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院哪个部门)
导读: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办案机关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提出。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捕后,人民检察院需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必要,应我们的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导读: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办案机关对应级别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在被捕后,人民检察院需审查羁押的必要性。若无必要,应我们的建议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这体现了法律对人身自由的尊重与保护,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当羁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审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
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向负责办理案件机关之对应级别层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在其人身自由受到逮捕限制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负有义务对现存的羁押情况是否具有必要性进行详细审查。若确定被捕人员不再具备实际羁押必要条件,则应向相关机构我们的建议为其解除羁押状态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性拘禁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其实我们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其实我们应当我们的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什么时候申请合适
关于申请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事宜,应依据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规定来加以判断处理,此项权力归属于检察院行使。
在案件尚未移交至法院审理之前,检察院有权根据具体案情,针对批捕后的羁押必要性予以细致的审查研究,并陈述其观点。
或者是在逮捕行动实施完成之后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之中,依据案件发展走向、相关证据的收集掌握状况等各类因素,检察院亦可向有关部门呈请审议批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其实我们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其实我们应当我们的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羁押必要性审查由那个部门执行”,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我们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一、什么是羁押必要性审查
《规定》第二条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我们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规定》对此也予以规定。
三、法条链接:《规定》明确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实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我们的建议:
一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三过失犯罪的;
四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五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七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八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十一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案件的需要可能会对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就是对其进行羁押。但是否真的有羁押的必要呢?这还需要作出相应的审查才行。而在有关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不用羁押的情形,就包括预备犯、中止犯、过失犯罪等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