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拍的视频二次创作算侵权吗(剪辑视频原创者的视频侵犯著作权吗)
导读:关于二次创作是否侵权,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若作品创新性强且具备独特创造性,则不视为违法。若作品缺乏独立创作特征或侵犯原作者知识产权,则视为侵权。未经授权或...
用别人拍的视频二次创作算侵权吗
导读:关于二次创作是否侵权,需依据实际情况判断。若作品创新性强且具备独特创造性,则不视为违法。若作品缺乏独立创作特征或侵犯原作者知识产权,则视为侵权。未经授权或未获著作权人许可的二次创作及商业行为,均属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如停止侵权、澄清事实、道歉、赔偿等。情节严重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一、用别人拍的视频二次创作算侵权吗
关于二次创作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问题,具体的判断标准应该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
首先,倘若经过二次创造之后所生成的作品,在创新性方面相较于原作能够有明显提升且具备独特的创造性,那么这样的二次创作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若是通过二次创作所生成的作品,无法展现出其应有的独立创作特征,且这种方式已经对原作者的知识产权造成侵犯,那么将无疑被认定为是侵权行为。
再者,若涉及到未经授权或者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二次创作活动,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任何以商业利益为目的之行为,都被定义为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这类商标侵权行为,需依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权行为、澄清事实真相、向公众道歉、并赔偿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等等。
当然,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触犯刑法,从而导致更高层次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其实我们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用别人拍的风景照侵权吗
未经他人同意,用别人拍的风景照涉嫌侵权。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其实我们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用别人拍的视频二次创作算侵权吗”,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剪辑视频原创者的视频侵犯著作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剪缉视频会不会侵犯著作权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其实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一、剪辑视频原创者的视频侵犯著作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剪缉视频会不会侵犯著作权要依据当事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其实我们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其实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其实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
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著作权侵权认定原则有:
1、思想与表达两分法
将作品的思想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
思想与表达在一般作品中,其实可以清楚区分,但在计算机软件作品中,其界限并不明朗。
此外,即使属于思想的表达,但该表达属于公有领域,例如是唯一性的表达,则表达同样不在保护范围之内。
2、接触与相似原则
在分离思想与表达、公有领域与私权领域之后,如果两部作品相同或相似的前提下,其实可以通过两部作品的作者是否有接触或者作品有接触的痕迹来判断是否构成抄袭。
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而被告方没法提供其创作过程以证明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即成立。可见,这里的举证责任的承担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其实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
在判断两部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上,有所谓实质部分的说法,即被诉的作品模仿了权利人作品的实质部分。然而,到底什么是作品的实质部分,怎样判断实质部分,仍然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有待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