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罪怎么判刑(串通招投标罪追诉标准)
导读: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若被认定为该罪既遂者且情节恶劣,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
串通招投标罪怎么判刑
导读: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若被认定为该罪既遂者且情节恶劣,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罚金。单位犯罪则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需要注意的是,情节不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即使损害了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不构成本罪。一、串通招投标罪怎么判刑
如果肇事者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的既遂者且情节恶劣,那么他们将一般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并且还可能被判处罚款。当然,如果这个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某个单位的话,那么它们将会受到双重惩罚制度,即不仅要接受罚款的处理,而且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还要依照前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串通投标罪属于情节犯,也就是说唯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才其实可以被视为本罪的成立要件。在这些情况下,串通投标报价通常是通过卑鄙手段来实现的,并且这种行为已经发生过多次,从而损害到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然而,如果情节并不严重,即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到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无法被视为本罪的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招投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如若出现各投标方之间互相串联操纵投标价格,抑或是投标方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串谋行为,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情况的,我们将对此进行深入调查并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1)损害了招标方、投标方或国家、集体以及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至少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2)违法收益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中标的项目总金额高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采用恐吓、欺诈或贿赂等非法等手段;
(5)虽然未能满足上述列举的金额要求,但是在过去两年内已经因为串通投标受到两次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实施该行为者;
(6)其他严重情况,例如恶意干扰市场秩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串通招投标罪怎么判刑”,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串通招投标罪追诉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串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串通投标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其实我们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