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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能撤诉吗(醉驾撤案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其实可以在判决宣告前和解或撤诉。危险驾驶罪作为自诉案件,原则上允许自诉方撤诉。但若案件...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其实可以在判决宣告前和解或撤诉。危险驾驶罪作为...更多法律知识,小编为你整理了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危险驾驶罪能撤诉吗(醉驾撤案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危险驾驶罪能撤诉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其实可以在判决宣告前和解或撤诉。危险驾驶罪作为自诉案件,原则上允许自诉方撤诉。但若案件关乎公共安全和他人的重大利益,法院可能限制撤诉权以保护公众利益。是否能撤诉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需综合评估。

一、危险驾驶罪能撤诉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自诉案件可进行庭外和解,当事人亦可在宣告判决之前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或撤销原告诉讼之请求。鉴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上自诉案件这一类别,若自诉方愿意,其有权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撤回对被告的指控。然而,倘若该案件涉及到公共安全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法院有可能会对撤诉权加以限制,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免受侵害。因此,能否撤诉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其实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其实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其实我们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危险驾驶罪能判刑么

在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若引发了严重后果,如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情况,则此类犯罪者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并进行相应的刑事审判。具体而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下此类罪行者的处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此类事件已经造成了上述严重后果之一的,那么其刑期通常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倘若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危险驾驶罪行,且因为故意逃避责任而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那么其刑期将被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及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宣告之前,通过协商达成调解或者选择撤诉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对于危险驾驶罪这一类自诉案件而言,原则上是允许自诉人行使撤诉权利的。但是,如果该案件涉及到公共安全以及他人的重大权益,为了维护社会大众的整体利益,法院有可能会对撤诉权进行适当的限制。因此,能否成功撤诉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与判断。

危险驾驶罪能撤诉吗(醉驾撤案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正案新增的这一犯罪该如何确定罪名?主流观点认为应该定 “危险驾驶罪”,因为本罪规定的两种行为方式,其本质上的共同属性在于都属危险驾驶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过失。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实我们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其实我们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其实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其实我们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其实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其实我们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其实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其实我们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其实我们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其实我们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其实我们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其实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其实我们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其实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其实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其实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其实我们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实我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其实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其实我们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其实我们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其实我们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其实我们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我们的建议函后,其实我们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其实我们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其实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其实我们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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