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政府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注意!这6种拆违行为必违法,不起诉你可亏大了)
一、政府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1、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
一、政府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
1、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2、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最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3、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拆除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以上就是蓝箭律师网小编关于“政府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答,可知从法律上讲,认定和拆除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希望这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2022政府拆除违建需要哪些程序拓展阅读
注意!这6种拆违行为必违法,不起诉你可亏大了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2022年注定依旧是拆违大年,毕竟多年的历史欠账不是三五天就能补得齐的。不过,违法建筑从来都不允许违法拆除,乡镇街道、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作为拆违的主力军,其行事势必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实践中,以下6种拆违行为铁定不合法,老百姓可要睁大了眼睛,一旦发现了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准备复议或者诉讼,这白吃亏的事情咱可不能答应。
【行为一:村委会、居委会主导拆除违建】
随着城乡规划领域法规的逐步完善,村委会、居委会这样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预防、惩治违建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以前不怎么管事,或者明知有违建行为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单位,如今真的要管些事儿了。
然而村(居)委会毕竟不是行政机关,它在治理违建中所能发挥的作用终归还是要受到严格限制的。实践中凡是由村(居)委会下达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甚至执行强制拆除的,一律不合法。
譬如《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5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有权制止、劝阻但无权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更不能超越职权搞强制拆除,这便是各地城乡规划法规赋予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权。
【行为二:未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仅凭航拍图、遥感影像判定违建】
违建的认定,本质上要比处置更要命。后者只是拆与不拆、拆多少、罚多少钱的事儿,前者则是对涉案建筑合法性的判定。被判定为不合法,即便暂时不拆日后你也会难受得紧。
请大家牢记,违建的认定必须依靠有权机关的现场调查取证,目前实践中城乡在调查主体上高度统一,均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以往比较活跃的城管执法局如今归乡镇街道统一协调指挥了,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则主要负责配合调查、出具证据,所谓的“行政执法权”很多地方都统一给了乡镇街道。
凡是没来人现场调查取证,未询问当事人并听取陈述、申辩,未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就直接凭借航拍图、遥感影像等证据判定违建的,一律不合法。
查处违建牵涉当事人的重大财产利益,未经现场调查核实是不能仅凭某一份“孤证”定案的。
【行为三:未查清涉案房屋“区位”就草率限期拆除】
涉案无证房屋的“区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实,不同的位置将会导致对其查处所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
如果涉案房屋建造于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上,涉嫌土地违法行为,那么对其的查处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乡规划法》此时不应优先被适用。
如果涉案房屋建造于乡、村庄规划区内,则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先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而如果涉案房屋建造于城市规划区内,适用的法律就变为了《城乡规划法》第64条,需要区分是否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再确定是否需要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实践中,很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在此重要的事实问题上都是一笔糊涂账,这将直接导致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出现偏差,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期限发生变化。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桂行申519号《行政裁定书》中就指出,本案被申请人的房屋用地位于雁山区雁山镇××村委××村村民小组,属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被规划在乡、村庄规划区还是被规划在xx市城市规划区,xx市规划局亦没有提供相关的规划区域用途证据证实,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亦存在事实不清。
【行为四:不能举证证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就限期拆除】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需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查明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一重要事实,通俗点说也就是要区分是一般违法还是严重违法。
这涉及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能改正的改正就可以补办证件,从而获取合法身份;确实不能改正的,那该拆才要拆。
而究竟违法情节是一般还是严重,是需要查处机关依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对于这一认定标准,各省、市的法规表述有所不同,我们以江苏省和河南省为例来看一下。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62条是这么说的: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包括: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再来看《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1条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以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总之,究竟是“尚可改正”还是“无法改正”,得由行政机关查清楚了,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仅因无证就一律指向限期拆除,可以说是最典型、最彻底的违法查处违建行为,当事人是一定要复议、诉讼和它掰扯清楚的。
【行为五:限期拆除决定起诉期限未届满就强制拆除房屋】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规定,只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起诉也未自行拆除;或者当事人提起了复议或者诉讼,最终的生效裁判结果出炉,认可了限期拆除决定的合法性,行政机关才有权继续推进强制拆除。
而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行政机关在拆违中都是急脾气,恨不得今儿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明儿个就要把房子拆个干净。无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粗暴地以所谓“公定力”说事,这是非常严重的违法情形。
在明律师反复强调第44条的意义,就在于不断告诫广大当事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复议或者诉讼,这可谓是“一招定胜负”的核心、关键之所在。
你没诉,人家往后强制拆除,最多就是程序违法,实体上很难扳得回来了。
【行为六:部分违建、全部拆除】
在很多个案中,涉案房屋仅是改建、扩建的部分阳光房、附属建筑构成违建,有的甚至只有一条外挂的楼梯、一堵院墙是违建。
这种情况下,限期拆除决定必须严格区分合法与违法部分,只能拆违法的那块儿,合法的不能碰。
而在“以拆违促拆迁”的案件中,拆违建时连带着把合法的部分也拆掉的事情并不鲜见,有时行政机关还会主张是业务不精“不小心”误拆的。
对于这种情形,当事人当然不可轻易认倒霉,该走程序的一定要走。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我们重点提出的6种拆违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全部属于实体违法,而不是简单的“程序瑕疵”。
拆违的重要性被提到再高的高度上,这些违法拆违行为也是不能被容许的。一旦发现自己遇到了这些事,当事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通过申请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途径强有力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因涉案房屋“无证”的事实而自觉理亏。
请牢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未最终生效之前,谁也不能说你的房子百分之百就是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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