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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盗版量刑(印制盗版书网上卖出186万 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二年四个月)

网络盗版犯罪量刑出台明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联合公布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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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盗版量刑(印制盗版书网上卖出186万 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二年四个月)

网络盗版犯罪量刑出台明确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1日联合公布了一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十六条”意见,再次彰显了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意见》共十六条,主要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抽样取证和委托鉴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意见》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怎样认定“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对此,《意见》规定“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都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是否经过著作权人许可是衡量构成侵权犯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对此,《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就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有关专家认为,《意见》的发布实施,对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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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盗版量刑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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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盗版书网上卖出186万 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二年四个月

 印制盗版书网上卖出186万

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获刑二年四个月

正义网讯(记者花耀兰 通讯员郝硕)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著作权人及享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购买电脑、扫描仪及印刷机、切纸机等印刷设备,租赁厂房、仓库,盗印各类图书后在网上进行销售。近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易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

“武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市公安局黄陂分局民警在黄陂区一仓库进行检查时,发现了大量盗版图书及印刷机器设备……”2020年10月16日,江岸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何海伟在湖北省扫黄打非公众号上看到了这则当日推送消息。

凭借20多年的工作经验,何海伟敏锐地意识到这其中很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随即,他数次前往黄陂公安分局了解详细情况,对后续司法处理所涉及的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及转化等问题,与市、区两级侦查人员交换了意见。行政执法机关以易某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关于法律适用的意见,以易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以此为方向收集、固定证据。

经查,2018年6月前,易某在某大学附近的书店帮忙卖书,发现很多绝版书即使质量差价格高,依然有很多人购买,从中发现了“商机”。之后,他购买了电脑、扫描仪、印刷机、切纸机、胶装机等设备,在家摸索如何印刷图书。半年后,易某熟悉了盗印图书的操作流程,遂在网上开店售卖盗印图书。慢慢地,生意越来越好,易某的网店扩大到15家,还成立了公司,聘请了客服、印刷、打包、源文件制作等人员。经查明,易某通过网店销售的盗版图书交易近7万人次,交易金额186万余元。

在该案取证过程中,检察官与公安机关一起前往湖北省相关部门进行版权鉴定。经认定,易某印制的数百种图书均为侵权书籍,其仓库内被查获的盗版书籍达40余万册,码洋1380余万元。

江岸区检察院认为,易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及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今年6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易某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协助侦破另外两件刑事案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对易某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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