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是亲告罪吗(行为犯的罪名包括哪些?)
导读:拐卖儿童不属于“亲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此类犯罪属于公共诉讼范畴,应由国家公诉机关起诉。该法条未提及“亲告罪”,因此拐卖儿童案件...
拐卖儿童罪是亲告罪吗
导读:拐卖儿童不属于“亲告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此类犯罪属于公共诉讼范畴,应由国家公诉机关起诉。该法条未提及“亲告罪”,因此拐卖儿童案件需由公安机关调查,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不适用个人控告。一、拐卖儿童罪是亲告罪吗
拐卖儿童这一犯罪行为并非属于“亲告罪”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明确界定,拐卖妇女、儿童这一恶性犯罪行为属于公共诉讼范畴,应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起诉,并不适用于“亲告原则”。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律条款中并无关于“亲告罪”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拐卖儿童这类严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其实我们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展开调查,并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而非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拐卖儿童罪是否能定性
针对拐卖儿童的定罪条文明确规定,须以出卖为核心目的,使用强制或其他不当手段拐骗及接送儿童。对于拐卖儿童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量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处以对应刑罚,同时需缴纳罚金;若涉及特殊情况,如担任拐卖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人数超过三人、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恐吓或麻醉方式绑架儿童、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导致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遭受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将儿童贩卖至境外等,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情节极其恶劣者,将面临死刑判决,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拐卖儿童通常是指以出卖为主要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等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若在收买过程中存在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实施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处罚。若收买被拐卖儿童后未对所购儿童进行虐待,且未阻碍对该儿童的解救行动,可酌情减轻处罚。若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儿童,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儿童的首要分子,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若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也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一般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其实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拐卖儿童的行为来说,它并不属于“亲告罪”之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此类犯罪活动应归类为公共诉讼领域,并应由国家级行政机关作为上诉方进行正式起诉。在这条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涉及到“亲告罪”的相关内容,因此对于拐卖儿童的案件处理上,需要由公安部门展开全面详细的调查,再由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提起公诉,而不能通过个人的方式进行控诉。
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在哪儿
1、客体要件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而拐卖儿童罪则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一、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区别在哪儿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不同。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身心健康,而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方面不同。拐骗儿童罪表现为采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的行为。拐卖儿童罪客观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拐骗儿童罪,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而拐卖儿童罪则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贪图钱财,贩卖牟利。
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犯拐骗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其实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其实可以是两次或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数累计3人以上;既其实可以是拐卖妇女3人以上或拐卖儿童3人以上,也其实可以是拐卖妇女和儿童3人以上;既其实可以是一人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其实可以是共同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在共同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下,对于仅实施中转或接送的从犯,应按照其实际参与中转或接送的人数进行处罚;而对于主犯,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或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所涉及的总人数进行处罚,而不是仅仅对亲自拐卖的人数负责。在行为人实施一个完整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中多个环节的行为的场合,只要这多个环节的行为针对的是同一个对象,就不能重复计算拐卖的人数。同样,行为人拐卖同一个妇女、儿童3次以上的,也不得重复计算拐卖的人数。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在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过程中,被害妇女自愿携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自愿携带的子女是否其实可以计入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人数之内而言,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上在出卖妇女的目的之外是否具有一并出卖儿童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在贩卖妇女时一并将其所携带的子女估价出卖,就表明其具有出卖儿童的目的,该儿童就应计入拐卖的人数之内。反之,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出卖儿童的目的,就不得因妇女被卖出后儿童与该妇女一起生活而将该儿童也计入拐卖的人数之内。
“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并结合客观上收取钱财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而不能仅凭客观上收取了钱财就一律入罪。而对主观非法获利目的的判断,则要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抚养能力、有无收取钱财以及收取钱财的多少等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