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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容(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法律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自然的、不可让度的权利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不仅关系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更涉及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是什么?”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试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容(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试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容

法律分析: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自然的、不可让度的权利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不仅关系民族的生存与发展,更涉及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保护,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问题和挑战更加艰巨。

法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二十七条 本文将其称为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少数民族的文化自由包含于少数民族的基本文化权文化权利在国际人权体系中构成特定的类别,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少数人群体(包括少数民族)保持其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权利义务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和义务的源泉。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平等权、政治权和自由、人身自由权、劳动权、批评和建议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等。

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等。

下面详细列举几个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详细解释: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着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着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扩展资料:

政治权利和自由(political right and freedom) 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它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简称政治自由。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了政治基础;我国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诉讼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等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注重政治权利实现的物质保障,如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含义: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

坚持原则: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政治权利和自由

公民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 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 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 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 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 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 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 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 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 种制度。(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 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 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 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 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 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 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 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 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 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 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 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 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 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 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 容,因为我国由***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 ***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 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 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宗教信仰自由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欧洲在反对宗教压迫的斗争中确立的,是言 论自由的先驱。(二)我国仍要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因 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 亡的过程,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还远未消除,宗教的存在有其客观 基础; 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民族团结; 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无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 4.宗教具有国际性,实行宗教信仰自由可以促进国际交往; 5.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是一致 的,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有助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 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 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 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 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当: 1.公开的、有组织的; 2.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不得妨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 序; 3.与行政、司法和教育相分离; 4.非封建迷信活动; 5.坚持独立自主办教,不受外国宗教势力的干涉和控制。 ※ 但是,中国***党员不得信教。三、公民的人身权利 (一)人身权利的范围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 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 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 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 害。 1)人格是指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必须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2)公民人格权的范围: ①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荣誉权; ②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 ③个人隐私权与个人意见权。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4.公民的通信秘密与通信自由权利 1)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 的自由;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信的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 不得非法拆封、毁弃、偷阅他人的信件。 2)扣押和拆封信件要依法进行: ①决定权--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②法定原因--国家安全需要或者刑事侦查需要; ③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件或者情况紧急的也要制作搜查笔录。(二)对公民的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合法的国家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及行使 公安机关权力的机关。 2.有法定的原因--包括现行犯罪、搜集犯罪证据、国家安全需要和 刑事侦查需要。 3.合法的程序--包括着装、出示证件、人数和笔录等。四、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家赔偿权(一)批评建议权 1.批评权是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态度与 作风有权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 2.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有提出改进的主张和方案的权 利。(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 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国家机关 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它有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 诉之分。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裁判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 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的行 为。它一般在申诉主体、申诉对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 诉效力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2)非诉讼的申诉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 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它在申诉主体、申诉对 象、申诉期限、申诉理由和申诉效力等方面一般没有特别的限 制。 2.控告权是指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 有提出指控与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失职者予以制裁的权利。 3.检举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机关进 行揭发和举报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机关应当查清事实并处理,任 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行使该权利的公民亦不得捏造或 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三)取得赔偿权 1.取得赔偿权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详细规定了公民 取得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内容,从种类上看,国 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一)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 利。 2.公民有平等的就业权、选择职业权、劳动报酬权,国家要努力增 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劳动。 3.国家提倡劳动竞赛,提倡义务劳动,奖励劳动模范。(二)休息权 1.休息权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规定劳 动者享受的休假或者休养的权利。 2.国家规定了休假制度,如八小时工作制、双休日制度、节假日制 度和探亲假制度等;同时,国家发展各种休息场所与设施。(三)财产所有权 1.范围--公民可合法拥有的私人财产,包括合法的收入、储蓄、房 屋和其他财产。 2.保护途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 偿等三种。 3.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同时意味着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四)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1.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达到一定年龄、条件的 有权退休安度晚年。 2.上述人员退休后享有一定的工资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五)物质帮助权 1.前提条件:①年老;②疾病;③丧失劳动能力。 2.具体措施: ①国家兴建和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②国家实行退休保障制度; ③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军属,优待军人家属; ④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 活和教育。六、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 (一)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品德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 。 2.受教育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义务,主要包括九年制义务、岗前培 训义务。(二)科研自由、文艺创作自由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科学研究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工作 ,同时也意味着公民有权在科学工作中自由地探讨问题,发表意 见,对各种科学问题和各种学派持有自己的见解。 2.文化艺术活动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兴趣从事各项 文艺活动,有权按照自己的特点发展自己的文化艺术风格。 公民的基本义务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 2.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1.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 ,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2.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 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3.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 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一)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 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 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 役制度。 (三)具体规定: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 3.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 4.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 (四)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 1.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 3.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 4.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家属、民兵和其他预备役人员承 担一定的优抚费或者误工补贴。五、依法纳税六、其他义务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4.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5.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什么是结社权?

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表达自由、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行的必要途径之一. 结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在任何一部现代宪法中都可以找到,它也是世界人权法所保障的基本的不得限制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更明确规定这是一项不得限制的权利。该公约第22条规定:“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人类为什么如此看重这一权利?因为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民主法治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它与民主法治的关联不仅仅是工具意义的:结社权有利于促进民主与法治,而且在于它同民主法治的关联是“意义”的,即民主法治本身就包含了结社权的内容:没有结社权就不可能形成与保持民主与法治的社会。因为民主与法治社会不但依赖单个公民的努力来形成与维护,更要求有不同利益与观念的人组成的群体的参与,而这必须有结社权。不同社团的存在是民主社会的一景,没有这一景则肯定没有民主与法治。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国籍条件:该行为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2、年龄条件:该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3、合法条件:该行为人未被法律剥夺相关的政治权利。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享有法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其他因素影响。选举权是公民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国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各国一般对候选人的资格设有比选民资格更为严格的限制。被选举权是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所确定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人权法案的香港人权法案

《 香港人权法案条例 》,简称香港人权法 ,是《 香港法例 》的第383章,其内容是把《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适用于香港的条文收纳入香港法律,废除一些与之牴触的过时苛法,保障人权 。

该条例草案于1990年开始制订,至1991年 6月由立法局通过。 条例共有14条,其中第3条的条文是需把所有先前法律条文中,被鉴定为与《公约》抵触的部份废除,而第4条则用于日后生效的法律条文上。 以《 公安条例 》为例,由于其条文与《公约》抵触,因此曾于1995年修订。 由于《人权法》当时在香港法律中享有凌驾性的地位,因此由亲中人士组成的临时立法会认为违反《 基本法 》,并将第2条第3节、第3及第4条在主权移交后废除,不采纳为特区法律,也使《 公安条例 》与《公约》抵触的部份得以还原。

但是, 终审法院于吴嘉玲案中一致裁定,基于基本法第19和80条,法庭有权行使审判权,而行使这基本法赋予的权力时,法庭有权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和执行,因此法庭有权将任何违反基本法的香港法律废除。 基本法第39条列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内容出自《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将入境条例的追溯力的规定裁定为违反基本法。 此举绕过了临立会的决定,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效力还原,保存了其凌驾性。 有法律学者直讥临立会亲中人士对香港法制毫无了解,以为将《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2条第3节、第3及第4条废除就可以移除其凌驾性。

试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容(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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