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能撤案吗(聚众斗殴双方和解能撤案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原则上不可撤案。但在调查中如发现无实际犯罪行为或情节极轻微,可依《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此外,超追诉时...
聚众斗殴罪能撤案吗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原则上不可撤案。但在调查中如发现无实际犯罪行为或情节极轻微,可依《刑事诉讼法》撤销案件。此外,超追诉时效或嫌疑人去世等特殊情况也可能导致撤案。撤案决定需由公检法机关依法审慎评估,若已进入公诉阶段,需公诉机关提议并经法院批准。撤案可能性受法律严格限制,并须遵循刑事诉讼程序。一、聚众斗殴罪能撤案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明文规定,聚众斗殴罪乃是一种极其恶劣的犯罪行径。一经法庭确诊有罪,原则上并无撤回案件之途。然而,若在案件调查核实期间发现并非存在真正犯罪行为或犯罪情节极为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予以撤销。除此之外,倘若犯罪行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幸离世等法定特殊情形出现时,亦有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然而,以上种种情形绝非意味着聚众斗殴罪其实可以任意撤案。在实践操作中,是否撤案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进行审慎评估后作出决定。若案件已步入公诉阶段,撤案须得公诉机关提出我们的建议,再由法院裁决是否批准。总而言之,聚众斗殴罪在特定条件下确实存在撤案的可能性,但这一可能性受到了法律规定的严格约束,且必须遵循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聚众斗殴罪能判缓刑幺
在涉及到多人斗殴行为的犯罪案件中,如果相关人员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那么是有可能被判处缓刑的。具体而言,聚众斗殴行为人一旦被判定为有罪,他们可能会面临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处罚。
然而,只要他们在犯罪过程中的情节相对轻微,同时具备真诚的悔过之意,没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并且不会给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判决。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实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其实我们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其实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聚众斗殴罪一旦立案,原则上是不能撤销的。然而,若在调查过程中,证实实际未发生任何犯罪行为或者其情节极其轻微时,则其实可以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予以撤销。同时,若涉及到超出追诉期限或犯罪嫌疑人已经离世等特殊情形,亦有可能导致案件被撤销。对于此类案件的撤销与否,需要公、检、法三个司法机构进行仔细且慎重的评估判断,倘若案件已经进入了公诉程序,还需要由公诉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得到法院的批准后方可撤销。值得注意的是,撤案的可能性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
方某聚众斗殴案
方某工作期间因工作琐事与朱某发生争吵,继而互殴。被劝开后,方某召来同伙意图殴打朱某。朱某逃跑,并电话纠集同伙赶到,反过来追打方某一方,造成方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后……方某工作期间因工作琐事与朱某发生争吵,继而互殴。被劝开后,方某召来同伙意图殴打朱某。朱某逃跑,并电话纠集同伙赶到,反过来追打方某一方,造成方某轻伤。公安机关立案后,方某自首。检察机关我们的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方正某等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担任方某辩护人后,针对被告人方某及其家属陈述和具体案情,着重从方某应系未成年人及方某行为不符合持械斗殴特征进行辩护。方某户口簿、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1989年4月11日,方某家属、出生时接生人员及当地居民委员会证实方某实际出生于农历1990年10月29,即公历1990年12月15日。其父母1990年6月24日登记结婚,结婚证上其父母出生年月分别为1967年5月和1968年3月,但户口簿上其父母出生日期登记为1976年12月和1978年6月。如果户口簿登记的情况属实,则方某不但在其父母1990年6月登记结婚前即已出生,且其出生时其母亲才11周岁,显然户口簿错误登记的可能性较大。为明确方某案发时确切年龄,律师申请对方某进行骨龄鉴定。同时考虑到持械聚众斗殴作为加重情节被我国刑法规定了与普通聚众斗殴不一样的刑罚标准。
办案思路及心得
律师力证方某不属于持械斗殴。“持械”一般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为斗殴携带器械或者使用器械的情形,一般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械斗殴和临时获取器械并持械进行斗殴。该案中被告人方某方事先没有准备器械。同时,由于朱逃跑,方某方实际未打到朱某,在放弃离开时朱某纠集的同伙赶到,方某一方被打四散而逃。本质上方某属于犯罪未遂,有聚众行为,而未发生相互进行攻击、厮打的斗殴行为。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虽未进行骨龄鉴定,但确认方某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方某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