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几日内作出逮捕决定(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
导读:检察院在收到批捕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逮捕。若批准,公安机关须立即执行并反馈;若不批准,则释放相关人员并回复检察院。涉及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面临最长...
检察院几日内作出逮捕决定
导读:检察院在收到批捕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逮捕。若批准,公安机关须立即执行并反馈;若不批准,则释放相关人员并回复检察院。涉及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面临最长37天的刑事拘留,期间必须依法决策。一、检察院几日内作出逮捕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其实可以看到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之后,需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公安机关获得了人民检察院的逮捕批准,那么公安机关应该立刻执行并于执行完毕后向人民检察院反馈执行情况;但如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便应予以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尽快将此情况及处理结果回复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当事人,通常将会面临刑事拘留,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期间必须依法做出相关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检察院几天取保候审
关于是否判处被告取保候审的决议,往往是在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接手审判案件之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作出。
然而,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尽管规定了这个时间限制,但这并不能保证在短短的七天之内就能全部完成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实际上,实际的处理过程中时常会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例如涉及到的案情过于繁琐、从各方收集证据尚待时日等等,导致整个流程被拖延。因此,一旦决定对被告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必须要尽快地办理好相关的法律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检察院几日内作出逮捕决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
检察院批准逮捕以后24个小时之内就会执行逮捕,其实,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也不会长达24个小时,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之后会马上制作逮捕证。总而言之,执行逮捕的整个过程也是越快越好,否则的话,一旦透露了相关信息,也容易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跑。一、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几日内执行?
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办案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执行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其实我们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其实我们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其实我们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其实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其实我们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其实我们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其实我们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其实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其实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其实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其实我们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二、检察院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所以,从批准逮捕到捉拿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会超过一天,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也不能在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之后还拖拖拉拉的不执行逮捕。只不过,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和公安机关的逮捕证是完全不一样的,逮捕的过程中也没有必要必须要征得犯罪嫌疑人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