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是状态犯吗(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继续犯吗)
导读:拐卖儿童罪不属于状态犯,而是行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该罪成立需满足特定行为和出卖意图两要件。行为完成后,犯罪即告终结,不存在持...
拐卖儿童罪是状态犯吗
导读:拐卖儿童罪不属于状态犯,而是行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该罪成立需满足特定行为和出卖意图两要件。行为完成后,犯罪即告终结,不存在持续的犯罪状态。一、拐卖儿童罪是状态犯吗
拐卖儿童罪并非属于状态犯范畴。所谓状态犯,乃是指随着犯罪行为的宣告结束,其所引发的犯罪状态仍将继续存续一段时间的犯罪类别。然而,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具体规定,拐卖儿童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任何一项针对儿童的行为;同时,此等行为需具备明确的出卖意图。一旦上述行为得以顺利完成,则犯罪行为便告终结,相应的犯罪状态也会随即消失。因此,我们其实可以得出结论,拐卖儿童罪并非状态犯,而应归类于行为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儿童罪是否能定性
针对拐卖儿童的定罪条文明确规定,须以出卖为核心目的,使用强制或其他不当手段拐骗及接送儿童。对于拐卖儿童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以对应刑罚,同时需缴纳罚金;若涉及特殊情况,如担任拐卖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人数超过三人、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恐吓或麻醉方式绑架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导致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将儿童贩卖至境外等,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将面临死刑判决,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拐卖儿童通常是指以出卖为主要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在收买过程中存在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处罚。若收买被拐卖儿童后未对所购儿童进行虐待,且未阻碍对该儿童的解救行动,可酌情减轻处罚。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儿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儿童的首要分子,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一般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其实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拐卖儿童罪并非属于状态犯之列,而是严格意义上的行为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文规定,构成此项罪名所需具备的要素包括具体行为以及明确的出卖意图两个方面。在行为圆满达成之后,犯罪便告全面结束,并不存在任何持久性的犯罪状态。
拐卖儿童罪状态犯还是继续犯
拐卖儿童罪是属于继续犯不属于状态犯,状态犯一般就是在犯罪既遂了之后所呈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在继续,而对于拐卖儿童也是属于在持续的犯罪,没有停止,从而继续的在实施犯罪。一、拐卖儿童罪状态犯还是继续犯?
继续犯;对于继续犯,其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对于状态犯,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会伴随着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持续剥夺,即其实可以理解为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因此是继续犯。
二、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
所谓状态犯,是犯罪行为终了,仅有不法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形态,即在犯罪完成后的一种不法状态。如盗窃行为实施完毕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仍然继续存在的情况。
1、继续犯与状态犯,都有不法状态继续,即在时间上表现为继续的特点
2、两者的意义不同。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与其行为同时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只有不法状态的继续而无行为的继续。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是一种可罚性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其不法状态,无论继续多久,都是不可罚的。
理论上有观点认为,由于在完成犯罪后,已经不具有犯罪的要素,因此,将该种情况称为"状态犯"是不确切的,所以,状态犯并不是一种犯罪。我认为这种分析是有道理的,但是鉴于理论上"状态犯"这一概念毕竟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且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并没有发生单独将状态犯作为一种具体犯罪看待的错误,因此,状态犯的概念是其实可以保留的。
三、拐骗儿童立案标准
拐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勒索钱财的,则不是拐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其实我们应当立案。拐骗儿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该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拐骗儿童罪,其实我们应当立案追究。
四、拐骗儿童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241、242条对拐卖儿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删节,只保留拐卖儿童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其实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状态犯和继续犯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而且案件与案件的不同所呈现出来的状态也会不一样,对于拐卖儿童的罪名也是属于一种持续在发生的行为,所以,执法人员在处理的时候就会通过案件的本身来判定犯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