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猥亵罪可以坐牢(猥亵罪需要坐牢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如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实施,或行为极其恶劣,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
什么样的猥亵罪可以坐牢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对他人实施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如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实施,或行为极其恶劣,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儿童实施猥亵,涉及多人、多次,或在公共场合,造成严重后果或手段残忍的,同样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满足任一条件,均可能导致长期监禁。一、什么样的猥亵罪其实可以坐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倘若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强制对他人进行猥亵或是施行侮辱妇女的行径,而且情节相当严重,例如形成了聚众规模或者在公共场所公开猥亵的犯罪情节,甚至是存在更为恶劣的情况,此类案件便可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除此之外,针对儿童的猥亵行为,若涉及到多名受害者或者多次实施,并且在公众场合进行猥亵,情节极其恶劣,导致儿童受到伤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亦或者猥亵手法极其残忍,如此一来,同样可能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因而,只要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条件的猥亵罪,都有可能使罪犯沦为狱中囚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什么样的猥亵罪会判十五年
以下几个情况有可能导致对实施猥亵行为者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在众多人群或公众场合犯下强制猥亵、侮辱等罪行,且情节恶劣者。在此种情形中,所涉犯罪情节被认定为较为严重,从而有可能面临最高达十五年的有期徒刑惩罚。对于猥亵儿童的案件,由于其特殊性,猥亵儿童的情节将被加重处理,因此也有可能被判处长达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若猥亵行为涉及到其他特别恶劣的情况,同样可能导致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猥亵罪仅适用于以强制手段猥亵他人的行为,并非所有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强制猥亵他人行为并不被视为犯罪。在猥亵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下,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之规定,针对他人实施强制性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性为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例如有组织地进行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此类行径,甚至行为表现及其恶劣的,其实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于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猥亵行为,假如涉及到多位受害人,并且反复发生多次,又或是发生在公共场所,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或者采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那么同样会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罪犯都将有可能面临长达多年的牢狱之苦。
强制猥亵罪缓刑可以吗
强制猥亵罪是否其实可以要根据实际的判决结果而定,如果是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且没有造成严重恶劣的影响的,那么就是其实可以适用于缓刑的,具体情况下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一、强制猥亵罪缓刑其实可以吗?
强制猥亵罪是否其实可以要根据实际的判决结果而定,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其实可以适用,具体条件有: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中期或长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其实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实我们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其实我们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刑法》修正案八将第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强制猥亵与强奸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
虽然两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权,但强奸罪侵害的是妇女拒绝性的自由决定权。强制猥亵罪侵害的是性以外的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对象不同
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对象,这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对于奸淫男性的行为,只能定强制猥亵罪。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人,猥亵不满十四周岁儿童的,定猥亵儿童罪。可见,强制猥亵罪不限性别,男性和女性均其实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3客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使妇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妇女实施奸淫。强奸罪既遂是行为人完成性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指性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为。此外,强制猥亵罪的强制程度较强奸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达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现实中趁人不备,突然袭击的强摸女性胸部的行为也属于强制的方式。
4主观方面不同
强奸罪是具有和被害妇女发生性的故意。强制猥亵罪是性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强奸罪有妇女的目的,而强制猥亵罪不具有奸淫的目的。
对于强制猥亵罪的具体认定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不同情况来认定是否适用缓刑的,法律上对于缓刑的适用是有明确的条件限制的,如果不属于缓刑的适用条件,那么就是无法作出合法的认定和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