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天降横祸!高空抛物之痛该怎么解?)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类是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这两种类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分为两类: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即原《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
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在这里需要注意,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疏于安全保障的过错的,构成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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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横祸!高空抛物之痛该怎么解?
又见高空抛物!
前不久,合肥北城世纪城小区业主魏女士,被从楼上坠落的瓷砖碎片砸伤头部,血流不止,短暂昏迷。辖区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人在地上走,祸从天上来。黄山市屯溪区一小区有人从14楼抛下烟灰缸、折叠椅、钢管等物品,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芜湖市镜湖区一小区有人从顶楼阳台扔卫生纸、花盆垫、喷水壶等物品,持续时间长达半小时,导致楼下车辆被砸。
一颗鸡蛋、一枚铁钉、一个易拉罐从高空抛下,都会变成伤人利器。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悬在群众头顶上的定时炸弹。
杀伤力如此巨大,如何才能杜绝高空抛物?
“自从2018年安装了这些探头,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近两年都没有发生过,居民安全感也大大提升。” 合肥市蜀山区融科九重锦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梁文华介绍。
14栋高楼四周都安装了130多个高空探头,其拍摄实时画面接入监控室。一旦发生高空抛物行为,通过监控比对、视频取证,能够迅速锁定、精准到户,让高空抛物无处遁形。
高空探头会不会侵犯住户个人隐私?九重锦小区物业负责人刘健介绍,由于所有探头都是仰角拍摄,在监控室画面上也只能看到窗户部分,并不会侵犯楼内住户的生活隐私。
据了解,我省16个市相继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作为重点,使之成为人们自觉遵循的公序良俗,让文明之风吹走这“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坠物抛物不仅事关社会公德,更是一条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据了解,高空抛物已于去年3月1日起正式入刑,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确立有关犯罪,进一步释放法律的严惩信号,用法律威严捍卫城市“上空安全”。
杜绝高空抛物,既要惩治也要预防。前不久,合肥泰和家园小区开展“维护公共安全,禁止高空抛物”志愿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播放宣传视频、设置宣传咨询点、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向居民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
全省各地加强基层社会治理,人防、技防双管齐下,软硬兼施整治高空抛物行为,守护市民“头顶安全”,在全社会形成杜绝高空抛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
出品:安徽日报聊聊正事融媒体工作室
记者:张岳
监制:张尚稳 李揽月
制图:王子强
来源: 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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