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会抗诉(检察院在什么情形下刑事抗诉)
导读:人民检察院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应依法提出抗诉:一是定罪依据不明确或证据存在明显缺陷;二是证据确凿却判决无罪,或误判无罪者有罪;三是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会抗诉
导读:人民检察院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应依法提出抗诉:一是定罪依据不明确或证据存在明显缺陷;二是证据确凿却判决无罪,或误判无罪者有罪;三是因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四是罪名认定错误,如数罪并罚或一罪多罚;五是不当免除刑罚或缓刑;六是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一、检察院什么情况下会抗诉
针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所具有的职责权限,在以下六种特定情况之下,他们需要依法发起抗诉行为:
首先,在某些案件中,尽管通过证据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或者是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显著的空白点;
其次,如果已有足够确凿且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然而最终却被判定为无罪,或者是让原本无罪的人遭受到了法律的不公正追责;
再次,如果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由于适用法律的错误导致了重罪被轻判,或者是轻罪被重判;
第四,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罪名认定出现了错误,例如将一个罪行判定为多个罪行,或者是将多个罪行判定为一个罪行,从而导致量刑结果出现严重的偏差;
第五,在没有法定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被告人实施了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了缓刑;
最后,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其实我们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二、检察院什么部门交取保候审
审理起诉阶段中的取保候审,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执行,在整个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中,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在内的各个机构,都有权利针对涉案人员作出准许其接受取保候审的决定。
然而,实际上仅有公安机关独家承担具体的执行工作。当接收到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通知时,公安机关会立即解除对涉案人员的羁押状态,并向其亲属发出缴纳保证金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负有在以下六种情形下依法提出抗诉的职责和义务:首先,当案件的定罪依据模糊不清或者证据存在显著瑕疵时;其次,当证据确凿无疑但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将原本有罪的人误判为无罪的情况下;再次,当由于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量刑失当的情况发生时;第四,当罪名认定出现错误,例如将数个犯罪行为合并处罚或者对同一犯罪行为进行多次处罚等情况;第五,当法院不当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情况发生时;最后,当法院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发生时。
啥情况下检察院不批捕
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其实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一、啥情况下检察院不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批捕决定可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不批捕和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规定的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批捕;
第二类是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无社会危险性其实可以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措施的等。
我们认为,随着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探索的日益推进,需要更加重视审查逮捕环节被害人作用的发挥,其实我们应当为被害人参与其中提供保障,而且,不捕决定书也应送达被害人,尤其是上述第一类不批捕决定其实我们应当通知被害人。
二、批捕后办案单位证据不足怎么办
批捕即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决定逮捕的强制措施。
批捕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经程序,逮捕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逮捕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其实我们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我们应当予以释放。
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后者监视居住。
现行法律法规对通知被害人不批捕决定尚无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至第90条规定,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其实我们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其实我们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的,其实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其实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