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计算(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自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之时起计算。拘留完毕之后,须将被拘留人...
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计算
导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自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之时起计算。拘留完毕之后,须将被拘留人迅速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为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的那一刻。一、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相关规定,刑事拘留期限应自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之时起计算。拘留完毕之后,须将被拘留人迅速送往当地的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也不应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为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的那一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其实我们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其实我们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从什么时候算
在法律框架内,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期限之计算始于犯罪嫌疑人实际受羁押之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采取拘留措施之时,必须制作相应的拘留证,且须及时将拘留证送达被拘留人手中。因此,拘留期限应自犯罪嫌疑人收执拘留证的当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依据我国现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明确律条,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的强制措施——拘留,其时效其实我们应当从警方在向被拘留之人展示拘留证,宣布开始执行拘留程序的那一刹那算起。在此种情况下,拘留期结束后,必须确保将被拘留者尽快移转至位于本地的看守所接受拘禁,且最早启程的时刻也不应该超过24小时。故而,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严格意义上讲,应该定格于公安机关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正式启动拘留程序的那一刻点。
拘留期间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其实我们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其实我们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一、拘留期间时间从什么时候算
《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其实我们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其实我们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法律依据:
1、《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了:“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其实我们应当自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其实我们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例如,某人被治安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则其实我们应当在8月6日出所。”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其实我们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二、行政拘留一般是多长时间?
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的期限也作了严格的限制。
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三、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其实我们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
《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拘留的期间会对拘留时间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都有一个清楚的说明,一般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会以开始进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一般治安拘留的最长时间不会超过十五天,从执行到第二天会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