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审理缓刑(被刑事拘留后多久审判缓刑)
导读:在法律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时长可纳入缓刑期限进行计算。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等确定刑罚,则其实可以相应地进行刑期折抵。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通常为原判刑期以上一...
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审理缓刑
导读:在法律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时长可纳入缓刑期限进行计算。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等确定刑罚,则其实可以相应地进行刑期折抵。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通常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在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往往是因为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同时罪犯也具备真诚忏悔的表现。一、刑事拘留多久其实可以审理缓刑
在法律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时长可纳入缓刑期限进行计算。若被判处有期徒刑等确定刑罚,则其实可以相应地进行刑期折抵。至于缓刑考验期限的规定,通常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两个月。在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往往是因为犯罪行为相对较轻,同时罪犯也具备真诚忏悔的表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实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多久后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在被刑事拘留之后,倘若符合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标准,则犯罪嫌犯以及被告人有权立即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取保候审。而接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将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就做出回应并予以决定。若对强制措施加以变更的请求未予批准时,应将此事项通知至申请人,同时也是其实我们应当详细说明不予批准的具体原因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针对刑事拘留区间的长度问题,中国法律采取了将其归入缓刑期限加以考量和计算的办法。假设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需要承担有期徒刑等固定刑罚,那么这种刑罚便其实可以与先前被羁押的时间相抵消。关于缓刑考察期限的具体规定,则往往设定在原先被判决的刑期中加上一年的期限,但这个上限不能超过一年;同时,下限其实我们应当不少于两个月。在选择是否对犯罪者实施缓刑时,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犯罪的情节是否比较轻微,再结合被告是否真心懊悔自己所犯错误的实际表现来做出决定。
行政拘留多久撤销缓刑
行政拘留期间撤销缓刑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取决于当事人在行政拘留期间的表现。并且对于缓刑期间的犯罪分子来说,如果在缓刑期间表现不佳也会被撤出缓刑,恢复原罪的判决。一、行政拘留多久撤销缓刑?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受到行政处罚的,如果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缓刑有可能会被撤销,所以在缓刑期间内的犯罪分子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其实我们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其实我们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判处缓刑的条件
1、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对象只能局限于罪行较轻的犯人。在我国主刑中,管制是最轻的一个刑种,但由于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关押的刑种,因此失去了适用缓刑的必要性。适用缓刑的对象,刑罚为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宣告刑,而不是指刑法规定的法定刑。比如犯罪的法定刑虽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如果罪犯具有法定从宽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备缓刑条件的,仍然其实可以宣告缓刑。
缓刑的禁止性条件是犯罪分子是累犯。累犯之所以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累犯主观恶性较深,不易教育改造,社会危害性较大。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这只是适用缓刑时必须遵守的对象条件,但它并不意味着所有被判处这种特定刑罚的犯罪分子,都其实我们应当宣告缓刑。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必须是犯罪情节不很严重,主观恶性不深,并且具有悔罪表现。
3、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的推定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宣告缓刑所期待的重要目标的宗旨,同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际上是指罪犯不存在再犯罪的趋势或再犯罪的可能性。认定罪犯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仅仅是一个可能性的预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预测不能主观臆断,其实我们应当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
三、行政拘留的特征
1、行政拘留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具有法定性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在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时,明确列举了行政拘留这一罚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在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时,也明确列举了行政拘留。而且,《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过程中,为防止理解上的歧义,在1986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表述之前加上了“行政”二字,从而与《行政处罚法》的表述一致起来。其实可以说,行政拘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的行政处罚。
2、决定主体的特定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仅限于公安机关。
3、对象的特定性
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人,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115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案由中,法律规定其实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就有107个案由,换句话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只有8种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两相比较,后者占绝对的主体地位。因此,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相对人,其中,绝大多数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受到行政处罚的,如果属于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缓刑有可能会被撤销,所以在缓刑期间内的犯罪分子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为。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人,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