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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发布五个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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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发布五个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法)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制度由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组成。这些规范包括《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船舶保险条款》、《简易人身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保险诈骗罪通过违反这些规范,构成对保险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保险诈骗罪还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保险金虽然来源于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但是投保人一旦将保险费交给保险人,这笔保险费就属于保险公司的财产,只有出现合同所约定的事件或保险事故时,才有权获得保险金,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显然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特征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首先,保险诈骗犯罪以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为前提。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了《保险法》,《保险法》明文规定了对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还表现为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反了法律的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目的是有意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公司对保险赔偿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并非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一切保险事故承担赔偿。保险合同中的责任条款,具体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范围,同时在保险单上还具体规定了免责条款。而“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行为人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虚假原因,从而骗取保险赔偿。“夸大损失程度”是指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从而获得更多的保险金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之一即可成立。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这里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种诈骗犯罪主要体现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除个别具有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以被害人的死亡、伤害或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因此,行为人就采取杀害、伤害等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生病,以取得保险金。除上述规定的五种情形外,《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还必须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为保险诈骗犯罪的发生有其特殊性,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或关系人无法实施或得逞。其次,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表现形式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主体并不相同。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诈骗的,也可成为保险诈骗的共犯。本罪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作为主体。

(四)主观特征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并以骗取保险人的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拓展阅读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发布五个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法)

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发布五个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法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发布五个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法)

自1月18日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银保监局在全省联合开展打击保险诈骗专项行动以来,石家庄市共立保险诈骗案件77起,成功打掉职业化犯罪团伙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86名,涉案金额2200余万元,追赃挽损370万元。这是6月15日上午,记者从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石家庄市公安机关打击保险诈骗犯罪专项行动阶段性战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最新进展。

  石家庄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打击保险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石家庄市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保险诈骗不法行为。他们充分依托银保监部门、保险公司、警务数据等资源,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可疑数据分析研判,及时串并、推送保险诈骗案件线索。同时,主动对接银保监部门,积极建立打击保险诈骗的沟通协作机制,强化警保联动打击效果。他们先后邀请石家庄市20多家保险公司开展座谈交流,深入研究探讨保险诈骗的深层次原因和对策。此外,他们还积极邀请业内专家开展交流培训,组织石家庄市经侦民警了解和掌握当前保险诈骗的主要手法、打击技巧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广发《打击保险诈骗致广大市民群众的一封信》,16次深入社区开展街头宣传。

  石家庄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石家庄市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对保险诈骗不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积极转变保险领域隐案多报案少、发案多立案少、损失多完损少、犯罪多打击少、犯罪形式与打击成果失衡的局面。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净化保险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个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法

  发布会上,石家庄市公安机关结合在打击保险诈骗专项行动中侦破的一系列骗保案件,总结了以下五个常见的保险诈骗手法:

  一、利用二手豪车,购买高额车辆保险,通过故意涉水造成车辆损坏,或者换上老旧甚至已经报废的零部件,故意制造撞车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金。

  典型案例:裴某洋涉嫌保险诈骗案。2021年7月11日,裴某洋(男,30岁,栾城区人)驾驶一辆特斯拉轿车在石家庄市栾城区卓达太阳城东侧故意涉水,制造车辆水淹事故,诈骗人保财险公司38.52万元。

  二、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主要是通过更换车辆报废的零部件、单方事故后再重新伪造双方事故、以摆拍方式制造虚假事故,或者本不属于保险范围,事后制造事故骗取修理金等。

  典型案例:吴某军涉嫌保险诈骗案。2022年4月13日16时许,吴某军(男,38岁,灵寿县人)驾驶其购买的一辆二手大众汽车到石家庄市灵寿县Y551乡道中倾井村附近,后将毛巾放至发动机舱电瓶与保险盒之间点燃,并继续行驶200米后才停车,导致车辆被完全烧毁,吴某军骗取太平财险公司保险金12万元。

  三、车辆修理厂利用便利“偷梁换柱”进行骗保。主要是车辆修理厂利用他人正在维修的车辆制造事故进行扩损,骗取保险金。此外,还有汽车修理从业人员串通保险公司和公估公司部分工作人员,故意抬高车辆损失。

  典型案例:3·21特大保险诈骗团伙案。2014年至2019年期间,三个团伙以汽车修理厂为依托,采用团伙成员相互碰撞、故意制造事故、摆放虚假现场等方式,骗取18家保险公司保险金。

  四、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他人顶包,规避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骗取保险金。

  典型案例:庞某泽、王某宽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2021年11月7日凌晨,庞某泽(男,30岁,裕华区人)酒后驾驶汽车在石家庄市高新区秦岭大街和裕华东路交口发生交通事故后,让其朋友王某宽(男,30岁,裕华区人)联系赵某(男,29岁,裕华区人),赵某按庞某泽、王某宽指示,顶替庞某泽向保险公司报案称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保险公司被骗取保险金25.7万元。

  五、伪造证明材料或隐瞒实际情况骗取保险公司重疾险、寿险赔偿金或社保中心养老金的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杜某志涉嫌保险诈骗案。杜某志(男,64岁,赞皇县人)自2012年4月开始,通过虚假户籍和虚假证明材料,以赞皇县某粮品站工作人员名义在赞皇县商业局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享用基本养老金,至案发时共骗取养老金15.5万元。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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