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不诉条件都有什么(针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条件)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嫌疑人是否被起诉受多种因素影响。若无犯罪事实、符合法定从宽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或检察院认定无需处罚,可能不...
非法拘禁罪不诉条件都有什么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嫌疑人是否被起诉受多种因素影响。若无犯罪事实、符合法定从宽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或检察院认定无需处罚,可能不予起诉。检察院将综合评估并作决定,如不提起公诉,应解除财物限制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我们的建议处理行政或纪律处分。相关部门需反馈处理结果给检察院。一、非法拘禁罪不诉条件都有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于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之人,能否不予起诉,可能会受到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和限制:首先,犯罪嫌疑人并无相关犯罪事实的发生,也就是说,他们自身并未实施任何形式的非法拘禁行为;其次,若犯罪嫌疑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举的特定情形,如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则可依法获得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宽大处理;再者,若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据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最后,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无需对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或免除刑罚,亦可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会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量以上各项因素,从而做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最终决策。若决定不予起诉,则应同时解除在侦查阶段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与冻结措施,并对被不起诉人可能需承担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违法所得的没收事宜,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我们的建议,由后者进行相应处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对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其实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其实我们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其实我们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其实我们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非法拘禁罪不起诉条件是什么
针对非法拘禁案件,若满足以下几种情况中的任一项,便有可能获得不起诉处理:
首先,倘若犯罪嫌疑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事实并不成立,或是遭遇了法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
其次,若该非法拘禁事件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应予免除刑罚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据我所知,依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涉嫌非法拘禁罪的被告进行起诉与否,实际上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比如说,如果没有实际实施犯罪行为且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惩处条件,或者涉案情形成于犯罪情节微小的情况下,又或者检察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后认为无需对其进行处罚,那么该名被告就有可能不会面临起诉。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评估,然后作出最终的决定。如果检察机关决定不对该名被告提起公诉,那么他们应该立即解除对被告财产的限制措施,同时还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我们的建议,要求对被告进行相应的行政或纪律处分。最后,相关部门也需要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
非法拘禁罪时间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在非法拘禁犯罪当中,这个时间是十分重要的。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关键就要看这个拘禁的时间是不是连续不断的超过了24小时。下面,律图小编整理了有关内容,将在下文中为您讲述非法拘禁罪时间条件的内容。
非法拘禁罪时间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以下简称“法条”
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上,高检院作出如下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予立案……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比较“法条”及“司法解释”,可发现“法条”因无定罪时间标准,存在不足:
一、缺乏时间标准来界定非法拘禁的罪与非罪,难以掌握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该罪。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并非构罪要件,而只是量刑考虑的情节。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有理论认为“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其次在实际操作中,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法处罚的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无论是刑法表述的“剥夺”,还是治安处罚法表述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仅有程度轻重之别,但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相似,所侵犯的客体相同。
事实上,对非法拘禁程度的轻重、罪与非罪,单纯依靠区别“剥夺”与“限制”是难以界定的。常规的做法是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拘禁时间长短等综合因素界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一至三款规定的“暴力、侮辱”手段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是从重处罚的情节,并非构罪情节;而危害大小通常是由后果来决定的;由此,在无加重情节的情形下,拘禁时间的长短便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也成为影响构罪的重要因素。但由于拘禁多长时间构罪法未明文规定,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易造成执法的宽严失衡。
二、是否参照“司法解释”规定的拘禁持续时间立案标准,认识混乱
“司法解释”列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立案标准,6种情形之一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高检院“司法解释”中“超过24小时”的构罪标准呢?
笔者认为不可。因为一是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特定,利用职权;三是客观行为特定,行为往往发生在为履行职责过程中;四是主观方面特定,动机一般是出于为公务、为工作。而普通公民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不具上述特定性。
三、其实我们应当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之构罪时间标准
从犯罪的基本特征来看,没有危害性就没有犯罪,而非法拘禁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危害结果的大小、危害程度的轻重。所以笔者认为,对一般非法拘禁罪而言,在单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暴力、侮辱行为及重伤、死亡后果等情节的情形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长些;反之,持续时间的构罪标准可规定得短些。
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其实可以向我们律图网站的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随时为您解决法律问题,感谢你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