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否存在隐瞒(什么情况构成职务侵占罪)
导读:侵占罪涉及隐匿事实。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受托财产,金额达标且拒绝归还。若故意隐瞒真相且涉案金额达标,仍拒绝归还,则构成侵占罪。金...
侵占罪是否存在隐瞒
导读:侵占罪涉及隐匿事实。根据《刑法》第270条,侵占罪指行为人非法占有受托财产,金额达标且拒绝归还。若故意隐瞒真相且涉案金额达标,仍拒绝归还,则构成侵占罪。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将受更严厉制裁。隐匿事实是侵占罪重要要件。一、侵占罪是否存在隐瞒
侵占罪中存在着隐匿事实的状况。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七十条所定义的侵占罪,其本质在于行为人将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同时拒绝归还。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故意隐瞒其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真相,并且涉案金额也达到了相应的标准,同时仍然拒绝归还,那么此类行为便构成了侵占罪。倘若涉案金额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行为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因此,其实可以明确地说,隐匿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乃是侵占罪得以成立的一项重要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是否经济案件判决
职务侵占理应归于经济类犯罪范畴之中。其本质在于行为主体借助自身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擅自侵吞、占用本单位的大量或巨额公有财富,严重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益,归根结底是一种对产权制度的违反和侵害,理应被视为一种典型的经济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实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侵占罪的核心问题在于隐匿事实。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侵占罪”这一犯罪行为。具体定义为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占用他人所委托之财产,且非法占有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之后,仍旧拒绝返还给原所有者,此种情况下就其实可以被视为构成侵占罪。在此基础上,如果行为人蓄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且其所涉及的案件金额也达到了法定标准,但仍然拒绝返还,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更为严重的侵占罪。对于那些非法占有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恶劣的罪犯,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因此,隐匿事实成为了侵占罪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构成要素。
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其实我们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主观上是故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工作人员将财产存放于境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境外存款,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就可能触及了隐瞒境外存款罪。而此时判定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此罪,就要做出认定,究竟该怎么来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什么是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其实我们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具体而言,要成立隐瞒境外存款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其实我们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实我们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
四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观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其实我们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主要需注意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二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也就是说在79刑法当中其实并不存在这样一个罪名。而本罪自设立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少之又少,缺乏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行,要是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身份,自然也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