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放贷四十万判多少年(银行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导读:针对自然人违法发放贷款,法院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一万至十万;情节严重者,如涉案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将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二万至二十...
违规放贷四十万判多少年
导读:针对自然人违法发放贷款,法院可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款一万至十万;情节严重者,如涉案金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将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款二万至二十万。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贷款给特定关系人,应从重处罚。单位犯罪则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按前述规定处罚。一、违规放贷四十万判多少年
1.对于自然人以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为由而进行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法院可判处其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若情节严重,例如涉案金额特别庞大或者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将酌情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在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处以罚金。
2.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向与其存在特定关系的人士发放贷款的行为,应按照上述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3.如果是单位实施了上述第一、二两条所述的犯罪行为,那么该单位将会被处以罚金的惩罚,并且对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也会按照上述第一、二两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二、违规放贷罪的立案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皆可视为“数额庞大或带来严重损失的行为”,其实我们应当依法予以立案追究责任,并对其作出相应惩罚措施:
即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具体情形如下:
(1)涉及发放贷款金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
(2)给当事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但不足100万元;以及(3)有其他明确证据表明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案件。
其次,有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出现时,应归类为“数额特别庞大或带来极其严重损失的行为”,要对犯罪者实施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罚,罚款限额则为2万元至20万元:
(1)涉及发放贷款上限达到500万元;
(2)给当事人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容量最高达100万元;以及(3)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造成了极其严重损失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规放贷四十万判多少年”,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十四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形式
1、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2、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3、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4、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一、十四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形式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银行从业人员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违反大额贷款其实我们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注:以农村信用社最为常见,因此,信用社信贷人员其实我们应当高度重视。
二未依法对借款人身份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明知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三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四在信贷受理、发放业务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规发放贷款。
五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六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核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七受单位领导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八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九在办理项目按揭贷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在未审核贷款申请资料中收入证明真实性,违规出具贷款人信用报告,发放银行贷款,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十违反国家及该行流动资金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借款人虚构交易关系,伪造购货合同,虚构贷款用途,违规发放贷款。
十一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收贷收息任务,通过以新贷还旧贷、以贷收息的方式为逾期还不上贷款本息的客户办理贷款,由贷款人本人在贷款凭证上签字、按手印,所贷款项不发放给贷款人本人,就是走个形式,终使贷款无法收回。
十二在保理贷款业务中未严格调查核实卖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行业经验、过往贸易记录等、买卖双方之间的真实贸易往来情况及相关资料真实性;应收账款数额未达到保理贷款要求,伪造应收账款转让询证函,虚构应收账款数额,违规发放贷款。
十三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代替第二调查人签字,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借款户发放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十四对交易关系及背景不核实,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银行信贷系统内借款人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数额,虚增借款人授信额度,导致银行以承兑方式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如果行为人并未直接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所在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该内部规定的内容也没有被国家规定所涵盖,则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数额是否巨大。如果数额不属巨大,则不能构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本罪论处。
在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行为人肯定是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但是反过来并不是具有违反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的行为,就一定其实可以认定为本罪。关键还是要看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如果没有的话,根据规定不能认定成立本罪。而这也是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关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