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 最多判多少年?(妻子带情人回家被丈夫撞破,丈夫持刀捅死奸夫,被判无期,后来怎样了?)
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於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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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 最多判多少年?
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扩展资料: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我国不存在“通奸罪”,即“通奸”这种行为本身是完全合法的。“通奸”的道德性则有一定争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通奸罪
妻子带情人回家被丈夫撞破,丈夫持刀捅死奸夫,被判无期,后来怎样了?
其实这个案件的后果可想而知,其丈夫被警方控制,后来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家属46933元的赔偿金。
事情发生始末,冲动使人丧失理智
事情发生在江苏,原本犯罪嫌疑人有个完整家庭,但因为常年在外打工的缘故,他很少回家。一次在回家时,他发现了妻子和别人不堪的一幕,于是冲动并丧失理智,拿起尖刀先后将妻子和其情人捅伤,结果情人被捅死。
不过作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自首,反而是逃离了现场,最终被警方控制,不得不说,这又是一起因情而引发的悲剧。虽然犯罪嫌疑人情有可原,但他毕竟触犯了法律,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道义上说,妻子才是过错方
纵观这起案件,一切的源头都是因为妻子婚内出轨,如果没有出轨这件事,想必此后一系列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他们的儿子也不会失去爸爸。
所以从道德层面来说,妻子才是最大的过错方,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我想经过这件事之后,其妻子也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吧,毕竟因为自己让四个家庭背负上伤痛,受害人家属也不会轻易原谅她。而自己呢,丈夫被判无期徒刑,情人离世,儿子也会对自己另眼相看,而这一切都是出轨的后果。
社会上此类案件频发,如此才能避免?
其实生活中,出轨这样的事情不再少数,轻则导致离婚,重则为此失去生命,是不是感觉有些不值得呢?
虽然感情这种事情谁也说不准,但当你面对另一段感情时,要时刻保持理智,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酿成大错,给自己和家人造成莫大的伤害,甚至为此失去宝贵生命。
就拿上面这个案件来说,妻子出轨本身就是违背道德的事情,所以其丈夫生气愤怒都是情理之中,甚至和其情人理论一番也不是不可以,但关键是我们不能让冲动占上理智,到头来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最终受害的还是自己,反而让本应该得到谴责的人成为受害人。
至于如何才能避免这种事情,我想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吧,毕竟如果两个人情感坚定,发生这种事情的几率应该会很少,而不是像他们感情并不好,丈夫还常年在外打工,更不要说培养感情了,所以才会让别人有空子可钻。
写到最后
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由原来的受害人变成了加害者,最后还要面临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我想多少有些意难平吧,而这就是现实。
所以通过这件事,让我们明白了一个道理,“冲动是魔鬼”!做任何事情之前,我们都要先冷静,再想如何解决,不要让原本有理的事情,变成无法弥补的遗憾。
同时我们还要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就拿这件事来说,丈夫可以和妻子离婚,让她净身出户,而不是利用冲动导致悲剧的发生。
按美国法律奸夫*妇要怎么判
当地时间2012年11月9日,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戴维-彼得雷乌斯宣布,因牵涉婚外情已向总统奥巴马递交辞呈,奥巴马当天批准了他的辞职请求。图为戴维-彼得雷乌斯。(资料图)
中新网11月16日电 据美国媒体15日报道,美国前中情局局长彼得雷乌斯因婚外情曝光而辞职,引发人们对传统罪名通奸罪的关注。虽然现在没有人会因为婚外情而坐牢,但美国23个州仍保留通奸罪的罪名。
当彼得雷乌斯因婚外情曝光黯然辞去中情局局长之职时,很多人以为他不过是一念之差、行为不端而已,谈不上犯罪。但事实上,在他居住的弗吉尼亚州以及全美其它22州,根据当地法律,通奸仍是一种犯罪行为。
从某种程度而言,这是由于美国法律成文之初扎根于只有婚内性行为才合法而留下的“后遗症”。
在包括纽约州在内的很多州,通奸属于轻罪。但在马萨诸塞、密歇根、俄克拉荷马以及威斯康辛等其它州,则为重罪。不过这一罪名如今已经很少使用。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学教授穆雷认为,支持劳伦斯诉德州案裁决的州法庭,大多对通奸罪都予以宽大处理。穆雷表示,即便许多州的州法中仍保留通奸罪这一罪名,仍“没有人会因为通奸坐牢”。
一些法学专家指出,通奸罪之所以仍然存在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想要把它从州法中废除必须要有政客主动提出,但很少有人愿意这样做。
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抓住奸夫应该这么处理?
出轨通奸属于道德问题 不违法 你送到派出所 派出所也无权处理 你如果把对方打伤打死 或者对方把你打伤打死 那就是犯罪了 轻则蹲苦窑 重则丢性命 至于 贴照片什么的 更不可取 属于侵犯他人隐私 如果对方告你 你也是要倒霉的
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 *** 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
大约宋理宗时,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
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
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
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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