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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包子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都没有)查到后有什么后果?求解答!(殴打未成年人犯法吗,应该怎么告)

我就是工商局工作的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穿包子是什么刑罚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三无包子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都没有)查到后有什么后果?求解答!(殴打未成年人犯法吗,应该怎么告)

三无包子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都没有)查到后有什么后果?求解答!

我就是工商局工作的

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处罚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殴打未成年人犯法吗,应该怎么告

未成年人打了人也是违法的,如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收到拘留、罚款的处罚。如果对方伤得比较重构成了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打人者也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结伙斗殴的: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有人建议老师批评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该判刑,您怎么看?

提出“老师批评学生造成不良后果要判刑”这个建议的人,太不成熟了。

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少年对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来说,那是未来,是希望。可在少年 健康 成长的过程中,哪能不去走弯路?如果任其自由放养,那么放养的青少年们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会统一进步吗?答案却是绝对统一的,那就是人类将失去文明,重新回到原始 社会 ,弱肉强食。可见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三观是多么的重要。

那么正确的三观的形成,除了 社会 大环境的影响,家庭教育的辅助,起着绝对性关键作用的就是学校的教育。

老师不仅要担负传授知识的文化传播者,更是培养修正青少年学生形成正确三观的工程师。那么只因为老师批评学生,就要把老师判刑,谁还能去做老师呢?老师批评学生是天经地义的,学生因老师批评,而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有学生自己承担,否则恶性循环,坏了老祖宗留下来的教育规矩,老师不敢批评学生,那后果对国家和民族将是毁灭性的。

我列举几也许不十分恰当对比,但我认为道理是一样的。

如果老师批评学生产生不良后果,老师要被判刑。那么,警察抓捕嫌疑人,嫌疑人产生不良后果,警察是否也应该判刑?医生救治病人,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医生是否也要判刑?家长大孩子,孩子产生不良后果,家长是否也应该判刑?首长批评战士,战士产生不良后果,首长是否也要被判刑?监狱警察教育犯人,犯人产生不良后果,监狱警察是否也应该判刑?

当然,你这里说的是老师批评,而不是老师的辱骂,精神摧残,这与老师批评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就如警察抓捕,和暴力执法是有本质区别一样。

所以我认为能提出老师批评学生产生不良后果,正如这里的朋友所讲,仅因为批评,就出现不良后果,那么出现后果的关键点就一定不在批评本身上。

作为老师,看到这种建议,我真的感到非常的震惊,以后的老师还怎么上课呢?如果老师连批评学生的权利都没有,还怎么进行班级管理?

第一 批评后果很严重,怎么判定?

实际很多跳楼自杀的孩子都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未必是老师一个人的原因。重复三遍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

每位老师在教学的过程中都批评过学生,甚至批评过很多学生,但自杀的不多吧。可见,老师的批评并不是孩子自杀的主要原因。

每个孩子之所以自杀,都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可能大人并没有发现。这些孩子心理脆弱,抗挫折能力弱,所以才会走向极端。

不能因为一个孩子自杀就埋怨老师,这样对老师也是极不公平的。

第二:如果学生犯错,老师该怎么管?难道放任自流更好?

如果法律真的如此规定,以后的老师谁还敢管学生?那么学生犯错了怎么办?

小孩子总会犯错吧,难道对犯错的孩子也表扬鼓励?

老师如果连起码的批评权也没有。那只有一种结局,学生自生自灭放任自流,随意生长。

这真的是每位家长想要的结果? 第三:以后的老师是不是只能教书,不用育人?

老师其实有两种职责,一个是教书,另一个就是育人。

如果老师不能批评学生,是不是预示着以后的老师只管上课就行了,不用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

这样对老师的当然是有利的。老师只管上课,学生学会与否也不用管,因为没办法管,管理肯定就要批评,一不小心可能就伤害了学生的自尊,给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阴影。这么可怕的后果哪个老师能承担得起?

第四:这种严刑下还有年轻人来做老师吗?

现在,中小学老师本来就吸引不来什么优秀的人才,如果因为教书还要判刑,以后哪个年轻人还敢来做老师。

家长疼爱孩子的心理都能理解,但学生送到学校就是让老师去教育的。如果家长如此孩子老师对孩子的教育,还不如孩子不上学了,自己孩子自己教岂不更好?

老师这个职业未来也许会消失,但暂时肯定不会。这样一来,只怕再也没人愿意来做老师了。招不来优秀老师,谁来培养你的孩子?

目前的老师,本来就是一个高危职业。家长动不动状告老师,导致很多老师已经佛系了。如果老师连批评学生都担惊受怕,战战兢兢,只会让更多的老师选择佛系。

到时,你的孩子可能再也没有老师敢管教了,我们无法无天的孩子越来越多。这真的是每一位家长希望的结果吗?

如果真有人提这样的建议,我们有理由怀疑他是米国派来的乱华分子。

但这位网友提的建议,怎么看都像是用脚后跟提的。

1.真按他的建议,只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因为被老师批评,造成学生心理伤害,甚至阴影,这种现象确实存在。虽然存在,但毕竟只是极少数。

不分青红皂白,把责任都推给老师,还要判刑,导致的结果就是——老师都不敢批评学生。毕竟,老师被判刑,意味着丢工作。

没有了老师的批评,学生的承受能力就会越来越差。万一遇到老师批评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会越大。时间一长,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2.真按他的建议,教育培养的人才会更少

真实行这样的规定,学生上学时,真的是快乐了:不学习没人管,违纪没人管。等到学生毕业,走入 社会 时,还能这么快乐吗?

再者,没有被批评过的学生,面对批评没有任何承受力的学生,怎么能谈的上自信。

到最后,学生长大是长大了,能不能成人,就不好说了。

写在最后

老师批评学生,本身就是正常行为。真按他说的,老师批评学生,还要顶着蹲监狱的风险。这样一来,不到万不得已,谁还敢去当老师。

除了开头所说的原因,我实在想不到其他的理由。大家觉得呢?

骇人听闻,乱象丛生。师批学生,为何获刑?倘若如此,教育怎行?不管不问,成何体统?一旦先例,教师必疯!奉劝世人,莫煽怪风。

如此建议岂不是让老师不敢批评犯错的学生了?岂不是要求老师都宠着学生?俗话说要想毁了孩子,那就宠着他吧!提此建议者是要毁了我们所有的孩子吗?居心叵测啊!学生犯错了,就得给他指出来,得批评他,让他改正,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孩子是祖国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将他们培养成积极向上,阳光大气,敢作敢为的接班人是每一个教师义不容辞的,而正确地批评他们的缺点错误,帮助他们形成正确对待自己的缺点错误的良好品质正是他们应有的个人素质。

但凡思维正常一点的人,都不会提出这种的怪诞想法,这不是建议,这是胡搅蛮缠。学生因为老师批评而自杀,老师就要判刑,那么,司机开车撞死了,教练和卖车厂家是不是也得判刑啊?题主犯了错误被父母揍了一顿想不通跳楼,是不是父母也得判刑啊?

人类为什么要接受教育?并不是单纯的学习科学知识,他还有一个重要的社科教育功能,要纠正孩子的错误行为,帮助树立正确的三观,如果一个人天生就是完美的,那么也就没有受教育的必要了,正因为不完美所以才接受教育。惩戒是教育的主要方式,这是教育本质决定的,这和校园管理老师如何没有关系。我们每一个人,不管学习好坏,从上学那一天开始,谁没有被批评过呢?如果批评一下就跳楼,那么我想也剩不下几个学生了。

我们现在的一些学生,为何动辄离家出走,时不时的要死要活,并不是他们收到的批评太多太狠,恰恰相反,反倒是他们受到的挫折教育太少了,家长惯着,老师说不得,凡事就想随心所欲,一点不如意就发脾气使性子,说难听一点,这样的学生就是管轻了。

现在一个老师一年带几个班,几百学生,老师不仅仅要记住教学内容,记着每个学生的基本信息,还要记得哪个学生比较敏感,不能批评,批评了万一造成不良后果还得坐牢,这风险跟收益,还当啥老师,卖白粉也不过如此。

如果老师连批评学生的权利都丧失了,面带微笑、好言相劝改造犯错误的学生?像供爷爷奶奶一样供着学生?这是培养人才吗?是在进行造爷计划吧。

在学校受不得老师批评,进 社会 社会 会教你做人。

有人建议,老师批评学生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该判刑,你怎么看?

我认为提出这个建议的人,他是不怀好意,严格地来讲,他这不是在保护孩子,而是在害孩子,甚至是在危害祖国的未来。

诚然,现在的生活中,时常地看到一个不幸的消息。每当看到孩子发生了不幸,大家都是万分的心疼,就算这样,我们也不能把一切的责任,都一古脑地全推给老师,那样是极不公平地。

我们每个人都曾经是学生,凭良心说,绝大部分老师,都是爱学生,都是兢兢业业的好老师。当然,现在的 社会 大环境所致,有极个别的老师,也受到了 社会 风气的影响,象家长索要好处,在外另办辅导班,重点知识课上不讲,辅导班讲。给不上辅导班的学生穿小鞋百般刁难,这种现象当然是让人深恶痛绝的。但是这种现象国家也早就在着手治理了情况也正在逐步地好转。

就现在孩子时常出现突发事件的问题,情况各有不同,有的是与老师的管理确实有问题,但有的也与学生的个人修养有问题,有的则是与学生的家庭及父母的教育有关。这类孩子,大都是心灵脆弱,心理发育不建全,或者是家庭生活不幸福,使他们产生了厌世的情结,再在学校受到点挫折,这就成了压跨他们的最后那根稻草。

孩子的 健康 成长,是整个 社会 的责任,虽然是老师的责任大点,但却不是唯一。学生一出事,老师就成了千夫所指,这是不公平的,纵然是真有极各别的渣子老师,那也应该是另当别论,一杆子打倒一船人,那是绝对不可取的。

我们要相信大多数老师,还是尽职尽责地。如果学生一出事,就给老师判刑,那以后哪个老师还敢管学生呀?孩子的幼童少,甚至到青年时节段,他们绝大多数的时光,还是在学校里,老师与他们朝夕相处,师生关系要是处理不好,受害的毕竟还是孩子,一些家长,必须要理智处理好这层思想关系,老师要是都放弃了学生,那受到危害的,就不在是一两个学生个体了,而是整个 社会 民族,整个国家的未来和命运。

那老师将成为高危职业,我是先不干了!

别批评学生一句,学生跳楼了还要怪我,那可是几百个学生啊!今天批评一个跳楼了,明天又批评一个跳楼了,老师要判死刑了,完了,这工作没法干了!

您能想出这样的问题,您太有才了,不是老师教出来的,是神教出来的吗?哈哈

我们都知道,“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草”并不能责怪“最后一根草”,我们也知道“吃了七个包子后吃饱了”,功劳也不是最后一个包子。那么,凭什么就认定“不良后果”就是老师的批评造成的?

依据刑法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既然如此,那么我想问一下:老师批评学生是犯罪吗?哦,你说的是“造成不良后果”,好,那怎么证明“老师批评学生”和“不良后果”的唯一因果?

“这样规定,至少可以保证学生快乐自信地长大成人?” 没有了老师的批评,学生就快乐自信?就能 长大而且成人? 什么叫做“ 成人”? 一个没有经历批评与挫折的人、一个一贯被宠溺的人、一个身体长高了的人就是成人?不,那不是,那是 “巨婴、熊孩子” 而已,不算成人!

另外,我想说的是, 教师,在自媒体这么发达的情况下,真的成了弱势群体!

家长千千万,教师只一人!成绩好的认为是自己的遗传基因好;成绩差的,认为是老师教学能力差;情商高的是家风好;情商差的是老师人品差……

给我们一条活路吧!如果我还年轻,我会改行的!别让我们坐牢!我还有老婆孩子、老娘!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中国政法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法大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国内一流的法学强校,那么作为法学强校,它到底强在什么地方呢?

首先课程设置,对于法学的基础课程,如民法,刑法,刑诉,民诉,法理学原理开课老师数量众多,并且在本领域内都是一流的学者。举例来说,民法学的刘家安,李永军,吴香香,刘保玉等中年学者,以及最近从外国留学回来的一批优秀的青年学者都直接给本科生授课,用我们刑法学老师徐久生老师的话来说就是:“你们随便去一个学校看看,哪个学校有我们这么多教授直接给本科生教课”。作为对比,可能别的一些法学院,虽然也有非常优秀的老师,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可能一个法学院一共只有200~300人左右,而法大的法学专业人数在1600人左右,从学生数量上考虑,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师资力量。其次一些别的部门法如破产法,保险法,税法等小法,从我们学校的开设情况来看是比较全面的,至少能满足一些同学的特别需要,这个也是一大优势。

民法:

吴香香

吴香香老师的每堂课都是一节推理游戏,带你去深入探究每个法条,每个知识点背后的逻辑与原理,然后PPT虽然给的非常简介但是其实是把关键词全部列举出来,这样通过对关键词的掌握也是把整个知识体系串起来,无论是对整个体系性把握抑或是对细节的理解都非常有帮助!

不点名啦,考试方式是考试没啥好说的~

刑法:

罗翔

罗翔老师的名声似乎已经在B站上传开啦,但是实际见到真人还是不一样的,法考视频中上专注考试本身,而自身的课堂上会有很多法学以外的人文素养的普及,收益匪浅~!

王志远

这位老师似乎没那么有名啦,但是我觉得能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地讲授出来也是一位非常有水平的老师啦,如果在别的老师的课上听不太懂,大可以选择王老师的刑分课来听,深入浅出,同时在课堂上也经常会给同学们独立发表意见的时间,可以说非常棒啦!

掉包是什么意思

掉包的意思是暗中用假的换真的或用坏的换好的。出处:

1、清·李玉《意中人·诱娶》:“为不敢求亲相府,且掉包嫁我娇娥。”

2、《红楼梦》第九六回:“依我想,这件事,只有一个‘掉包儿’的法子。”

3、李劼人《死水微澜》第三部分三:“王立堂的脚镣手铐,早已松了,立刻便交给李老九。王立堂……身当其景,也骇得面无人色:万想不到临到华阴县衙门,才来掉包!”

调包行为只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即是刑事犯罪。根据具体的情节不同,调包可能涉嫌触犯盗窃罪,也可能涉嫌触犯诈骗罪,这在我国刑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盗窃罪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没有发觉的情况下将财物占为己有,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诈骗罪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一些心理,让被害人“心甘情愿”的将财物“交给”犯罪嫌疑人,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9法考每日一练刑法-不定项选择题8.24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甲在强制戒毒所戒毒时,无法抗拒毒瘾,设法逃出戒毒所。甲径直到毒贩陈某家,以赊账方式买了少量毒品过瘾。后甲逃往乡下,告知朋友乙详情,请乙收留。乙让甲住下(事实一)。

甲对陈某的毒品动起了歪脑筋,探知陈某将毒品藏在厨房灶膛内。某夜,甲先用毒包子毒死陈某的2条看门狗(价值6 000元),然后翻进陈某院墙,从厨房灶膛拿走陈某50克纯冰毒(事实二)。

甲拿出40克冰毒,让乙将40克冰毒和80克其他物质混合,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事实三)。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第1~3题:

1.关于事实一,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二/89)

A.甲是依法被关押的人员,其逃出戒毒所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B.甲购买少量毒品是为了自吸,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陈某出卖毒品给甲,虽未收款,仍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D.乙收留甲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2.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二/90)

A.甲**入院从厨房取走毒品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

B.甲进入陈某厨房的行为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C.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是盗窃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

D.对甲盗窃50克冰毒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

3.关于事实三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二/91)

A.甲让乙卖出冰毒应定性为甲事后处理所盗赃物,对此不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B.乙将40克冰毒掺杂并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C.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D.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参考答案

1.考点脱逃罪;贩卖毒品罪;窝藏罪

答案BC。解析: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戒毒所不是刑事羁押场所,强制戒毒不是刑罚措施,被强制戒毒人员也不是犯罪分子。故甲从戒毒所逃出不构成脱逃罪。A项错误,不当选。

购买毒品,少数用来吸食多数用来出售,从而实现以贩养吸,构成贩卖毒品罪。仅为自己吸食购买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标准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甲购买少量毒品自己吸食,由于数量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标准,不构成犯罪。B项正确,当选。

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是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卖出毒品,将毒品提供给买方,不论卖方是否营利,也不论卖方是否实际收到对价。陈某以贩卖毒品的故意将毒品提供给甲,双方谈好是?赊账?,属于买卖行为,故陈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C项正确,当选。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等,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甲不是犯罪分子,乙收留甲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2.考点盗窃违禁品;入户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想象竞合犯

答案ABCD。解析:甲**入院,进入被害人日常生活的场所,取走毒品(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系入户盗窃。A项正确,当选。

入户盗窃,属于未经许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B项正确,当选。

甲为了更加顺利地进入陈某家实施盗窃毒品,先用毒包子毒死两条看门狗,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看门狗价值6 000元,甲毒死看门狗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甲毒死陈某看门狗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预备)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即以盗窃罪论处。C项正确,当选。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以盗窃罪论处,不论价值数额大小,根据盗窃情节轻重量刑。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3.考点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诈骗罪;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答案BCD。解析:犯罪以后处分赃物的行为,通常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但是,如果事后行为侵犯新的法益,对该行为就应该定罪处罚,否则难以全面地保护法益。甲盗窃毒品后,又让乙卖出毒品,该贩卖行为由于侵犯了新的法益,不属于事后处理所盗赃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A项错误,不当选。

乙将40克冰毒掺杂并冒充120克纯冰毒卖出的行为,属于虚增交易标的物价值,导致被害人由此多付出对价,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与乙的欺骗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B项正确,当选。

甲、乙既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又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两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C项正确,当选。

制造毒品是指使用原料制造毒品。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故乙在冰毒中掺杂使假,只是使毒品的纯度有所改变,不属于?无中生有?的制造毒品,故不构成制造毒品罪。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

三无包子店(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个体工商户都没有)查到后有什么后果?求解答!(殴打未成年人犯法吗,应该怎么告)

好了,今天关于“穿包子是什么刑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穿包子是什么刑罚”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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