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怎么认定未遂罪(盗窃未遂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但因非自愿的外部因素未能完成犯罪目的。以盗窃罪为例,若行为人已开始盗窃但未成功,如遭...
盗窃罪怎么认定未遂罪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但因非自愿的外部因素未能完成犯罪目的。以盗窃罪为例,若行为人已开始盗窃但未成功,如遭阻止或发现,构成未遂。判定未遂需确认行为已开始、未成功原因非自愿,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是否认定未遂并决定处罚程度。一、盗窃罪怎么认定未遂罪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所谓犯罪未遂,即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径,然而,由于行为人无法抗拒、不受控制的因素导致未能彻底实现其意图的情形。以盗窃罪为例,若行为人已付诸实践盗窃行径,诸如秘密侵入他人居家场所、擅自开启保险柜等,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却因被察觉、遭受阻挠或者遭遇不可预知的突发状况而未能成功窃取到财物的话,便可被视作盗窃罪的未遂形态。在对盗窃罪中的未遂形态进行判定时,我们需关注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其次,未得以实现的原因,即行为人未能成功窃取财物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受到外界因素的限制,比如被发现、被阻止等等;最后,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未遂罪犯,法律允许参照既遂罪犯的处理方式予以从轻或者略微减轻处罚。实际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具体分析,若行为人确实已经开始实施盗窃行为,但由于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未能达成目的,那么这种情况往往会被认定为盗窃罪的未遂形态。然而,关于是否其实我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减轻幅度的大小,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做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其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盗窃罪怎么认定既遂
对于盗窃罪的完成状态,要求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加害方必须成功地使得受害者失去对其财物的实际掌控权;若未能达成此要件,则犯罪分子必需已经成功地将盗窃之物纳入到自身控制之中。而所谓的盗窃罪,即是指基于非法占有的初衷,在实施过程中,加害者必须通过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方式,达到一定数额的标准,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多种形式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二十三条款,所谓犯罪未遂,系指行为者在其意图进行的犯罪过程中,由于种种非出于自身意愿的外在因素阻碍,导致最终未能达成预定的犯罪结果。就以盗窃罪为例来说明此点,假如行为者已经着手启动了盗窃行为,然而却因为意外的外力干扰而未能顺利完成,例如遭到他人制止或者被及时察觉等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便其实可以被视为犯罪未遂。在对犯罪未遂进行判定时,需要明确的是行为确实已经开始,并且未能成功的原因并非出自于行为者本身的主观意愿,同时,在量刑方面也其实可以考虑适当予以减轻。最后,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是否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以及相应的处罚力度。
盗窃未遂怎么认定
盗窃罪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本身不侵害人身安全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一、盗窃未遂如何认定
关于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定罪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1984年《解答》中规定:“对于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作案,以盗窃巨额现款、金银或珍宝、文物为目标,即使未遂,也应定罪并适当处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公布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年《解释》,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实我们应当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为审判工作中处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从这一规定可看出以下三点:
1、1998年《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显然是针对未实行终了的盗窃未遂而言的。盗窃未遂定罪的前提,是以“情节严重”为必要。对什么是“情节严重”,1998年《解释》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
2、1998年《解释》与1984年《解答》相比,删除了银行金库、博物馆的列举规定,进而比1984年《解答》中有关盗窃未遂定罪的条件放宽了许多。
3、1998年《解释》中对盗窃未遂的定罪与“数额”是密切相关的,只是“数额”不是实际窃取的数额,而是盗窃者主观上追求的数额。这种主观上追求的数额可能是确定的,即事先明知的;也可能是概括的,不确定的,但只要追求的数额事先是能够预见得到的,均不影响盗窃未遂的定罪。审判实践中如果盗窃者追求的数额与被盗目标的实际数额存在差异,笔者认为,以实际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比较合理,也便于确认。
盗窃罪是比较常见的侵犯财产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本身不侵害人身安全故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状态,相对于犯罪既遂本身的危害是较低的,所以对于盗窃罪的犯罪未遂案件,只有在特殊情况才给予刑事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目标,其他情况是不予刑事处罚的。
二、盗窃未遂怎样处罚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一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实我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未遂的,其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法律法规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进行了更详细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在很大程度上,盗窃未遂受到的处罚不会比盗窃既遂轻。如果您的情况符合上文的介绍,我们我们的建议您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这时候,只有熟悉司法程序的律师能帮您。
盗窃未遂是指因为客观上的因素而导致盗窃行为没有最终完成,此时对盗窃未遂的处罚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要是你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其实可以联系律图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