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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类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法律拟制的8种罪)

(一)八大类刑事案件分别是: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3、强奸;4、抢劫;5、贩卖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八大...

8大罪都有哪些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它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八大类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法律拟制的8种罪)

八大类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

(一)八大类刑事案件分别是: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3、强奸;4、抢劫;5、贩卖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八大类案件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拟制的8种罪

法律主观:

一、法律拟制为故意杀人的情形(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未使用暴力过失则为本罪加重情节)(拘禁中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2)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3)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二、刑法量刑一般特征:1、如果是没有超出范围的致人重伤死亡,则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与基础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2、如果是暴力手段致人重伤、死亡,则是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3、如果是犯罪实施途中,另起犯意,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三、法定的一罪1、绑架杀人的成立绑架罪(绑架并伤害的,数罪并罚;为绑架而伤害的,绑架一罪)2、拐卖妇女、儿童并强奸或强迫卖*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罪,但猥亵的为数罪并罚)3、强奸后强迫卖*的成立强迫卖*罪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限制人身自由或以威胁、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5、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威胁、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6、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种严重故意犯罪是指那八种?

八种严重故意犯罪是指那八种?

一般所说的八种暴力犯罪是指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那八种严重刑事犯罪严惩

刑法中的八种严重暴力犯罪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 、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是严重故意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情节严重的处罚: (一)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 拐卖妇女儿童的预防宣传 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二)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三)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我们认为,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四)奸*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 *** ,任拐卖人奸*,就奸*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 *** ,行为人明知而与之 *** 的,即便 *** 自愿,也具有奸* *** 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总之,这里的“奸*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 *** 罪或奸* *** 罪的奸*行为(但奸*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五)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认定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1)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的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 *** 卖*罪)或强迫卖*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2)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六)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这是指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 公安民警解救受害儿童 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奸*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那么,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本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尚须有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七)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认定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境外”是指我国国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回归之前的台、港、澳地区,香港、澳门已经回归中国,因此不应包括在“境外”之中。 (八)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采用偷盗的方式使婴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有时候公安部门打拐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因为婴儿没有认知能力,没有办法找到婴儿亲生父母,给被拐卖者造成终生遗憾。

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逮捕,曾经故意犯罪是指已经判刑吗

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以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为根据。曾经故意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逮捕;曾经多次故意犯罪或者曾经故意犯罪与此次故意犯罪性质一致的,则不受上述五年时间限制。

共同犯罪是指多少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什么刑法?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犯罪应该理解成二人以上共同去故意犯罪,而不是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按照共同犯罪认定,而是按照每个人单独的责任区认定过失犯罪。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这个行为是故意犯罪。所以就是贪污罪,这种说法对吗

贪污罪是故意犯罪的说法是正确的,故意犯罪就是贪污罪,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比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就不是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什么叫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会后悔吗

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事件,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死缓在缓刑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后变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是指?

故意犯罪,是指特别严重的,例如故意伤害罪等,一般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机会的。

怎样理解故意犯罪,因故意犯罪赎罪祭就没

这个问题困扰我很久了,我的看法是这样:

什么是真道?真道就是我们是罪人,耶稣是救赎主,我们只要认罪悔改,领受耶稣的生命,就可以脱离罪恶(包括罪恶的刑罚--地狱)。

不领受耶稣的生命,就是故意犯罪,这里的故意犯罪是指亵慢圣灵的犯罪,不是指普通的犯罪。那不领受耶稣圣洁的生命,就是与创造主远离,那就是与罪恶联合,罪恶的结果就是死亡和地狱。

与普通的犯罪,比如与耶稣同钉十字架的强盗,这个强盗杀人放火抢劫什么罪都犯了,但领受真道这个事情他做了,这个强盗知道真理,又领受真理就得救了。

新的问题又产生了,是不是我们领受了真道(耶稣的圣洁生命)就可以任意犯罪呢?不是的,因为从上帝生的,就不犯罪,他也不能犯罪,因为有上帝住他里面,信徒的身体是圣灵的殿,领受圣灵重生的信徒要是犯罪,上帝的责备是非常严厉的,重生信徒只要回转,上帝就赦免加力,让他有力量胜过罪恶,不再犯同样的错误罪恶。

这是我的见解,各位弟兄姊妹有不同意见,可以来讨论讨论。

死缓两年内的故意犯罪是指哪个时期的故意犯罪,是这两年内又故意犯罪还是缓刑期间又发现罪犯的之前的为

是第一种情况,即这两年内又故意犯罪

八大类刑事案件指的是哪些(法律拟制的8种罪)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8大罪都有哪些”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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