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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背书内容(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收藏))

一、质押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二、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1、即在...

一、质押背书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更多质押背书内容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质押背书内容(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收藏))

一、质押背书

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二、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1、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换言之,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三、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1、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2、第二款还规定:“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这里所指的汇票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为实现该等权利而进行的一切行为,如提示票据、请求付款、受领票款、请求作成拒绝证明、进行诉讼等。

四、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此外,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四、质押背书的内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这表明票据作为文义证券,要严格以其记载发生效力。同其他质押形式相比,票据质押在票据记载形式上有其明确的要求,即必须进行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

国家法律规定的质押背书的内容有背书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注明表达“质押”意思的字样。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什么是质押背书,及质押背书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质押背书内容拓展阅读

质押背书内容(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收藏))

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收藏)

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通俗解释的讲是什么意思?看完直接收藏了,导读: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质押背书内容(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收藏))

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通俗解释的讲是什么意思?

一、质押背书

这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二、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1、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而不是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与被转让关系。因此质押背书成立后,即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2、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后,在背书人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换言之,如果背书人履行了所担保的债务,被背书人则必须将票据返还背书人。

质押背书内容(什么是票据质押背书?(收藏))

三、票据质押与其他权利质押,乃至动产质押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于票据质押不仅受到担保法、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且还应受到票据法律制度的约束。出质人于质权人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将欲出质的票据经设质背书并交付质权人后,票据质押行为才算真正完成,主债权人才开始取得质权。由此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权设定效力。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出质人以票据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经质押背书即可取得质权,因而,质权人有收取该项票据金额的权利。无论该质权担保的主债权是否到期,设置的票据一经到期,质权人无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可以善良管理人的身份,代替出质人受领票据金额及有权行使其他票据权利。正如前述,质押背书不同于转让背书,不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质权人不过是代理出质人收取票据金额。

(二)切断抗辩的效力。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9条第2款规定:汇票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背书人个人之间所存在抗辩之事由对抗执票人,但支票人取得票据有故意损害债务人之行为者,不在此限。换言之,质押背书产生了切断抗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以与出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质权人。

(三)通知终止的效力。出质人以银行定期汇票设定质押,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质押期间因该银行发生挤兑,为避免损失,即使该汇票的到期日尚未届至,也得以贴现的方法兑现,以终止该汇票的法律关系。(4)

(四)权利证明效力。票据质押能证明被背书人是质权人而非票据权利人。质权人在请求票据债务人偿还票据债务时,须出示代理行使票据权利的合法依据——质押合同。在质权人代理行使票据权利的时间及条件符合有关要求时,票据债务人才得以偿还债务。否则,票据债务人应对出质人(票据权利人)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五)权利担保效力。由于质权人和出质人之间的利益是相对的,质权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是基于自己的利益,而非基于出质人的利益。因此,出质人应当对质权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质权人行使票据权利,一旦遭到拒绝,享有向出质人(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以实现自己的职权应是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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