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的定罪标准、怎么辩护、怎么判?)
导读:本罪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气,表现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与资金、设立赌博活动,包括网络赌博。犯罪主体广泛,自然人达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能涉案...
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导读:本罪侵害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气,表现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场所与资金、设立赌博活动,包括网络赌博。犯罪主体广泛,自然人达法定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能涉案。行为人须故意实施,动机常为经济利益,但非必以营利为目的。一、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分别是社会公共管理秩序以及社会道德风气。
2、从客观角度来看,本罪主要表现为向公众提供赌博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提供赌博所需的资金来源,以及设立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等行为的总和,通常被我们称为“开设赌场”的违法行为。
此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网络开设赌博网站,并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人,接受他人投注的网络赌博行为也应纳入本罪的范畴。
3、在犯罪主体方面,本罪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4、在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实施相应的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动机往往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非仅仅为了寻求休闲娱乐。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只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情形而已。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认定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将妇女儿童以出售为目的的主观意图,而且还需要有实际行动将这些人交给其他人或组织;
其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类型除了常见的拐骗、绑架、收买等行为外,还包含了接送、转运以及偷盗婴儿等多种行为方式。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其实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女性及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
而其犯罪施加的对象仅仅只能是妇女和儿童;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转运妇女、儿童,甚至是偷盗婴幼儿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其犯罪目的必须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构成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303条中的规定来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是:
一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一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二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
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要注意的是,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其实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而犯此罪在情节严重的时候,那就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