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量刑必须有吗(危险驾驶罪怎么处罚)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包括拘役和罚金。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如负有直接责任,也需受罚。若该罪行与其他违法并存,...
危险驾驶罪量刑必须有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包括拘役和罚金。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如负有直接责任,也需受罚。若该罪行与其他违法并存,则按较重规定处罚。量刑需综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裁决。一、危险驾驶罪量刑必须有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法规条例的规定,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行的罪犯,其惩罚措施主要包含了拘留与罚金两种形式。然而,若机动车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这类行为承担着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同样需要按照对应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假如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伴随着其他类型的违法行为,那么这类罪责将要依据处罚程度更为严重的规定来进行定罪和处罚。因此,我们其实可以明确地说,危险驾驶罪行的量刑是不可或缺的,并且会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来做出最终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量醉酒怎么处罚
因酗酒行为引发的危害行车安全犯罪的处罚措施为:处以拘留的刑罚,同时必须缴纳罚金。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若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之一者,其实我们应当被视为构成危害行车安全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有期徒刑以及罚金。此外,如果机动车辆拥有者或者管理人员对此类罪行负有直接的责任,那么他们亦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若该罪行同其他相关犯罪行为同时存在,则应按照更为严重的规定进行惩罚。在具体量刑过程中,需结合实际情形及法律条款,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危险驾驶罪必须罚金吗
“危险驾驶罪必须缴纳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危险驾驶罪必须罚金吗
“危险驾驶罪必须缴纳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处罚规定
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意见》要求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实我们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意见》明确,要做好办案衔接,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意见》要求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