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的股权转让纳税(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需要。 股权转让是需要纳税的,共涉及到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4种税。 1、印花税 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是合同,交易的合同必须...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债转股的股权转让纳税
需要。 股权转让是需要纳税的,共涉及到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4种税。 1、印花税 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是合同,交易的合同必须要缴纳印花税,而且是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的税率是万分之五。 2、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合伙企业股权是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只有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才需要按金融商品转让来缴纳增值税。 3、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给个人或是企业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 4、企业所得税 在股权转让的税收中,增值税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我们先来搞清楚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况:企业转让给个或企业;个人转让个人或企业。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或是企业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企业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公布了新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发生的收益和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引入公允价值作为会计的核算基础,使得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完全一致,依然存在较多差异,所以我们有必要对于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和比较使企业能够较为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新准则第12号规定,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账户;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收益,以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代替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一致,企业不需要再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二、债务转为资本 新准则第12号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务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份公允价值确认为对重组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账面金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至于股份公允价值与股本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部分,按规定无须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计税时无须因之作纳税调整,但如果债务人经批准将税收上应确认的重组收益分期计入应税所得,则应涉及到递延所得或递延税款,相应的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某公司当年应交所得税额为20万(假定税率为25%),假定经批准计入以后年度的该项债转股重组所得对所得税的影响额的合计数为15万,并按三年摊销,则当年纳税分录为:借:所得税 20 贷:递延税款 15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因此,该公司当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从债转股第二年开始,应按当年应交所得税减去当年应分摊计入应税所得的该项重组收益对所得税的影响额后的余额,借记入“所得税“科目,假定以后三年度该公司的应纳税额均为20万(包括第一年的递延税款),则第2~4年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15 递延税款 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 因此,该公司在第2~4年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新准则第12号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为市场参考价格或是现金流贴现价值。由于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考,因此,采用折现的办法来确定公允价值。根据12号的规定:债务人根据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收益,确认为当期损益。如果涉及了或有支出,应将其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予以折现,确定债务重组收益,实际发生时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如未发生则作为结算债务当期的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涉及或有债务条款或有关事项重组形式下,债务人确认损益的方法与税收有所不同,例如:A公司2007年底应收B公司票据的账面金额为100000元,累计积欠应收的利息4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由于B公司连年亏损,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偿付该应付票据。经双方协商,A公司同意将债务本金减至80000元,并免去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利息,将利率从4%降低到2%,并将债务到期日延至2009年底,利息按年支付。该项债务重组协议从签订日起开始实施。但是附有一个条件:如B公司在以后年度有盈利,则利率回复至4%,若无盈利,利率仍维持在2%。假定实际利率为3%。在本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则债务人B公司进行债务重组时,假设其在以后年度很可能有盈利,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则2007年底债务重组时: 借:应付账款 104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78469.6 预计负债 3061.6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 22468.8 ①假设以后年度B公司都没有盈利,则B公司2008年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354.09 贷:银行存款 1600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754.09 借:预计负债 ; 1553.44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553.44 B公司2009年支付本金和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376.71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79223.69 贷:银行存款 81600 借:预计负债 1508.16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1508.16 ②假设以后年度B公司有盈利,则B公司2008年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354.09 预计负债 1553.44 贷:银行存款 3200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707.53 B公司2009年支付本金和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2514.62 应付账款—债务重组 79177.22 预计负债 1508.16 贷:银行存款 83200 我国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方法: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但是或有支出在税法上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从本例中我们可知,计入预计负债中的都属于或有支出,因此,在2007年末两种情况均调增3061.6元,2008年末均调减1553.4元,2009年末均调减1508.16元。 四、混合重组方式 混合重组为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重组。在混合重组条件下,会计准则给出处理方法如下: “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受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本准则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虽然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依据债务清偿的顺序进行会计处理。但是<<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此未作专门性规定。我们认为,按照对其他形式条件下债务重组业务处理的税收规定,会计处理原则与相关业务的税收处理应当一致。这一方式下,企业要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并参照前三种方式的所得税纳税调整确认债务重组企业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注释: 、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80000×0.9426+1600×1.9135=78469.6元. 2、 预计负债=80000×(4%-2%)×(P/A,3%,2)=3061.6元. 3、财务费用=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实际利率=78469.6×3%=2354.09元.
债转股需要缴哪些税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四十六条 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应当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对股东债务转增资本公积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
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债务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能够提供相应资料时,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时,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均可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且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一)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
3.企业重组后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下同)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企业重组中如取得股权支付方属于原主要股东(持股20%以上),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能够同时提供的相关资料:
1.对上述第1项条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1)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2.对上述第3项、第4项条件,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3.享受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4.对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享受上述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享受上述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应准备和提供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债转股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
二、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财政分享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债转股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具体财政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股权回购事宜按财政部资产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法律相关:
公司法: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以债权出资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间,留待更多的实践和立法予以填补。
从新《公司法》是一种开放性法律规范的角度讲,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债权出资这种方式作为股东,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从法律规定层面上讲,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之债的权利人,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在《公司法》中没有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及其他形式出资。
3、但是,从债转股的制度本身来看,它实际上正是运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契约性的权利。
贷款本息作为债务,不仅债权人具有强制性的索偿权利,而且企业要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列示,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并决定了企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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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收入明细表》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纳税人(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获取的债权人的让步,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会计利润,同时属于所得税应税收益,会计与税务处理一致。但财政部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2期](会计部函〔2009〕60号)规定,上市公司由于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这和新会计准则规定有所不同。本文就非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收益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如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权人作出让步,即同意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或者价值偿还债务,如债权人减免债务人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
实际上,债务重组是一种典型的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按照公允价值模式下非货币资产交换有关规则进行损益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主要包括以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两种形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重组收益)。
例:冠英公司欠冠杰公司货款200万元。2008年,冠英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经与冠杰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债务重组,豁免冠英公司债务70万元。冠英公司于2008年11月支付冠杰公司130万元,双方结清债务。冠英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冠杰公司 200
贷:银行存款 13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冠杰公司)70
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0万元填入《收入明细表》第23行。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收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处置收益,不属于重组收益)。
对于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对于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例:金平公司欠金川公司钢材款300万元。2008年,金平公司发生财务困难,短期难以支付上述款项。经协商,金平公司以其产品钢坯偿还债务,该部分钢坯实际成本180万元,市场价格220万元(不含税价)。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金平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金川公司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7.4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2.6
同时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
贷:库存商品 180
以存货抵债应视同销售,分别将收入220万元和成本180万元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一行和第二行,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42.6万元填入《收入明细表》第23行。
例:2006年A物业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期限两年。2008年该笔贷款到期,A公司财务困难,经协商以A公司一套房屋归还,该房屋原价100万元,折余价值88万元,评估价值105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A物业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88
借:累计折旧 12
贷:固定资产——房屋100
借:长期借款——B银行100
借:应付利息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8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 17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B银行) 15
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5万元填写《收入明细表》第23行,“将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7万元填入19行。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将债务转为资本,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在股权层次处理,未涉及企业损益)。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
例: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欠实达水泥厂货款8000万元,一直未还。曙光房地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保证继续使用实达水泥厂的建材产品,2008年,曙光公司与实达公司达成协议,以曙光公司股权3000股抵偿债务,每股面值1元,转让时3000股的市价为7500万元。曙光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曙光公司 8000
贷:实收资本 3000
贷:资本公积 450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实达水泥)500
将“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500万元”填写《收入明细表》第23行。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重组损益)。
债务重组收益实际来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让步,在以非现金资产和股权抵顶债务的重组过程中,债务人除取得债务重组收益外,还可能取得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
债务人应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损失)。
债务人只有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才涉及对非现金资产的处置行为,才会出现非现金资产的处置损益。会计准则明确此处针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非现金资产,不是非货币资产。对于以股份抵偿债务(债转股)的,债务人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实收资本),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未涉及资产处置行为,当然也不存在资产处置收益。在会计核算和所得税申报时,要区分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填入本附表23行“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根据本套申报表有关设计精神,除存货外,应按非货币交易有关情况,填入本表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资产处置损失填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有关行次。
好了,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债转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有更深入的了解,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