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贵州12348律师说法: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成立后要办理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成立后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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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拓展阅读
贵州12348律师说法: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呢?听听贵州12348律师怎么说。
【名词解释】
业主: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为业主。
通过诉讼、仲裁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业主;合法建造的房屋,房屋的建造人为业主。
基于买卖、赠与、拆迁安置等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业主大会: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
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12348律师说法】
一、符合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2.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
3.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
4.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
二、提出书面申请,建立筹备组
业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复,并会同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等组成,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1/2,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下列筹备工作: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2.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
4.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
5.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6.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5至11人单数组成。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2.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
3.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4.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时间;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
6.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条件。
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主任、副主任,明确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七、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成立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基本情况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相关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物业所在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Q:
业主委员会履行哪些职责?
答: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2.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管理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收集和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调解物业使用和维护中的纠纷;
6.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Q:
业主委员会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2.非法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3.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4.其他有损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Q: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吗?
答: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关物业管理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影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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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公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 萍
校对:陈 亭
编辑:杨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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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423期(总第39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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