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中车辆是不是作案工具(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驾驶员若进行高速驾驶、酒后驾车、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物质等威胁公众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中车辆是不是作案工具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驾驶员若进行高速驾驶、酒后驾车、严重超载或超速、运输危险化学物质等威胁公众安全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这些案件中,机动车是实施犯罪的关键工具,因此应被视为犯罪工具。简言之,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是实施犯罪的必要手段,其作用不可忽视。一、危险驾驶罪中车辆是不是作案工具
在此类涉及到危险行为的事件中,我们往往会将涉案车辆视作犯罪工具。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文规定,驾驶员涉及驾驶机动车进行高速驾驶、饮酒后驾车、严重超载或超速以及运输危险化学物质,这些行为一旦被认定为威胁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即可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这样的犯罪行为,无不都是以机动车作为关键的犯罪工具进行实施,所以说从本质上讲,机动车在这些刑事案件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理应被视为犯罪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中途其实可以回家吗
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拘役作为主要的刑事处罚手段之一,其定义为:较为短暂地限制被告人的自由,将其拘留在最近的拘留场所内并对其实施强制性劳作的刑法措施。以此方式实施的刑罚按照规定最长上限为一年,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可能会判处拘役。而具体的拘役期限,则规定在一个月以上但不超过半年之间,如果涉及到多项罪行的情况下,拘役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一年。拘役具备如下显著特征:
(1)相对于长期的有期徒刑来说,拘役的刑期较短,且需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最近地点进行执行。
(2)在服刑期间,被判处拘役的被告人每月其实可以回家休息一至两天,同时参与劳动的人员还其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获得适当的报酬。
(3)当拘役期限届满之后,若再次触犯法律,将不会被认定为累犯。关于拘役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若在判决之前已经被羁押,则每一天的羁押时间均其实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其实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
参加劳动的,其实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驾驶员在高速行驶、饮酒后驾驶、严重超载或者超速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过程中,那么他就可能会触犯危险驾驶罪。在这类案件中,机动车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工具,理所当然地其实我们应当被视为犯罪工具。简单来说,在危险驾驶罪的范畴内,机动车是实现犯罪行为的必要手段,其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
危险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吗
如果驾驶人犯了危险驾驶罪,这不一定是具体危险犯,一般都会是行为犯,但具体还要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危险驾驶可能不会造成后果,但危险犯罪通常会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危险行为存在的后果。危险驾驶罪应为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1、从主观方面来讲,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类型的,主观必须是过失。
2、从行为条件上来说。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需要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就会受到处罚。即属于行为犯犯罪类型。
3、从危害结果来说。危险驾驶罪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即属于情节犯犯罪类型。
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总的来说,危险驾驶很容易对造成严重后果,但对于这种行为,判罚不一定取决于最终结果,而是取决于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执法人员在办案时,会根据其行为进行调查,从而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