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立案前的公安机关初查(如何区别立案前初查同立案后的侦查)
导读:立案前的初步审查是对案件可行性和基本情况的初步评估,而立案后的侦查则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的重要阶段。初步审查是执法机构在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研和信息核实...
如何理解立案前的公安机关初查
导读:立案前的初步审查是对案件可行性和基本情况的初步评估,而立案后的侦查则是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的重要阶段。初步审查是执法机构在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研和信息核实,而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则更加深入、全面和系统,以揭示案件真相。一、如何理解立案前的公安机关初查
立案前的初步审查旨在确立案件的可行性及其基本概况,而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则是建立在已经正式立案这一前提下,深度展开调查以揭示案件事实的实质性阶段。立案前的初步审查通常可理解为执法机构在正式立案决定做出以前所实施的初步调研及核实相关信息的环节。
至于立案后的侦查工作,则是在正式立案决议公布之后开展的更为深入、全面且系统化的调查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实我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其实我们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其实我们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其实我们应当立案。
二、如何理解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
所谓“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当某项行为未被刑法明确规定为犯罪时,若欲将其纳入犯罪范畴,便可借助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分析方法。具体而言,即在刑法中已将某种轻微行为明确列为犯罪的前提下,若所探讨的行为较该等轻微行为更为严重,即便刑法并无相关规定,亦应视其为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而“出罪举重以明轻”则是指在刑法并未对某项行为作出非犯罪性规定的情况下,若欲排除其犯罪性质,便可运用举重明轻的逻辑推理方式。换言之,若刑法已经明确将某种严重行为剔除在犯罪之外,那么即便所讨论的行为较该种严重行为更为轻微,也自当进一步降低其成为犯罪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其实我们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理解立案前的公安机关初查”,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审查起诉前移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可以吗
审查起诉前移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是不其实可以的,因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前提就是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结束之后,只有公安机关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审查起诉的,就案件的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其实我们应当由人民法院追究其的刑事责任的,才会交由人民检察院。一、审查起诉前移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其实可以吗?
不其实可以的,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在中国,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怎么进行?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其实我们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其实我们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审查案件之后,发现案件事实不清,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的证据链不足的,都是其实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退侦的案件是不能超过两次的,即同一案件最多只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