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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规定(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要求)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旨在保证嫌疑人或被告...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规定(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要求)

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规定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旨在保证嫌疑人或被告人在遵守法律条件下接受司法审查,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需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确保遵守法律,如按时应讯、不逃避侦查和审判。

一、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规定

根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依据每宗案件的具体状况,对涉案者实施拘留、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性措施。其中,取保候审这一手段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它旨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能够在特定条件之下依法接受司法审查,同时稳定社会秩序及保护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实践过程中,申请取保候审往往需提交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随时听候传唤、不得逃避侦查与审判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取保候审人保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对于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保而言,其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首先,必须经过公权力机关的严格审批程序;

其次,应与其涉嫌的案件本身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

再次,申请人其实我们应当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在后续诉讼过程中能够承担起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四,其实我们应当享有宪法赋予的各项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等,且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申请人还需要提供稳定的居住场所及可靠的收入来源作为其担保条件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特此指出,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局其实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拘留、逮捕、取保候审乃至监视居住等多种强制性措施。其中,关于实行取保候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嫌疑犯或者被告人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配合司法部门进行审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实施取保候审往往需要提请担保人或者交纳部分保证金作为保证,以确保当事人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事,例如准时出席法庭并回答问题,不得躲避或者逃脱侦查或审判程序。

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规定(取保候审人保有什么要求)

取保候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③其实我们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文由律图小编整理了该规定的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取保候审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其实我们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其实我们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其实我们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其实我们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其实我们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其实我们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其实我们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其实我们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其实我们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其实我们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其实我们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其实我们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其实我们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其实我们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其实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其实我们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 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其实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其实我们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其实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其实我们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其实我们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其实我们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其实我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其实我们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其实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其实我们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其实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其实我们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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