被受骗人当场识破,受骗人由于出于怜悯之情而假装被骗交付了财物,这就只能视为诈骗罪未遂。
3、对“被害人自愿”的理解
1被害人有无正常的认识能力。
在诈骗罪中,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被害人的“自愿”,是由于被害人相信了行为人的欺诈行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做出了瑕疵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而被害人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前提。假使行为人通过哄骗欺诈的手段,进而取得了不具有正常认识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的财物,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
故而,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诈骗罪中要求被害人一方面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另一方面必须处于正常状态下。假使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在被害人处于严重醉酒或昏迷等认识能力严重减弱的状况之下,则此时行为人的行为也并不符合诈骗罪的基本特征,不能构成诈骗罪。
2被骗者是否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
在一般的诈骗罪行为结构当中,往往被害人与被骗人是同一个人。但是在诈骗罪的构成当中,只是要求行为相对方是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并不一定要求行为相对方必须是财物的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因此,被害人有可能就是被骗人也有可能被害人同被骗人不是同一人。而这种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称之为‘三角诈骗’。该种情形能否成立诈骗罪,关键是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该财产的能力或客观状态。如果是肯定的回答,则成立诈骗罪,否则可能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如行为人对过路人谎称他人庭院是自家庭院,请路人帮忙将摩托车推出来,过路人信以为真,进入他人庭院推出摩托车交给了行为人。此时,由于被骗者不具有交付或者处分他人财物的权限,所以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其实质是利用他人作为工具盗取财物,而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因此,并不是行为人只要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被骗人是否具有处分该财产的能力或客观状态,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时要考察的因素之一。
3被害人是否处于意志自由状态。
如果被骗人交付财产是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强迫威胁等,则不构成诈骗罪。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中的自愿,意味着被害人有选择处分财产的自主可能性,也有不处分财产的自主可能性。但是假如人为的使被害人意志的自由状态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作出交付行为的,则此时的被害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如行为人假装成城管对甲的财物进行扣押,此时甲的这种交付是违反被害人甲意志的、属于不自愿地交付,这与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瑕疵意思而‘自愿地’交付有比较大的差别。
4、对“交付”的理解不同
1交付意思是诈骗罪的成立条件。
交付行为的成立,需要在主观上有交付财产的意思。交付意思是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如果没有交付意思,则不成立诈骗罪。诈骗罪中交付财产的被害人必须是具有正常的认识能力的人,也必须处于意思自由的状态。被骗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意志支配下进行的。诈骗罪中的交付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交付财物的意思表示时,才能是诈骗罪中的交付行为。假使行为人通过哄骗等欺诈的手段,进而取得了不具有正常认识能力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的财物,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2交付意思的内容。
诈骗罪中被害人基于认识上的错觉而"自愿地"交付财物或处分财产上的利益,即被害人基于瑕疵的意思表示自愿的处分了自己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财物。“处分财产”意味着被骗人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这里的处分应该从两方面进行理解:一方面,处分人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并具有处分能力的人。如果行为人是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手中取得财物,则不能定诈骗罪而可能构成盗窃罪。另一方面,处分人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这里的处分,既包括所有权的处理也包括占有权的让渡。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之后,必须要在既定的期限内审结刑事案件。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不一定会开庭处理刑事案件,在开庭前并不会宣判。对盗窃罪开庭前多久宣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