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导读: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此前已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及履行或正在执行的纠纷处理决定、许可和转让合同等,其效力不受追溯影响。因专利权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未返还的侵权赔偿金、使用费、转让费等,若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全额或部分返还。一、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应被视为自初始起并不存在。
然而,对于宣告无效之前由人民法院做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完成履行或正在进行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其效力不应受到追溯性的影响。
然而,由于专利权人的恶意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损失,仍然需要对此类损害给出相应的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没有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等款项,并且此种行为明显背离了公平原则,则其实我们应当全额或部分地返还这些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其实我们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其实我们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二、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哪些
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
(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
(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
(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
(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
(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其实我们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其实我们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专利无效宣告的效力
被宣告专利无效的当事人,在宣告结果之后,将不会再对这项专利享有所有权,该原专利权将不复存在,若是今后仍然使用该专利权,则按照侵权行为处理。另外,在宣判结果之前,若是原专利人对自己手中的专利使用并转让,那么其得到的专利收益应该给予新的专利所属人员,否则将违背公平原则、平衡机制。专利证书并非拿到之后就其实可以高枕无忧,专利权利也并非是一层不变的。我国法律对专利权有着相当明确的规定以及保护,不论是何人,只要具备充分的、正当的权利或者理由均其实可以重新对某一已经拿到专利权人员的事件进行申述,由专利委员会处理并且核对结果,而且专利委员会其实可以直接判决专利权是否申述成功,宣告专利是否有效。
专利无效的宣告需要走一定的流程,这也是我国法律明确对专利权所规定的既定内容,任何人均不可违背,专利无效宣告具备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专利法》的保护。
其针对的对象是已经既定、存在的某一专利而言,通过专利无效宣告这一程序和组织对专利权进行重新核审判定,是为了保护专利权而存在的一种行政类别的国家程序。并且专利权的所属结果如何并不会对专利造成任何影响,也不会因为某一专利无法判断而取消这一项专利。
简单而言,专利权最终归属权以及专利是否应该成立这两者是相互独立、独立存在的,在法律上,两者只是一种对应关系,并不是一种因果关系。
我国《专利法》中第46条明确规定:
但凡不接受或者质疑专利委员会决定的,均其实可以提供证据或者理由,在收到通知结果之后的三个月之间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地的人民法院应该按照法律流程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及相关组织人员进行重新审定,并要求当事人按照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在我国《专利法》中第47条明确规定:
无效的专利宣告对当事人不予以责任追究,可判定为自始至终不存在。宣判之前的专利纠纷或者侵权行为也不会影响当事人的任何权益,但若是造成某一方的利益损失,则应该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赔偿和弥补。
此外,被宣告专利无效的当事人,在宣告结果之后,将不会再对这项专利享有所有权,该原专利权将不复存在,若是今后仍然使用该专利权,则按照侵权行为处理。另外,在宣判结果之前,若是原专利人对自己手中的专利使用并转让,那么其得到的专利收益应该给予新的专利所属人员,否则将违背公平原则、平衡机制。原专利人或者原专利转让人员应该返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专利转让费以及专利使用费给重新判定的专利所有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