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会有案底吗(非法经营被带到公安局录口供,指纹,拍照,会留案底吗,对以后有什么...)
导读:非法经营行为轻微是否留案底,需视情况而定。若检察院因缺乏违法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则不会留案底;若因轻微犯罪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被不起诉,则...
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会有案底吗
导读:非法经营行为轻微是否留案底,需视情况而定。若检察院因缺乏违法犯罪事实决定不起诉,则不会留案底;若因轻微犯罪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被不起诉,则仍有案底。具体应咨询律师。一、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会有案底吗
非法经营行为轻微会否留下案底在检察院发布不起诉裁决书后,案件是否留下案底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倘若犯罪嫌疑人是由于缺乏违法犯罪事实为由而获得不起诉,那么其个人档案将不会记录该次事件;
其次,若犯罪嫌疑人为非因为无罪被确定不起诉,或者因其犯罪行为轻微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而被不起诉,那么其个人档案中仍然会保留相应的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其实我们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经营情节特别严重怎么认定
一、针对出版物类非法经营(自然人犯罪)的情况,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均可视为其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额达到人民币十五万元到三十万元之间;
(2)所获违法所得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
(3)成功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期刊一万五千本、图书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
二、关于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的情况,如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也可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1)经营额达到人民币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
(2)所获违法所得金额在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
(3)成功经营报纸五万份、期刊五万本、图书一万五千册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非法经营情节不严重会有案底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曾因非法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在非法经营犯罪当中,分为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不同的情节认定对行为人的处罚当然也就不太一样。那么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呢?包括了哪些情形?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外汇类非法经营:
1998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非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及居间介绍骗购外汇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都属于非法经营罪的情节严重情形。虽然该司法解释是在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之前颁布施行的,但是在尚无新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该司法解释可资参考。
2、出版物类非法经营个人犯罪:
1998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
3、出版物类非法经营单位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之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电信类非法经营:
2000 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在分析了上述内容后,我们知道非法经营犯罪中哪些是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自然人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如果是单位的话,那么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